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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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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工信原〔2024〕23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11-11生效日期:2024-11-11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省水泥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文件精神,立足水泥行业供给侧改革,坚持常态化错峰生产,促进行业绿色低碳、规范有序发展,现就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错峰生产时间

  严格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文件规定,采暖季错峰生产从2024年11月15日00:00至2025年3月15日24:00,共计120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水泥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市场供求情况,通过行业内部自主协商,在非采暖季适当增加错峰生产天数,最大程度调节供需矛盾、缓解库存压力、提升行业效益,通过行业自律进行落实。

  二、实施范围

  全省水泥熟料企业所有的熟料生产线(含特种水泥熟料生产线,不含化工配套熟料生产线)。采暖季错峰生产期间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可通过“错峰置换”方式,合理调整错峰时间,在非采暖季补齐错峰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坚持常态化错峰生产是国家推动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要工作安排,也是推动水泥行业规范有序、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督促本市水泥熟料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任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工作组织。省水泥行业协会要制定2024-2025年度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和各阶段性错峰生产实施细则,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日常督导工作。组织好采暖季错峰生产期间承担居民供暖和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企业的申报和评议工作。及时调度总结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定期公布错峰生产组织情况,与周边省份同行业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实现区域错峰生产联动和信息互通,确保错峰生产见到实效。

  (三)强化工作约束。对错峰生产违规的企业给予适当约束,对初次执行不到位的错峰生产企业,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开约谈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对经过市级多次约谈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企业,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进行约谈,并采取以下措施:

  1.限制产能转移。配套粉磨产能指标当年不得转让,次年视整改情况而定。被约谈企业在下一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注明,限制其生产线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

  2.强化部门合力。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将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执行情况纳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评价体系。各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被约谈企业整改完成前不再安排申报保障奖励项目。

  (四)强化舆论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水泥行业开展错峰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水泥企业的责任感、荣誉感和自律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畅通对违规企业的举报渠道,加强舆论监督,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

  工作联系人: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姓名:孙国鑫 电话:0531-51782615

  省生态环境厅 姓名:刘 帅 电话:0531-51798202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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