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有效期五年,目前尚无替代或修订法规,可参考执行。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中央、省驻穗各企业,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复函》(穗府法函〔2012〕689号)的要求,我市“职业病防治建设项目审批”(编号为gz3421004)事项的审批主体,由“市卫生局”调整为“市安全监管局”,为做好该项事项的承接工作, 加强全市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源头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5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实施细则》,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现予以印发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联系人:黄亮云、郭晓、范德群,电话:83647559、8364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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