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轻车辆排放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及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自2025年5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通行管理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其他
(一)本通告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G车辆同等有效。
(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受本通告通行管理的限制。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