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已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
清远市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推动我市由传统安全管理向现代风险管理转变,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防控能力,努力压减生产安全事故总量,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办法(试行)》(粤应急规﹝201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负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风险可控为目标,依靠科技和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基础调查、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和分类、风险评价和分级、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风险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与评价等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全市统一执行风险点危险源分类目录、风险等级(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作为级别标识)、风险管理基本流程。
第四条 坚持重大风险优先、循序渐进、动态管理原则,以属地“网格化”为基础,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通过切实、合理、可行的风险管控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机构,推动全市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一)负责制定和发布全市风险点危险源目录;
(二)负责对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抽查、督查、考核;
(三)运用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地理信息系统,构建全市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实现风险点危险源清单化、图表化、动态化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本规定,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管理报告,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抽查、督查、考核,督促本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第七条 市一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有关规范和标准,统筹、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开展风险管控工作。
第八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主管行业领域内风险管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总体状况及事故情况;
(二)组织协调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
(三)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四)负责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管控计划;
(六)负责起草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评估、管理报告;
(七)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风险预警;
(八)负责构建与风险管理相适应的应急处置支撑、资源保障能力;
(九)负责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负责为上述工作提供相应资金保障。
第三章 风险点危险源辨识、分析、评估与控制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负责风险管控职责的部门要以风险信息“网格化”管理为手段,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风险点危险源开展数据采集、调查、建档,做到“一源一档”,建立最小“网格化”单元的全面风险点危险源清单。
跨区域风险点危险源由两个行政区域共同上级部门指定进行风险点危险源调查建档。
风险点危险源管理有职能交叉的,职能交叉单位分别建立风险管控档案。
第十条 风险点危险源辨识重点关注化学、物理、机械、电器、工程、生物六种危害,重点考虑六种危害在过去、现在、将来的三种时态和在正常、异常、紧急情况下的三种状态。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方法主要采用风险矩阵法。该方法综合考虑风险点危险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程度,然后通过风险矩阵确定其风险等级,作为两者的综合描述指标。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等级按照风险程度由高到低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作为级别标识。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根据风险矩阵法(也可采用其他方法),结合风险点危险源风险等级评估标准,科学评定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要立足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上的缺陷四个方面的要素,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监管关注的侧重点,综合客观评估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四章 风险管控、应急处置和预警
第十三条 风险点危险源实施动态化管理。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新增、关闭的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动态跟踪,确保风险点危险源相关信息得到及时更新。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牵头组织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同级相关部门采集本地区风险信息,录入广东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信息系统,并定期更新。
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持续按各自分工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特别是行业领域隐患突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动态调整风险点危险源的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各 级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通过采取宣传、培训教育、隐患排查、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措施,督促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发现风险特别高、不可控的风险点危险源,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关闭或按相应权限逐级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时关闭。
第十六条 风险点危险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风险点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牵头开展主管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对风险点危险源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查找事故规律,实施行业事故趋势预警和典型事故案例预警。
第十八条 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部门应按职责结合日常监管监察执法的情况,进行风险点危险源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分析,实施本行业隐患预警和典型违法案例预警。
第五章 监督、考核、责任
第十九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健全对本级政府各相关部门风险管控情况的常态化监督通报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对各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责任部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及时通报反馈至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下级政府或同级部门实施挂牌督办:
(一)风险点危险源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存在重大问题,远低于同行水平;
(三)区域(行业)风险点危险源管理工作明显滞后;
(四)风险点危险源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五)未按要求进行风险点危险源管理,造成事故多发、频发。
第二十一条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风险点危险源管理的要求,负责实施风险管控工作的考核,提出考核标准并纳入对本级各部门负责人、下级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二条 各类单位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约谈风险管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提醒、告诫、指导加强安全管理,落实管控措施。
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属地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因风险管控工作不落实引发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负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各类单位风险管控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过程发现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1安全生产风险点危险源参考目录
1.2事故发生可能性等级参考表
1.3事故发生的后果等级参考表
1.4风险等级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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