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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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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工信规字〔2024〕8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10-31生效日期:2024-12-01

各设区市工信局、赣江新区经发局:
  现将《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0月31日

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完善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有序的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绿色制造梯度培育是指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为主要内容,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三条 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示范引领,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带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绿色转型。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遴选发布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级管理。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江西省数字工信一体化平台”作为全省开展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的平台。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六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绿色诊断等方式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基础条件。鼓励各地积极推动节水型企业(园区)、水效能效“领跑者”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开展培育。

  第七条 园区应持续推进绿色工厂培育创建工作,逐步提升园区企业绿色工厂占比。围绕园区主导产业,推动产业链链主企业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

  第八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具备较好的能源资源管理、清洁生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水平,各项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并持续运行完善,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九条 绿色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第十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园区可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相关材料。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填报单位对平台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推荐名单,审核意见同步上传至管理平台。各设区市绿色工厂推荐数量将结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情况等综合确定。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开展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采取专家评审和管理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意见,遴选确定年度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相关标准执行:
  (一)绿色工厂:已列入绿色工厂创建标准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标准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二)绿色园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应为省级以上园区,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已列入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指标体系的行业,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列入的行业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原则上推荐的企业应为省级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企业。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等相关文件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第十五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报、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对绿色制造名单实行动态跟踪。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相关单位及第三方机构应在每年3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和第三方机构年度工作情况表。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绿色制造名单相关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现场复核,核实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对绿色制造名单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 根据动态管理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开展分级评价,作为分类指导和分级管理的依据。对绿色工厂分级评价位于最低档的,督促其进行整改提升,对连续两年位于最低档的,移出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九条 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存在第十五条中所列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影响动态管理的;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四)存在第十八条中所列移出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列入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条 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提出移出绿色制造名单建议,并在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后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第三方评价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评价机构,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报告,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省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举报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进行核实,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绿色制造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会同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各级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

  第二十四条 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与省级绿色制造名单遴选工作同步开展,企业、园区可同步申报,按照评审情况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绿色制造服务行”活动,充分利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学会、第三方机构等省内外优质资源,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绿色制造相关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各设区市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活动,赣江新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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