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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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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7]64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07-03-23生效日期:2007-03-23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二、工作原则
  三、编制依据
  四、适用范围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领导机构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办公室职责
  三、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四、现场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警范围
  二、预警措施
  三、预警信息采集
  四、预警行动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二、分级响应程序
  三、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四、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五、事故调查分析
  六、新闻报道
  七、涉外事宜
  八、应急救援结束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三、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资金保障
  五、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使应急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特制定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二、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社会救援,整合资源、平战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陕西省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6〕149号)
  《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特别重大、特大、重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
  (二)受伤及中毒20人以上(含20人);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事故;
  (五)区(县)政府难以控制,请求支援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二章 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导中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
  一、应急救援工作领导机构
  本市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简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质监局局长
  成员: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市政管委会、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监局特设处处长、局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市质监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及特设处有关同志组成。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办公室职责
  (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职责:
  1.贯彻落实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决定,统一领导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质监局汇报我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2.组织起草有关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及时向公众通报事故真实情况。
  3.组建市特种设备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立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跟踪区(县)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并为区(县)政府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4.决定启动市级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指挥协调。
  5.在市政府的领导下,针对事故危害程度、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状况,协调调集市内各类资源,请求省政府支援、军队支援、医疗支援和社会救济。
  6.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
  (二)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2.负责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首长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3.代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布全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安全预警、预报工作,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4.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技术装备、专业救援队伍等信息库。
  5.代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联络、协调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救援信息。
  三、应急救援成员单位职责
  市质监局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订和修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市发改委负责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协调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应急救援物资提供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和灾害救济资金预算;负责应急体系运行经费和灾害救济资金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参加组织、指挥、协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维护事故区域内社会治安保卫、交通管制等工作;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市政管委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城市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建委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局参与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提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对外宣传报道意见,经审批后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应急事故的对外口径,并负责向有关地区、部门通报。
  市监察局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严肃查处不顾群众生命安全的失职、渎职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市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四、现场救援指挥部职责
  在出现重大事故需要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时,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的区长县长、事故发生单位行业或主管部门负责人
  成员: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主管负责人、相关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等。
  (一)现场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在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搜集到事故最新信息,研究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具体救援措施,组织协调和指挥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等各方面力量对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
  2.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和省质监局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3.落实市应急领导小组及省质监局部署的有关抢险救援措施。
  4.负责成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或检验检测,编写事故调查报告,报请市政府或上一级质监部门进行批复。
  应急预案启动后,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要立即组织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若干个工作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治、卫生防疫、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信、新闻报道、物资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二)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抢险救援组:由质监、安监、公安、市政管委会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根据情况可下设3个小组:
  (1)人员抢救小组:由市公安局、武警部队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
  (2)消防消毒小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喷淋降温和喷淋消毒。
  (3)隐患处置小组:由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成,负责查明事故的性质、类别、影响范围,查清存在的其他危害,在技术专家组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2.医疗救治组:由卫生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伤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通畅。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5.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气象部门组成,负责对环境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6.通讯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事故应急处理期间,根据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的安排,组织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对外报道。
  7.联络协调组:由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传达,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8.技术专家组:由质监、安监部门召集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指导开展隐患处置工作。
  9.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第三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一)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三)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五)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市、区县质监部门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二、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三)定期分析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四)及时办理设备使用登记证,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五)按期申报定期检验,保证设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六)设备管理、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七)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三、预警信息采集
  各级质监部门要完善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为主要构架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预警行动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一)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二)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三)地震等自然灾害;
  (四)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五)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各级质监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市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质监局。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一)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必要时直至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
  (二)各级质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二、分级响应程序
  (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判定事故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妥善保存现场相关物件及重要痕迹等各种物证。
  (二)事故发生地的质监部门应当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启动区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事故发生地的质监部门在征得地方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告市质监局,由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视情况启动本事故应急预案。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市质监局应及时与市安监局联系,制定有效措施,积极应急救援工作。当启动本预案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市质监局在征得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省质监局请求予以救援。存在重大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三、现场救援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启动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后,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与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具体应急救援实施方案,调动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并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四、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尽快对事故范围、危害扩展趋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并立即报告指挥部。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四)要迅速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起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四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疏散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定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设定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提出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七)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采取必要措施,如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八)要切实保障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九)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五、事故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六、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市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新闻发布工作,统一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市政府新闻办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理的市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区县的沟通,提出新闻报道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工作。
  七、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负责。
  八、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一)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二)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三)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四)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五)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经质监部门核准的相应的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由经质监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解体性报废处理。应急抢险救援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事故救援结束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市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三、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一)各级质监部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二)市质监局组织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反应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给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急救援抢险专业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救援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等。
  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质监局应当根据我市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研究工作,参与起草或修订我市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市质监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三、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和外部的抢险救援电话。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下的快速抢险堵漏、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综合能力。
  (三)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用于组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专业抢险队伍、组织应急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配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并对救援体系的运行给予经费保障。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资金按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监督检查
  质监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二、预案管理、更新、交流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每两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市政府批准,报省质监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市质监局应当积极开展或者参与其他地市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的技术交流活动,建立评价比较体系。
  三、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区县两级政府和市质监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质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联系电话:87296874  87296872  传真:87286180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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