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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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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办〔2024〕18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9-03生效日期:2024-09-03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成员单位:

  《广州市综合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广州市综合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突发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现场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

  3.4 信息报告

  3.5 先期处置

  3.6 应急响应

  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8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2 调查与评估

  4.3 恢复重建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应急资金保障

  5.3 物资装备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通信保障

  5.7 科技支撑

  5.8 其他应急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6.2 应急演练

  6.3 宣传与培训

  6.4 责任与奖惩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制定、解释和实施说明

  附 件

  附件1 广州市综合管廊应急指挥组织架构图

  附件2 广州市综合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本市综合管廊运营(以下简称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危害程度,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提高本市管廊运营应急处置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营的综合管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引发的管廊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管廊内各专业管线的应急处置遵照其对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自然灾害主要指因洪水、暴雨、台风、地震等非人力可抗拒的气象灾害,造成管廊设施及管线破坏的突发事件。

  (2)事故灾难主要指管廊设施及管线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发

  生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灾难性事故。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开展本市范围内综合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1.5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相关部门单位控制事态的能力,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分为以下等级:

  1.5.1 特别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管廊运营突发事件。

  1.5.2 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以下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管廊运营突发事件。

  1.5.3 较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管廊运营突发事件。

  (3)发生跨区管廊运营突发事件。

  (4)入廊重要管线连续中断96小时以上的管廊运营突发事件。

  1.5.4 一般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入廊重要管线连续中断48小时以上的管廊运营突发事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指挥、组织、协调、监督全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1.1 应急指挥部

  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2.1.1.1 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综合管廊应急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管廊应急工作部署。

  (2)制定本市应对管廊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组织实施本预案。

  (3)统一领导全市管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指挥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管廊运营等应急工作。

  (4)协调或督促指导相关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做好一般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对管廊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6)当突发事件超过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按照程序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7)组织开展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2.1.1.2 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其职责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协助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政府协助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主要负责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主要负责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参与管廊运营突发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单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指导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管廊运营突发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处室、下属单位和市管廊产权、运营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相关工作;

  (2)承担组织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值守应急工作;

  (3)负责本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的联系和现场指挥部的组建等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5)承担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相关工作;

  (6)承担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7)组织制定(修订)广州市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管廊运营单位制定(修订)区级、企业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负责本市管廊运营较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9)负责组织本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10)负责组织本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1)市委宣传部及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和协调较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协调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

  (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处置现场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为开展抢险救援开辟绿色通道。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

  (4)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保障各业务主管部门与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常态化管理相关的工作经费;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

  (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事故善后涉及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6)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提供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涉及的国土规划数据及技术支持,配合参与突发事件抢险有关规划协调的工作。

  (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现场环境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应急处置,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技术建议;参与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灾情上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协调管理和专家顾问库的建立。参与管廊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参与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按程序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常态化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配合协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对管廊红线区域外相关城市道路、桥梁等交通设施的恢复,保障交通基础设施完好。负责协调受事件影响公交班线运营时间和线路的临时调整。组织做好抢险救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管廊运营突发现场的市政供水保障工作,协调属地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供排水企业做好管廊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水、排水设施损坏抢险、应急处置和恢复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落实管廊运营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的救治与转运工作。

  (12)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管廊运营突发事件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3)市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督促监管国有企业做好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及善后相关工作。

  (14)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处理综合管廊运营涉及燃气的突发事件,按燃气突发事件级别分类,达到市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区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启动燃气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15)市总工会:参与较大及以上级别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16)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预警信息并对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1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引发的火灾为主的次生灾害事故实施抢险与救援。协助管廊运营抢险救援队伍执行被困及被埋压人员的营救任务。

  (18)各区政府:负责指挥处置属地Ⅳ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编制应急预案、建立专项应急组织架构,参与处置Ⅲ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协助处置Ⅰ、Ⅱ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负责管辖范围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的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完成其他相关工作任务;按照管辖权限、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落实区级政府应承担的工作经费和应急抢险资金。

  (19)广州警备区: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应准备,必要时迅速参与应急处置,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群众。

  (20)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部门编制的市级储备物资品种目录、计划和政策,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21)市民政局: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2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管应急处置人员和受灾群众发放食品的安全。

  (23)专业应急队伍:政府依托管廊运营单位组建本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负责组织实施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处置。

  (24)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协助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灾情上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成立并协调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及专家顾问库。具体组织管廊运营专家参与事件处置。协助做好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报道与新闻发布工作。按程序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常态化管理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

  (25)管廊产权、运营单位:管廊运营单位是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订本单位管廊运营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运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遏制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应急设备物资,做好应急设备物资的维护、更新工作;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服从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本单位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6)广州供电局、各供配电企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入廊电缆及电网恢复与设备、电缆抢修工作,为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负责编制入廊电缆及电网应急抢修预案,配合管廊运营单位编制管廊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联动。

  (27)各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负责组织实施入廊通信线缆及设备的抢修工作。负责编制入廊通信线缆及设备的应急抢修预案,配合管廊运营单位编制管廊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联动。

  (28)各供排水企业:负责组织实施入廊给排水管道及市政供排水设施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受灾片区应急供水保障工作。负责编制入廊给排水管道及市政供排水设施的应急抢修预案,配合管廊运营单位编制管廊应急预案,做好应急联动。

  (29)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组织市政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的应急抢修工作。负责保障受灾片区燃气供应应急保障工作。

  2.1.4 专家组及职责

  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聘请由管廊运营、结构、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在制定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有关规定、预案、制度、方案中提供专家意见。

  (1)为管廊突发运营事件应急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及时发现管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2)对管廊突发运营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措施、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3)按照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做好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与事故技术原因调查工作。

  (4)开展应急相关业务培训、指导应急演练等。

  2.2 现场指挥机构

  2.2.1 现场指挥部

  根据处置较大以上(Ⅰ、Ⅱ、Ⅲ级)突发事件的需要,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经其授权的相关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较大(Ⅲ级)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事件的先期现场处置,主要负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力量,统筹调配现场应急救援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等),决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提请市政府协调解决现场处置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准确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2.2.1.1 现场指挥部主要工作

  2.2.1.1.1 抵达现场前

  (1)迅速赶赴现场。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及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

  (2)了解情况。

  主要了解事件先期处置情况,事件处置有关应急预案,事发地地理信息、气象条件、社情民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避难场所、危险源、医疗机构,有关典型案例,国家、省领导就突发事件应对所作指示批示等。

  (3)指挥处置。

  确定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协调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情况派出应急救援队伍、运送应急物资(包括应急装备、设备、工具等)到突发事件现场集结,预置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准备。指导属地区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2.1.1.2 现场应急处置

  (1)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2)召开现场处置工作会议。召集市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属地区政府召开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①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③传达和落实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④决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⑤部署现场应急处置任务。

  (3)跟踪处置事件。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②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③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④组织开展督查,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2.2.2 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一般情况下设12个工作组,根据抢险救援的实际需要,也可作相应调整。

  2.2.2.1 综合协调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领导下达的指令,承担外联和现场指挥部内部协调、现场会务、资料收集等工作。

  2.2.2.2 应急救援组

  由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各专业抢险队伍、市直相关部门,事故所在地管廊产权、运营等单位组成。在牵头单位的组织指挥下,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抢险任务,组织开展抢险救援。

  2.2.2.3 工程抢险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员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各通信运营企业、各给排水企业、各燃气经营企业、广州供电局、各供配电企业、管廊运营单位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管廊相应管线进行维护和抢修。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和供电系统,启用应急备用电源,承担抢险救援现场的电、气、公共供水等能源供应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城市道路、桥梁、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

  2.2.2.4 监测预警组

  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员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做好救援现场气象、水文、交通、地质、网络信息、环境等方面监测、排查和防护并及时发布预警等。

  2.2.2.5 群众工作组

  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组成。指导、协助受影响人群的紧急转移,做好被救群众的安置过渡和基本生活保障,针对特殊人群开展心理支持和危机干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2.2.2.6 治安维护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成员由各区公安分局、各区政府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做好现场警戒、控制有关责任人、加强社会面管控,核准被困、涉险、受影响人员数量、身份和信息比对,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应急处置行动和破坏管廊本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的行为。

  2.2.2.7 后勤保障组

  由属地区政府牵头,成员由事故责任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管廊产权、运营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指挥部和有关救援人员食物、饮用水、个人防护等保障工作,承担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办公设备的采购和布置,紧急征用所需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房屋等。

  2.2.2.8 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及市委网信办指导,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成员由市公安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和属地区政府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较大(Ⅲ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口径、组织安排新闻发布、协调接待媒体采访、上报事故相关信息等工作。

  2.2.2.9 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属地区卫生健康局、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120)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故医疗救治和转运,必要时开展卫生防疫和消杀等工作,提出有关部门协助医疗救援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2.2.2.10 交通运输保障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互相配合,根据各自职能开展交通运输保障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抢险救援现场及周边交通疏导管控,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应急处置现场的“生命线”畅通,协助做好物资装备、救援队伍的快速调运等。

  2.2.2.11 通信保障组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各通信运营企业、中国铁塔广州分公司及相关单位组成,承担抢险救援现场通信保障工作,建立稳定可靠的通信保障系统,组织技术力量快速定位失联人员等。

  2.2.2.12 事故调查组

  由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牵头,成员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及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开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调查等。

  2.3 专家组

  由现场指挥部选调专家顾问库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工作组,负责对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处置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针对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危害进行预测、评估,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参与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管廊运营突发事件调查。

  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专家组工作机制,对专家顾问库实行动态管理。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

  3.1.1 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管廊建设、管廊运营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管廊运营应急处置、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3.1.2 明确管廊及管线运营责任。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管廊本体、附属设施、配建设施及廊内管线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按约定向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养护、管理服务;管线单位负责所属管线及管线设施定期巡查、维护管理,并接受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管线单位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管廊运营单位的运维管理制度,根据授权权限作业,服从统一调配和安排,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3.1.3 切实提高安全运营水平。管廊运营单位应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等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提供安全便利的工作环境,保持管廊整洁、照明、通风和电源良好。管线单位在管线施工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和授权,并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管线单位在管廊内进行管线变更,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需经运营管理单位同意并与相邻管线单位协商一致。

  3.1.4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管廊风险防控实行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双重巡查、双重监控、互相通报制度,管廊运营单位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管线单位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及设施定期巡查、维护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研判各类风险并做好防控措施,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

  3.1.5 全面强化应急抢险处置。管廊运营单位应编制应急防灾综合预案,明确各类管廊管线事故防范和处置措施,并会同管线单位编制管廊内应急抢险现场处置手册,规范各类管廊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强化管廊内部各管线之间的应急处置协作,减少相互影响;管线单位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提出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办法,并报管廊运营单位备存。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联络协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演练,提升应急处置现场协调水平。管线发生险情需紧急抢修时,管线单位有权要求第一时间进入管廊实施抢修,管廊运营单位应予以配合。

  3.1.6 市、区管廊管理部门应依职能分工指导督促辖区管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管廊风险防控机制,包括不限于应急操作规程、应急联络机制、应急抢修处置机制、入廊管线应急防灾预案等。

  3.1.7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管廊前应当经管廊运营单位同意并完成登记,进入管廊后应当服从管廊运营单位管理,遵守运营管理制度,不得开展任何危害管廊安全的作业或活动。当管廊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单位在正式通知管廊运营单位后可先行进入管廊,并应在24小时内补办登记手续。

  3.1.8 市、区管廊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管廊运营单位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区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对管廊及其安全控制区内的作业进行安全监护和巡查,督促作业单位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对影响管廊安全的作业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管廊运营主管部门和入廊管线单位报告。

  3.1.9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管廊运营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当在作业前书面征求管廊运营单位的意见。管廊运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1)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

  (2)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沙、打井取水等作业;

  (3)敷设管线、埋设管道设施;

  (4)移动、改建、拆除或者搬迁管廊设施;

  (5)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6)其他可能影响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

  3.1.10 作业单位或个人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内从事3.1.9所列可能影响管廊运营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管廊安全:

  (1)开展事前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

  并会同管廊运营单位组织专家对管廊安全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2)与管廊运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严格按照管廊安全防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对作业影响的管廊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和安全监控;

  (4)积极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和监督。

  3.2 监测

  3.2.1 在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管廊运营单位、管线单位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共享、分析各种对管廊运营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管廊运营安全监管体系,对管廊本体结构及附属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 市、区管廊管理部门和管廊运营单位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各管廊运营单位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管廊使用情况和动态。

  3.2.3 市、区管廊管理部门对管廊运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开展管廊运营安全状况的监测。

  3.2.4 在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建立管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3.2.5 市、区管廊管理部门、管廊运营单位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夏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廊运营安全管理水平。

  3.2.6 管廊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管廊运营日常安全监控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

  3.3 预警

  3.3.1 风险预警级别

  依据《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安全风险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1.1 红色预警(一级)。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1)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3.1.2 橙色预警(二级)。由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1)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3.3.1.3 黄色预警(三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

  (1)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事件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3.3.1.4 蓝色预警(四级)。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属地区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蓝色预警。

  (1)存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事件的;

  (2)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 预警信息发布

  3.3.2.1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3.2.2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管线单位、管廊权属单位、其他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3.3.2.3 预警信息发布流程

  (1)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Ⅳ级),由各管廊产权、运营单位报经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对外发布,并及时报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同意后,由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广州政府在线网站统一组织对外发布;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定意见后报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3)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Ⅱ级),由市政府报请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

  (4)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Ⅰ级),由省政府报请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

  3.3.3 采取预警措施

  3.3.3.1 蓝色预警响应

  (1)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管廊产权、运营单位应做好应急响应,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2)相关管廊产权、运营单位的应急人员立即进行重点部位排查处置。

  (3)专业应急处置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突发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3.3.3.2 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值班带班,及时对危险源进行监测,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2)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

  (3)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及相关的应急人员全部上岗开展应急处置。

  (4)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突发事件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3.3.3 橙色预警响应

  (1)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

  (2)有关单位负责人密切关注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发展情况的监测频率,全力消除安全隐患。

  (3)各单位应急力量和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立即赴现场应急抢险的准备。

  (4)相关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处于危险环境中的居民疏散避险。

  3.3.3.4 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管理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管廊运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工作应贯穿事件发生、发展、处置和善后恢复的全过程。

  3.4.1 信息报告的内容

  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3.4.1.1 信息首报内容:

  (1)事发单位概况,包括事发单位的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2)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突发事件现场情况。

  (3)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3.4.1.2 信息续报内容: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4.1.3 信息总报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处理结果等。

  3.4.2 信息报告流程

  管廊产权、运营单位及市、区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接到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4.2.1 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管廊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属地区政府要立即上报。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发后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到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20-83301618)、市应急委总值班室(值班电话:020-83647111)、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4.2.2 管廊运营单位在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可立即上报所在区的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医疗、应急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4.2.3 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破坏或有可能破坏入廊管线,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通知管线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或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3.4.2.4 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破坏或有可能破坏管廊主体结构,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通知管廊权属单位。

  3.4.2.5 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可能对周边单位和人员造成损害的,管廊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疏散。

  3.5 先期处置

  3.5.1 发生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时,管廊运营单位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5.2 及时通知可能受到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根据需要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请求管线单位及邻近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3.5.3 及时按管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报告市、区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根据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向应急、公安、消防、医疗救护等单位寻求支援。

  3.5.4 管廊运营单位应及时调整管廊运营方式,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迅速调整管线运行方式,做好应急准备或者立即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初期处置,控制事态。

  3.5.5 市、区管廊应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诊断和研判,并将相关情况向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5.6 管廊运营单位先期应急处置要点

  (1)确认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是否有作业人员被困管廊内、被困位置,通知管廊内作业人员往安全方向撤离。

  (2)应急处置人员按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做好自身防护,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救援、撤离管廊内受伤、被困人员。

  (3)在医疗救护人员到来之前,对伤者进行应急救治,做好自救互救工作。

  (4)启动防排烟系统、自动消防系统、排水系统等应急设备。

  (5)隔离突发事件现场,做好安全围挡。

  (6)当入廊管线或管廊本体及其附属设施突发事件对其他入廊管线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管廊应急预案,并通知相关管线单位启动管线专项应急预案。积极协助管线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关闭突发事件区域范围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阀门、切断管廊内高压电缆供电,并通知其他管线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3.6 应急响应

  3.6.1 响应启动

  (1)一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Ⅰ级),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第一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2)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3)三级响应。发生较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Ⅲ级),由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Ⅳ级),且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区应急处置能力的,由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3.6.2 指挥协调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为使现场指挥部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制度。

  (1)建立现场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现场指挥部根据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适时召开现场指挥部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听取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情况汇报,通报信息、研判会商、制定方案、布置任务等。

  (2)协调联动机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各工作组之间和各单位之间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要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必要时,由现场指挥部领导及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解决。

  (3)信息报送制度。现场指挥部宣传信息组负责收集抢险工作信息,并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送。各工作组及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宣传信息组。

  (4)专家会商制度。为确保抢险救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加快抢险救援工作进程,避免事故影响和损失进一步扩大,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工作中随时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会商,制定技术工作方案和措施,为开展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指导,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5)现场值班制度。参与抢险的各单位应安排联络员进行全程现场值守,传达指令和信息,协助落实现场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在开展抢险救援过程中如需更换联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在完成指挥部下达的任务并报请现场指挥部领导同意后,联络员方可撤离。

  (6)工作资料收集。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归集抢险救援工作中的各种资料。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中产生的文档资料,应及时报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文档资料主要包括:请示报告、领导批示、会议纪要、工作方案、专家会商结果、大事记、各种图片、音像资料等。

  (7)为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开展,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现场指挥部运行相关工作机制。

  3.6.3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现场指挥部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1)交通疏导和管制。因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导致市政道路无法正常通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及时对事件影响路段采取交通疏导措施,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预防次生事件发生。因抢险救援需要占用市政道路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确保抢险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所占用道路进行交通疏导或管制。在实施抢险过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应为赴现场参与抢险的车辆、设备快速到达事件现场,以及为医疗救护车辆开展事件受伤人员转运提供通行便利。

  (2)设置警戒区域及现场秩序维护。市公安局应根据现场抢险救援作业范围,组织对现场及周边设置警戒区域,对进入现场的人员实施控制,做好抢险现场及周边的治安秩序维护工作。

  (3)消除抢险救援阻碍。因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导致火灾、市政管线损坏等次生灾害,阻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时,市消防救援支队应立即组织实施灭火,各条受损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协调关闭危险源,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创造条件。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障碍物阻碍抢险救援开展时,由属地区政府或现场指挥部及时与产权单位协调会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消除风险措施。抢险救援不利影响消除后,各单位加快推进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4)事故人员营救。承担抢险任务的各单位根据现场实际发生事故情况,最大可能迅速调集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及人员、车辆迅速投入开展突击抢救行动,调查现场情况,在确保抢险人员安全或者对危险土方、建筑、构筑物等采取加固措施后,尽可能用最短时间和最为安全的方式,对事故人员开展营救。根据需要,可动用搜救犬、生命探测仪等手段辅助实施营救,各相关单位应为营救事故人员提供支持。在营救事故人员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事故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5)救护、转运事故人员。医疗急救单位应及时对营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初步判定伤情、统计受伤人数,并及时转运到医院。根据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转运工作提供交通便利。

  (6)风险源监测。根据事故性质、险情状况和抢险需要,现场指挥部组织专业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范围的地形、建筑物、构筑物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及时提交现场指挥部专家组。

  (7)专家会商。现场指挥部专家组针对抢险救援中出现的技术类问题或风险源监测到的不良数据,及时进行会商,形成专家意见,确定解决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实施。

  (8)相关资料调取。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应及时协调提供事故工程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设计及工程勘察等资料数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供电局等单位协调,及时提供抢险救援范围内的管线设施相关数据资料,确保抢险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9)人员转移避险和临时安置。当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造成影响时,属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将危险建筑物内的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避险,必要时对转移避险人员实施临时安置。

  (10)抢修受损管线设施。因突发事件导致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设施损坏,在不影响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协调有关管线单位对损坏的管线进行抢修。因管线关停对周边单位或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且短时难以恢复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应立即核实受影响范围,制定临时措施方案,为受影响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提供临时供水、供电、供气等。不能提供临时供应的,相关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管线单位向受影响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

  (11)公共交通运营调整。因管廊运营突发事件造成地铁、公交线路运行中断且一时又无法恢复的,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广州地铁集团、广州公交集团等运营单位实施运输调整组织,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

  (12)家属接待。事发辖区人民政府牵头,事故所在单位、企业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工作,主动为家属提供相应的后勤保障,做好安抚和思想工作。避免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干扰抢险工作正常开展。

  (13)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制定并实施相关措施。

  3.6.4 响应升级

  3.6.4.1 因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门、多个部门、多个区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3.6.4.2 如果预计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协调周边城市或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或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3.6.4.3 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Ⅰ级),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援助和支持的,依据《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6.5 社会动员

  根据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涉事区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可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区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应急处置工作。

  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3.7.1 信息发布的要求

  当突发事件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向社会发布事件情况及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7.2 信息发布的机构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信息,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发生较大(Ⅲ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时,宣传信息组根据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发生一般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时,由属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3.7.3 信息发布的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交通管制、管廊本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破坏情况等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3.7.4 信息发布的方式

  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地发布信息。

  3.7.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8 应急结束

  3.8.1 特别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Ⅰ级)、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Ⅱ级)处置的应急状态解除程序按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3.8.2 较大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工作完成后,次生、衍生危害被基本消除,现场检测评价确定无危害和风险,经专家组出具评估意见后,现场指挥部经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批准结束应急响应,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

  3.8.3 一般管廊运营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工作完成后,由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决定终止。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1.1 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适时启动善后处置相关工作。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企业具体落实。主要包括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事故伤亡人员赔偿慰问、征用物资归还补偿、逐步恢复正常施工等。在恢复施工中,属地区政府要做好指导工作。

  4.1.2 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管廊运营突发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核实所造成的损失,掌握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政府报告,并视情向社会公布。

  4.1.3 应急处置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管廊运营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4.1.4 社会救助

  发生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后,由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调配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4.1.5 保险

  4.1.5.1 鼓励相关单位和管廊运营单位为参加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1.5.2 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4.2 调查与评估

  4.2.1 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别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故调查工作,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重大管廊运营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配合调查组做好相关工作;较大管廊运营突发事故的调查工作,由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属地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

  4.2.2 事故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2.3 总结评估

  4.2.3.1 当较大(Ⅲ级)、一般(Ⅳ)管廊运营突发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属地区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事故处置情况评估报告,在事故处置结束2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对本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4.2.3.2 总结评估报告内容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2)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3)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有关证据材料。

  (5)突发事件调查组成员签名。

  4.3 恢复重建

  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及突发事件属地区政府、管廊运营单位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制定恢复重建计划,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开展管廊本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的修复与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管廊设施。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1.1 各管廊运营单位应建立满足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时,以管廊运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管廊运营单位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所在区政府给予支援。

  5.1.2 各区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支援。

  5.1.3 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依托广州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储备库,进一步强化市级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现场救援超出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及时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请求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或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请求提供支援。

  5.1.4 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各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市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5.1.5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权调派或临时征用各区政府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管廊运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5.2 应急资金保障

  应急救援资金由事发责任企业承担。各管廊运营单位应充分做好应急资金的储备,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常态管理所需的经费,由职能部门纳入年度预算申报。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市、区财政按有关预案和规定予以安排、拨付。

  5.3 物资装备保障

  5.3.1 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订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5.3.2 本市的各管廊运营单位要根据要求,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5.3.3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管廊运营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5.4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或交通疏导,为应急指挥人员、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物资快速到达现场提供快速通道。

  5.5 医疗卫生保障

  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根据现场救援需要,协调医护人员及医疗设备到场,为受伤人员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护服务。

  5.6 通信保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5.7 科技支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研究制订促进管廊运营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管廊运营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5.8 其他应急保障

  5.8.1 管廊运营安全技术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管廊运营安全及应急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管廊运营单位,对先进安全及应急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管理运营安全相关的应急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管廊运营管理人员和应急处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8.2 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5.8.3 治安保障

  5.8.3.1 公安机关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5.8.3.2 对于发生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区域,属地公安机关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管廊专业应急处置队伍进入现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障。

  5.8.3.3 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突发事件肇事人员。

  5.8.4 人员防护保障

  5.8.4.1 各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5.8.4.2 在处置管廊运营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特点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5.8.5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5.8.5.1 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管廊运营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5.8.5.2 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5.8.6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调配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5.8.7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5.8.8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订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6.1.1 各区管廊运营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管廊运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6.1.2 根据新颁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人员、管廊运营项目等实际情况的变化,各级管廊运营主管部门,管廊产权、运营单位等至少每3年对预案进行一次修编、完善并及时公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结合实际,开展预案演练和相关培训工作。

  6.2 应急演练

  6.2.1 由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市、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做好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2 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积极配合参与本预案的应急演练。

  6.2.3 各管廊运营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管廊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险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6.3 宣传与培训

  6.3.1 应急宣传

  (1)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订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6.3.2 应急教育

  (1)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3)各管廊运营单位应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管廊设施为核心内容,以管廊用户、中、小学生等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管线入廊、服务环节以及设立安全应急咨询等渠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6.3.3 培训

  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管廊运营突发事件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管理运营管理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6.3.3.1 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

  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意识、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急处置工作能力。

  6.3.3.2 应急处置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6.3.3.3 管廊运营单位人员的培训

  各管廊运营单位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管理运营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6.4 责任与奖惩

  6.4.1 对在管廊运营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按程序申报表彰或奖励。

  6.4.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发现公职人员涉嫌存在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管廊运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制定、解释和实施说明

  本预案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暂按燃气管线未入地下综合管廊的情形编制,燃气管线入廊情况发生变化时对本预案进行修编。

  附件:1. 广州市综合管廊应急指挥组织架构图

  2. 广州市综合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广州市综合管廊应急指挥组织架构图


广州市综合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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