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2日
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4〕11号),进一步落实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降至35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8%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8963吨(16.8%)和2375吨(14.3%)以上。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推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1.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落实国家产业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有序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到2025年,废钢占炼钢原料比重达到15%以上。实施“以钢定焦”,炼焦产能与长流程炼钢产能比控制在0.4以下。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钢铁行业全面淘汰步进式烧结机,推动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达到使用年限的焦炉淘汰更新,推进菱镁行业轻烧反射窑淘汰更新,2024年底前合规轻烧反射窑淘汰退出一半以上,2025年底前所有轻烧反射窑全部退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1.铸造、菱镁、陶瓷、有色金属、化工、炭素等制造业集中的地区,2025年底前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落实菱镁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
(1)提高菱镁矿业集中度,通过“整合一批、关闭一批”的方式,着力解决菱镁矿山“多、小、散”问题。2024年,全市菱镁矿山计划建成4个省级绿色矿山。(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海城市政府、岫岩县政府)
(2)推进产能置换,严格落实置换比例要求。严格项目准入,严禁新建单窑产能10万吨以下的轻烧氧化镁窑炉和单窑产能5万吨以下的烧结镁砂窑炉,禁止新增产能的轻烧氧化镁、重烧镁砂、高纯镁砂、中档镁砂、电熔镁砂等镁砂项目立项。(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空气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地区,新建项目大气主要污染物新增量需要用减排项目减排量“两倍替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持续提升产业集中度,引导镁质材料生产企业向园区集聚。(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海城市政府、岫岩县政府)强化污染深度治理,依法查处违规建设项目,深入开展菱镁露天矿山扬尘整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3.进一步排查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污染企业,将其列为“散乱污”企业,实施整合搬迁或升级改造,限期完成治理任务。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实施动态清零,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推动企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鼓励企业按照绿色工厂标准优先选用绿色原料、工艺、技术和设备进行建设改造,2025年底前,全市菱镁行业省级绿色工厂达到15家,海城市建成1个菱镁省级绿色园区。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
1.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胶粘剂使用等为重点,摸清涉VOCs产品类型、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比例和使用量,建立管理台账,组织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程。(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定期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5月至9月至少开展一次覆盖20%使用企业的抽检,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1.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全市清洁能源发电总装机达到150万千瓦以上,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占比超过50%以上,达到省“十四五”设定目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强燃煤锅炉达标排放监管,推动农村地区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要全部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已完成淘汰的燃煤锅炉依法注销相关手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六)持续推进清洁取暖。
1.科学规划制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治理方案,因地制宜整村、整屯推进民用、农用散煤替代。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县城清洁取暖改造。完成散煤替代的城区、县城及村屯必须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用电、用气需求,防止散煤复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严格执行销售煤炭质量标准,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每年定期开展散煤经销点监督检查,依法全面取缔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销售网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交通运输体系
(七)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推动公铁等多式联运,推进大宗货物“散改集”;推动具有铁路专用线的钢铁企业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助推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我省第一批省级多式联运试点。鼓励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八)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1.在火电、钢铁、焦化、有色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到2025年,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70%左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协调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或更新公交、环卫、邮政、出租(含网约车)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机场、铁路货场新增或更换的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持续推进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国网鞍山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非道路移动机械绿色发展。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强化排放控制区管控,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机械禁止在控制区内使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年度抽查计划,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到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成品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监督燃料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溯源追究相关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五、强化扬尘污染防治和精细化管理
(十一)加强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治理。
1.持续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工程造价。施工工地严格执行“六个百分百”,强化土石方作业洒水抑尘,加强渣土车密闭,增加作业车辆和机械冲洗次数,防止带泥行驶。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城市道路、裸地扬尘污染治理。加强城市公共区域、城区道路两侧裸露土地硬化和绿化。持续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施工工地等城乡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县城达到70%以上。(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加强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和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治理。
1.督促矿山企业按期完成矿山生态修复治理,2024年,全市完成150公顷矿山生态修复。(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海城市政府、岫岩县政府、千山区政府、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2.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问题排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安全生产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闭。(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单位:海城市政府、岫岩县政府、千山区政府、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3.组织开展矿山生态环境问题排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限期整改,对经限期整改生态环境仍不达标的矿山依法关闭。(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海城市政府、岫岩县政府、千山区政府、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4.加强露天矿山扬尘管控。加强矿山扬尘管控。企业应采取封闭、苫盖、喷淋、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矿石开采、破碎、装卸、输送过程以及矿山道路、排岩场、尾矿库扬尘。加强矿石、岩石外运车辆苫盖、遗撒监管,确保出矿山前苫盖完全、运输过程无遗撒。(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海城市政府、岫岩县政府、千山区政府、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5.持续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污染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工业企业堆场、砂石场应采取封闭、苫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有效控制物料贮存、装卸以及场区道路扬尘。(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6.全力做好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工作,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完成2024年治理任务7万亩,包括:林草任务2万亩,其中,退化林修复1万亩、森林抚育1万亩;农业任务4.3万亩,其中,保护性耕作4万亩、地膜科学使用回收0.3万亩;水利小流域综合治理任务0.7万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台安县政府)
(十三)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1.开展秸秆利用重点县建设工作。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培育壮大秸秆综合利用经营主体,逐步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秸秆综合利用率持续稳定在90%以上。依托保护性耕作项目技术模式和技术质量要求,做好秸秆留茬工作,提高秸秆离田效能,提升秸秆还田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压实秸秆监管责任,落实各地区秸秆焚烧管控三级网格监管责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强化不利气象条件下的监管。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六、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
(十四)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定期开展储罐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推进重点行业减排。
1.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海城市恒盛铸业有限公司和鞍山源鑫钢铁有限公司5家具有粗钢产能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完成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海城市政府、千山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有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和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完成焦化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10月底前完成30台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任务,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全市在用的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鞍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市供热集团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和氨污染防控。
1.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行动,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设施做到应装尽装、正常使用。加强露天烧烤管控,对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坚决依法取缔。(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强化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1)对重点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2024年底前完成涉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工作。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过程氨逃逸防控。(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推广氮肥机械化深施和畜禽低蛋白日粮技术,引导畜禽养殖场及时对污水、粪便进行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七)加强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
适时制定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制定任务分解清单和配套考核机制,清单化、项目化、工程化推进各项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25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达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
积极参与沈阳都市圈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应对大气污染物传输。加强空气质量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过程应对管控,各地区、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应对管控措施,降低污染水平。(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九)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
2024年底前修订完善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提高污染过程预报准确率。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提升环保绩效水平,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措施清单修订。(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1.进一步完善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监测网络,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海城市增加1个省级站,在乡镇设置微站,城区矿山应建设视频监控、颗粒物监测等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矿山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鞍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一)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
1.利用工业用电量监控、卫星遥感、热点网格遥测等远程信息化监管技术手段,强化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监管效能。组织开展全市范围内异地交叉监督帮扶执法,积极参与全省异地交叉监督帮扶执法,提升监督执法效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2.针对工业企业违法排污、“散乱污”企业整治、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运输车辆遗撒、秸秆焚烧、油品和煤品质量监管、餐饮油烟、移动源尾气排放等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
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研究以及臭氧前体物减排措施效果评估。到2025年,完成我市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建立工业源VOCs组分清单和农业源、生活源排放清单,力争形成污染动态溯源能力。(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三)推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市人大立法计划开展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配合省级部门完成钢铁、焦化、火电等行业和燃煤锅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团体、企业制定更加严格的标准、技术规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大气“点位长”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市直有关部门统筹做好专项经费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直有关部门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确定的任务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五)强化监督考核。
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攻坚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对超额完成目标和任务的地区给予激励,对问题突出的地区实施惩戒,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和监督帮扶。(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十六)开展全民行动。
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进信息公开,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举措、进展成效,多渠道受理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举报,做好公益宣传,倡导绿色文明环保生产生活方式。(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