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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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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西安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06-04-18生效日期:2006-04-18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7月14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定,并经2006年1月14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予以补充完善,并切实加强应急机构、队伍和应急救援体系、应急平台的建设,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不断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使应急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好应对风险和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护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社会力量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二)依法规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与相关政策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
  (三)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主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协调或配合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作用,充分发挥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五)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把做好经常性的工作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结合。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加强公共安全的科学研究,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三、现状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与此同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有发生。洪涝灾害、事故灾难、“非典”等突发公共事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给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突发公共事件表现出范围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损失越来越大、情况越来越复杂的特点,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能力越来越显得重要。因此,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强市的奋斗目标,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落实“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的理念,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的领导下,成立西安市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组 长:市长
  副组长:各副市长、警备区、预备役师首长
  成 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西安警备区、预备役师及武警有关单位领导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的职责:
  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西安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省政府支援;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总值班室),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日常工作,统一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定期组织修订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
  法制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新闻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
  水务局:负责抗洪抢险工作、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做好城乡应急供水调度工作。
  地震局:负责震情信息监测、预报,做好地震防灾工作。负责协调处置地震突发公共事件。
  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预警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发布气象预报预警,做好应对自然灾害气象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供地工作。
  林业局:负责处置重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有害生物灾害突发事件。
  建委:负责指导灾后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处置建设工程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交通局:保障运送抢险、抢救、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组织指导被毁公路的修复。
  公安局:负责维护事发地区、单位的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确保社会稳定;负责协调处置有关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质监局:负责协调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突发事件,维护市场秩序。
  安监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进行突发公共事件中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环保局:负责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对水环境、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市电信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因灾损坏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和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供电局:负责协调组织抢修事发地区、单位的电力设施,保障应急指挥用电,负责协调处置电力突发事件。
  经委:负责组织协调重要物资的生产和商品的紧急调运,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物资的建议。做好供油事故的处置工作。
  商贸局:做好应急情况下商品、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
  外经贸局:负责协调外资企业突发公共事件处置。
  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信息办:负责协调处置信息网络安全事故。
  市市政管委会: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供水、供气保障,负责协调城市供水、供气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民委:负责协调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
  外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涉外工作。
  人防办: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恐怖袭击处置工作。
  安全局: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卫生局: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监测;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和蔓延;对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职业中毒组织实施紧急处理;调度辖区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组织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农业局:负责协调处置重大动、植物疫情突发事件。负责农牧业灾后查灾、救灾工作,指导灾后农牧业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教育局:负责协调处置涉及教育方面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负责协助事发地区、单位开展被毁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科技局: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检测、诊断、预防、治疗技术和方法研究,新药研究以及干预措施研究,协调解决科研工作中的问题。
  信访局:协调处理群众上访和异常突发事件。
  旅游局:负责处置旅游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
  民政局:负责调查事发地自然灾害受灾情况,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申请、管理、分配救济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济捐款,接受和安排国内外各界提供的捐赠款物。
  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预算,负责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局:负责应急粮食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工商局: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事发地区、单位调拨、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负责应对突发灾害、疫情的药品、医疗器械、器材的储备管理。
  物价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时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监察局:负责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违犯国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
  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的审计和监督。
  广电局:负责救济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真实情况和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负责协调处置金融流通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
  人事局: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惩工作。
  西安警备区:负责组织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工作,协调驻市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西安支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市政府根据需要,向西安铁路局、民航西北管理局提出支援,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
  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其主要职责是:
  为西安市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二、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根据需要,也可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主管副秘书长、警备区、预备役师首长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分别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
  其主要职责:
  (一)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市人民政府处理应急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与处置工作;
  (二)指挥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各种矛盾和关系,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善后工作;
  (三)针对预案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四)及时上报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对突发公共事件结果进行评估和报告;
  (五)检查督导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应急预案情况。
  三、日常工作机构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个工作小组。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收集、分析和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向各个机构传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负责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指挥部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各专业人员队伍的培训;协调各级各部门做好应急工作,组织各级各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各种应急力量;负责处理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
  四、应急联动机制
  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与西安警备区、预备役师和西安武警支队建立应急联动经常性信息通报联络制度。需要应急联动时,由应急指挥部通报当地驻军驻警单位,各驻军驻警单位按照职责和任务,负责协调军警抢险力量。

第三章 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时报告。
  二、预警、预报
  对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危险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突发公共事件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布。预报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等。发现突发公共事件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行政部门报告。其它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信息分级报告的时限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行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应急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抢险救灾及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规模、形成原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防范、防治工作建议。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行政部门要建立预警服务系统,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达到高效、快捷,应急指挥系统达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强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事件类别等情况,综合分析、判定预警级别,并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预警。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记。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预警级别的启动分别由市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确定,需要向社会公布的,由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西安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二、分级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相关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委办局或区县全权负责处置。
   (二)基本应急。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县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应立即向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它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三)扩大应急。
  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西安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名义,协同省直单位、西安警备区、预备役师、武警西安支队参与处置工作。
  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西安市自身控制能力,这时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应将情况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请求支援。
  (四)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相关委办局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委办局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市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三、涉外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时,在通报毗邻行政区政府的同时上报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上报省政府。
  四、新闻报道
市新闻办要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的内容经市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由市新闻办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各种新闻报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规范性格式发布。

第五章 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按照先征用后结算、先垫支后核报的原则进行。具体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灾后重建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计划安排。污染物资、破坏的设备、收交的非法装备器材由主管部门收集、登记、保管,按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处理。现场清理与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工作由市民政、司法、卫生等部门具体实施,按有关程序做好物资、司法救济工作。卫生局指定有条件的医院做好心理援助的方案和具体实施工作。国内外个人、社会团体捐赠和政府救济由民政部门或西安市国际红十字协会负责。各种救济项目、物资、经费的管理分配,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监督。
  三、保险
  保险机构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损害程度,按照有关法规、政策和各自职责任务,做好各种突发公共事件赔偿保险赔付工作,确保各种赔偿及时到位。
  四、调查和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分阶段、分层次完成调查报告,逐级审批上报。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派出由市级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类型与规模、造成事件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启动预案的效果、应吸取的教训、好的经验、做法和好的典型,对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建议等等。

第六章 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部门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机构,市级各突发公共事件指挥部要明确参与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动方式,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现场指挥部及其它重要场所的通信保障方案,明确通信装备的使用、备用装备的启用和应急装备的急用方式、方法。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要建立现场救援、工程抢险及应急处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动用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
  三、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要建立各类相应的专业应急队伍。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兵力,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应急队伍建设应分为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以保证应急队伍处置情况时的连续性。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由指挥部统一协调,市交通局具体组织。市交通局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交通保障方案,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和线路规划等保障工作。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局统一组织。市卫生局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按照就近处置的原则,划分医疗救治区域;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医疗卫生队伍和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措施。
  六、治安保障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治安保障工作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市公安局要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治安保障方案,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七、物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生产、储备工作。应急物资调配由市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计划,相关单位组织生产和储备。
  八、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保障。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要求,及时下拨经费。财政部门要明确应急经费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应急状态时经费保障措施。
  九、社会动员保障
  市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需要,向社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发布的范围、程序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范围情况具体确定。
  十、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避难场所的建设应充分与市内公园、广场、道路、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相结合。各突发公共事件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避难的区域、场所和信号。
  十一、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级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都要成立专家组,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公众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将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公布于众,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二、培训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列入领导干部培训的内容进行专题培训;市、区县对多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组织培训;各突发公共事件主管行政部门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要进行专题培训;各单位要邀请专家和技术骨干对专业抢险分队进行有针对性的定向培训;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性知识培训。
  三、演习
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演练工作,演习应根据预警等级、演习预案的类别、演习内容分层次组织演练。各突发公共事件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演习方案,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并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一、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定义说明
  (一)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二)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委办局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四)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0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重大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二、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目录
  (一)西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宣传、培训和演习
  第八章 附则
  (二)专项预案附录:(共43项)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6项)
  西安市防御灾害性洪水应急预案
  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西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西安市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预案
  西安市植物(农业、林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9项)
  西安市突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西安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西安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西安市工矿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西安市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西安市房屋建筑施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水利建设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西安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西安市区应急供水预案
  西安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高压电网供电事故紧急处置技术方案
  西安市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供油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西安市突发性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特种设备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西安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西安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西安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6项)
  西安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西安市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预案
  西安市重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西安市重大职业中毒应急预案
  西安市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2项)
  西安市处置较大规模群体性治安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处置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民族宗教方面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预案
  西安市突发重大刑事案件应急工作预案
  西安市突发事件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西安市市级粮食应急预案
  西安市金融机构挤提事件应急预案
  西安市外商投资企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西安市突发涉外事件应急小组机制
  西安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预案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预案的修订、完善、论证、备案、评审与更新等工作。预案应分类存放,专人保管,必须标识秘密等级。
  四、奖惩
  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予以表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或部门,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指挥严重失误,不履行自己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造成严重后果,依法给予降职或者撤职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不服从指挥,消极对抗,造成一定后果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定与解释
  西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各专项预案由制发机关负责解释。(信息来源:西安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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