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火灾防控工作,坚决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即日起至2020年5月,在全市开展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若干规定》(闽政办〔2014〕68号)、《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闽政办〔2018〕 89号)要求,强化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施工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检查、巡查,督促隐患整改。
二、乡镇(街道)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组织村(居)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基层网格组织、治安联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开展网格化防火检查、夜间巡查,重点组织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出租屋、老旧小区等消防安全基础薄弱区域开展安全检查。各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检查,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三、村庄、社区、物业管理单位要组织村(居)民清理楼前屋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屋顶阳台可燃物,清理消防通道违规停放的车辆和障碍物,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组织开展电气线路排查,开展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安全自查,落实神龛供奉、祠堂祭祀时用火用电安全措施,在指定区域售卖、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单位、企业要深入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自主评估风险、自主检查安全、自主整改隐患,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公开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承诺本场所不存在突出风险或者已落实防范措施。要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五、各类活动的承办单位要针对烟花焰火燃放、临时设施搭建、电气线路敷设等环节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大型连锁企业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列出隐患整改清单,向社会作出整改承诺,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组织全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培训,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微企业、沿街商铺等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在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内违规住人。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高层建筑和大型商业综合体、文博单位、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居民住宅的管理单位以及社区、村庄要规范消防车通道标识设置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集中清理消防车道障碍物,在消防车道两侧划设醒目标志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标牌,引导车辆规范停放。
九、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禁止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十、宗教活动场所、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日常管理人员要依法强化火灾隐患自查自纠,严格火源管理,放置香、烛、灯的供案提倡采用不燃材料,或使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火隔热。要倡导文明进香、香烛不进殿,为香客燃香、烧纸箔、放鞭炮等划定专门的燃放区域,并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明确专人负责巡查。
十一、各地要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播放有针对性的消防公益广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曝光突出火灾隐患问题。要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和火灾案例教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户外视频等媒介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广泛开展火灾预警信息提示,宣传冬春季节火灾防范常识,普及冬春季节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卫生防疫物资生产企业、集中隔离观察点等疫情防控相关重点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加强用氧用电设施、物资集中区域、电气线路等安全巡查,畅通安全通道,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十三、各企业、单位要加强复产复工后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各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进行明确和提醒,及时对消防器材设施、电气线路、燃气管线、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问题,要引导员工按章操作,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十四、各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要加强酒精等的使用管理,应实行单独存放、专人管理,避免在家中大量囤积,使用时远离明火和高温热源,避免使用不当引发火灾。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群众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发现火灾隐患可使用“12345”平台进行举报投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群策群力、共同行动,确保全市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