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3日
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向社会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纵向到底”的原则,做到“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依靠科技、手段多样,整合资源、强化基层,流程顺畅、安全高效”。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级别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单位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依申请发布和统一发布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根据对突发事件隐患或信息的分析评估,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申请。
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经核定级别和审批后,统一通过委托省气象部门建设、管理的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免费向公众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六条 预警信息实行分级发布、报告和通报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政府应急办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三级预警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县级政府应急办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
第七条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态的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要及时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第八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要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检查、评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基层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特别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预警信息传播渠道。
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宣教培训工作,引导公众主动、自觉获取预警信息,教育公众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省气象部门负责督促各级气象部门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负责监视预警期事态发展情况,适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的建议。
第十四条 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确保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的响应机制和流程,按照同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快速、准确、无偿刊发、播发预警信息。
各级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各级政府及其授权单位的要求,第一时间安排预警信息的免费发送。
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传播媒介的所属单位、企业或组织负责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的要求,布设、升级或改造相应设施,充分利用新媒介技术,落实专人负责关注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时接收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公众要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章 发布流程
第十六条 发布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填写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申请表,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申请。
申请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提供级别判定依据,确定发布范围,确保语言准确、文字简练、格式规范,内容重点突出、通俗易懂。
第十七条 发布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办在收到预警信息发布申请后,根据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核定预警信息级别,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并就是否需要发布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发布内容等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呈批。
第十八条 发布管理。各级气象部门要定时汇总辖区内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并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应急办。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统筹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相关工作。特别要充分整合各部门现有基层信息员、气象信息员、海洋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队伍资源,组织建设“一岗多能”的基层信息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切实做好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形成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相互衔接、规范统一、运行高效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出现重大延误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运营商擅自更改、故意拖延或不配合发布、刊载和传递预警信息的;
(四)编造虚假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与传播;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应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