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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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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办〔2024〕20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1-05生效日期:2024-11-0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5日

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2.4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5 前方工作组

  2.6 专家组

  2.7 应急联动机制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预防与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装备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通讯和信息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医疗卫生保障

  4.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和培训

  5.2 预案演练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6.3 预案实施

  7 附件

  7.1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职责

  7.3 市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7.4 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应急响应流程图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和部署,建立健全广州市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规范广州市燃气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加强燃气行业应急管理,有效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

  (1)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超出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区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燃气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预防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强化燃气行业安全整治,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完善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安全风险治理思路,杜绝重特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

  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统筹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协同应对机制,对已经发生的燃气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 事件分级

  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7.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的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燃气管理工作的副市长。

  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燃气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

  负责协助总指挥长开展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可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7.2。

  2.2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并掌握燃气突发事件进展的有关情况,与市各成员单位同步相关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指导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市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研究制定风险监测、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为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安排应急值守,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守方式,按照信息报告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3 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较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并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

  市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7.3。

  2.4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或明确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组织协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区级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

  涉及两个及以上区的燃气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2.5 前方工作组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市相关部门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人员组成。

  2.6 专家组

  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燃气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2.7 应急联动机制

  (1)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处理联动机制,在与现有“110”“119”报警和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专业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的联动效果。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市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建议市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向当地驻军和中央有关派驻单位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3)各燃气经营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外,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燃气事故抢险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参与抢险。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研判、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化解、信息共享等机制,督促和指导燃气企业及用户开展燃气风险评估,提升燃气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燃气安全督导检查计划,开展针对燃气企业和单位用户的督导检查,降低燃气突发事件风险。

  3.2 预防与预警

  3.2.1 预防

  燃气企业应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各类设施、设备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力争实现燃气安全风险信息化管理,汇聚有关物联网感知数据、业务数据以及视频监控数据,实现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网统管”。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预警级别。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突发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预警信息由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发布。

  三级(较大)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

  四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区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燃气事故的时间、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依职权调整预警级别。预警信息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自媒体等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收集报告信息。责令有关部门、相关燃气企业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分析研判。组织燃气企业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③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力量、燃气专业抢修队伍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

  ④防范处置。责令燃气企业及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⑤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恐慌。

  (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听取专家建议,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发布。

  当燃气突发事件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预警信息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程序与内容

  (1)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并可视情况同步向国务院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建(构)筑物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应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各区人民政府、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3.3.2 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燃气突发事件后,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情况:发生火灾、爆炸的,应立即报告“119”;有人员伤亡、中毒的,立即报告“120”;视情立即电话联系燃气企业反馈情况。

  (1)燃气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发现或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当立即向事发地区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前期处置和现场调查工作。紧急情况下,燃气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以直接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

  (2)燃气突发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区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初判事故等级和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事件信息:

  ①发生一般或一般以下燃气突发事件的,当地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接报后1小时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初报事件情况;

  ②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的,当地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接报后应立刻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先用短信息报送,并在接报后30分钟内书面初报信息。

  (3)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按以下程序上报:

  ①发生一般、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接报后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指挥部、市安委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续报和终报。

  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接报后在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向市委(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市政府总值班室)、市指挥部、市安委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初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续报和终报。同时,市政府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信息。

  (4)燃气突发事件涉及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地区,按相关应急规定严格执行。

  3.3.3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及受影响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3.4 响应启动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

  符合一般及一般以下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由区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响应;或者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V级响应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决定启动IV级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符合较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II级响应的,报请总指挥长决定。III级响应启动后,总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及市指挥部相关成员赶赴现场,指挥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

  符合重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由总指挥长报请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

  (4)I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级别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燃气管理部门、市人民政府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由总指挥长提请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第一主任决定。

  I、Ⅱ级响应启动后,有关区和部门在省、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市内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总指挥长及市指挥部相关成员赶赴现场设立市现场指挥部,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并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

  (5)扩大应急。

  涉及跨市、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省政府或省指挥部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响应级别。

  3.3.5 指挥协调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其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在现场指挥部未成立之前,由当地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3.3.6 现场处置

  事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抢险救援。在严格遵守燃气安全规定的前提下,开展设备的抢修、关停、放散、堵漏、隔离、降温、燃气置换、火灾扑救;对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开展救援;组织因事故破坏的供排水、电力管线设施的抢修和保护。

  (2)应急监测。监测周边空气中燃气和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监测事发地风速、降雨量等气象信息,供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警戒疏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

  (4)医疗救治。迅速调集事发地医疗机构力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5)新闻宣传。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6)应急保供。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医疗条件。

  (7)其他必要的措施。

  3.3.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发布机制。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省指挥部按《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负责。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发布工作,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应对措施、事件救援处置情况等。

  (3)舆情引导。加强燃气突发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3.3.8 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3.4 后期处置

  3.4.1 调查评估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查明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燃气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在人员组成上应包括燃气、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总工会等部门相应人员及行业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燃气突发事件综合评估,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4.2 善后工作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启动保险理赔工作,妥善处理因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负责。

  3.4.3 恢复重建

  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要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导致的火灾、爆炸、房屋坍塌以及人员伤亡等的救援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要充分发挥消防队伍在区域分布和技术装备上的优势,负责组织消防队员进行系统的燃气专业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燃气管理部门组建广州市城镇燃气行业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各区分别组建区属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可采用合作、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事发现场抢险和日常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燃气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开展事故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并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市、区级燃气管理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市、区级财政及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解决燃气事故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而产生的补偿问题,由燃气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和支付。属于相关责任方负担的费用,由政府依法向责任方追偿。

  4.3 装备物资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加强完善专业处置燃气泄漏的应急救援装备。

  各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构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各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抢险抢修所需,配备相关装备和物资,建立台账并定期盘点、维护,确保充足、有效。

  根据处置燃气事故的需要,如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装备产权单位应协助配合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4.4 交通保障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及时采取现场交通管制和周边交通疏导等措施,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运输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需要。

  4.5 通讯和信息保障

  (1)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和燃气企业抢修队伍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各成员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发函告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更新并下发各成员单位。

  (3)市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4)广州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修复受损的通信系统,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4.6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现场交通管制和指挥疏导,维持交通秩序,确保应急抢险装备、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做好医疗资源调配工作,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灾难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和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燃气安全知识和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培训,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和保护燃气设施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突发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

  5.2 预案演练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预案演练,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区级燃气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定期演练。各燃气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本预案所称燃气,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对燃气的定义。

  (3)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包括:

  ①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燃气场站发生燃气泄漏、重大火灾、爆炸;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燃气泄漏,以及因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毁坏,或出现失控情况。

  ②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因地震、滑坡、台风、海啸、暴雨、洪水、低温等自然灾害,影响城市大面积供气。

  ③公共安全事件:因战争、恐怖活动、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或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导致停产、减产。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本预案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19〕8号)同步废止。

7 附件

  7.1 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0人以上且情况不明的;

  (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0万户以上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7.1.2 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7.1.3 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7.1.4 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4)在燃气场站发生燃气泄漏事件,或在商业区、居住密集区输送燃气管道发生燃气泄漏事件,构成火灾、爆炸等安全隐患,因燃气泄漏需疏散50人以上500人以下。

  7.2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其职责

  7.2.1 应急处置一类成员单位(重点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燃气行业燃气突发事件报告,根据燃气突发事件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及时报送燃气突发事件信息;负责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区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落实市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省能源局争取相关上游天然气供应资源商临时应急保供的资源调度。

  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事发地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燃气突发事件环境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向市指挥部提出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因燃气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承运燃气营运车辆的事故调查。

  市水务局:负责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供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市卫生健康委:协调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协调相关企业参与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预防次生事故发生;组织或者参与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7.2.2 应急处置二类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提供重要物资保障,收集政府各部门在处置应急保障任务时的任务需求,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发出通信保障任务通知。负责协调供电企业,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提供电力应急保障。

  市民政局:对因燃气突发事件灾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协调遇难人员处理善后事宜。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餐饮行业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指导市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协助燃气主管部门发布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宣传报道和公益广告宣传。

  市总工会:参与燃气企业和用户单位因燃气突发事件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参加燃气事故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对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进行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支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的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中国电信广州分公司:组织协调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时修复受损通信系统,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3 市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7.3.1 综合协调组

  (1)组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消防救援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和抢修队伍;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

  7.3.2 抢险救援组

  (1)组成: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专业燃气应急队伍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的救援;组织燃气企业对受损燃气管道、设备设施进行抢修;排除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和爆炸险情,扑灭火灾;当燃气突发事件对周边的道路、其他设施、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时,协调相关处置工作;对影响抢险救援工作的道路、设施、建(构)筑物进行清拆。

  7.3.3 警戒疏散组

  (1)组成: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总工会,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

  7.3.4 应急监测组

  (1)组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监测现场和邻近燃气设施的状态,监测事发地道路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的状况,监测周边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发地气象预报信息,供市指挥部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7.3.5 医疗救治组

  (1)组成: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力量,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7.3.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督促指导相关区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7.4 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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