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区一基地安全办:
为加强我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就全市的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及职责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详见《条例》附表。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条例》附表中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申请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备案证明应提供的资料
1、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⑤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⑧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④、⑤、⑦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2、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②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③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⑥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⑤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3、生产单位申请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备案证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③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款第④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4、经营单位申请第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备案证明,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③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④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本款第④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5、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换证、变更或注销,按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5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办理程序
1、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省局审批发证。
2、申请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局,对符合要求的,经市局审批颁发备案证明。
3、申请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由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资料颁发备案证明。
四、情况说明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的“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由企业所在地派出所等公安机关提供;一般技术、管理人员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提供。
2、有关人员的“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证明,由市以上有资质的培训机构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2006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考核大纲》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证视为证明材料。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有关主要流向的内容,是指标注主要销售流向。可以选择填写本市、本省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区名称;属于出口的,可以选择填写东北亚、东南亚、中亚,东欧、北欧、西欧,澳大利亚、新西兰,非洲,北美洲、南美洲等国际性地区名称。
4、凡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申请资料按序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请书可在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上下载,也可由区县自行印制下发。
五、具体要求
1、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和《办法》精神,对本辖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制定工作方案,准备相关文书,尽快把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工作开展起来。
2、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和衔接工作。对在《条例》施行前已获得公安部门、经贸部门许可且在有效期内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重新申请许可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简化手续,在基本符合《条例》、《办法》要求的条件下应予以批准。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和备案档案并加强信息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汇总情况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5、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及吊销情况,向同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许可证和备案证明颁发等有关情况。
附件: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申请书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年度报告表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年度报告表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正副本填写说明
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三类)经营单位汇总表
6、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