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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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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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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府函〔2024〕348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4-08-01生效日期:2024-08-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市应急管理局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下简称《目录》)进行了梳理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现决定继续施行该《目录》,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7年8月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将另行通知。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清府函〔2021〕21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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