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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喷涂作业场所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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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甬应急〔2019〕31号

颁布部门: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03-20生效日期:2019-03-20

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园区应急管理局:

  近几年来,我市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原安监局)要求,持续开展了三场所三企业专项治理,但是喷涂作业场所企业治理效果参差不齐,喷涂作业场所安全间距不足、防火防爆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不规范、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仍然存在,为切实提高喷涂作业场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2019年3月至11月在全市集中开展喷涂作业场所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喷涂作业场所企业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喷涂作业场所企业底数;全面推动企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集中整治一批突出的非法违法企业,有效防范喷涂作业场所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推动我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喷漆室(房)

  喷漆室(房)与其他场所应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门采用外开、常闭式防火门;喷漆室应安装水幕吸收净化设施,气体排放要符合环保规定;喷漆室及通风、排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喷漆室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气线路应穿镀锌管保护,喷漆室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喷漆室内所有金属制件(送排风管道和输送可燃液体的管道),应具有可靠的电气接地和防静电接地。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

  1、危险化学品仓库

  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化学品仓库,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与其他建筑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仓库与非甲乙类火灾危险类别的建筑防火间距不符合GB50016要求时,可设防火墙进行隔断;仓库内所有电气设施全部采用防爆型,电气线路穿镀锌管保护;仓库内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和防爆型的机械排风装置;仓库内设置温湿度计;仓库门口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门槛或围堰;仓库门口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设施;仓库门口设置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周知卡和安全警示标志。

  2、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调漆室)

  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场所隔开;中间仓库的门采用外开、常闭式防火门;仓库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仪和防爆型的机械排风装置;照明灯、电气开关应采取防爆型,电气线路穿镀锌管保护;设置防止液体流散设施,存放的油漆、稀释剂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阶段(3月底)

  对照《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及相关标准要求。

  (二)试点整改阶段(4月至6月15日)

  各地选择2至3家喷涂作业场所企业先行试点,试点企业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能尽快落实整改,试点企业完成整改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验收。试点企业名单于4月3日前报市局。

  (三)全面整改阶段(6月16日至9月底)

  试点企业验收通过后,各地区要及时组织辖区内所有喷涂作业场所企业对照试点企业的样板标准进行全面整改。全面整改期间,各地于每月底前将治理工作进度书面报市局。

  (四)组织验收阶段(10月至11月底)

  10月底前各地自行组织验收,11月底前市应急管理局对各地组织验收合格的企业开展随机抽查,并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喷涂作业场所企业专项治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做到落实责任,克服麻痹和侥幸思想,坚决杜绝敷衍、走过场等现象,督促所有喷涂作业场所企业对照整治标准落实整改,提高喷涂作业场所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排查,强化执法。各地要对辖区内喷涂作业场所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掌握喷涂作业场所企业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对照《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专项治理基本要求》(附件2)认真组织整治验收,对整改不力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通过提升改造一批,关闭取缔一批,确保整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三)创新监管,建立长效。各地要着眼难点、突出重点创新监管模式,通过理念、方法、制度等创新,结合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提炼喷涂作业场所企业专项治理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喷涂作业场所作业安全防控体系,扎实提升喷涂作业场所企业事故防范工作水平。

  专项治理结束后,请各地将喷涂作业场所企业专项治理总结、喷涂作业场所企业基础信息统计表(按原有格式)和专项治理验收报表(附件)于10月30日前报市局。

  附件:1.喷涂作业场所企业专项治理验收报表
          2.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专项治理基本要求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3月20日

附件1

喷涂作业场所企业专项治理验收报表

地区:                               

地区

总家数(不含取缔关闭数)

停产整改家数

限期整改家数

取缔关闭家数

一般隐患数

重大隐患数

行政处罚数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填报人:                                  审批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专项治理基本要求 

序号

检查项目与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建筑结构及平面布置

1.1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的厂房(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油漆(溶剂)仓库)按规定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的建筑。

 

钢结构建筑,钢梁、钢柱等要用防火涂料处理。

1.2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设置在同一厂房(车间)内的,则应布置在厂房的外侧;并应有效分隔成独立的防火分区,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隔离控制:

喷漆室与其他场所应有不燃烧体实墙隔开;

喷漆房的墙体、天花板、地坪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

喷漆区应有明显的界限。

1.3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的厂房(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油漆(溶剂)仓库)与周边环境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4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和调漆室、油漆(溶剂)仓库高压线的距离应大于线杆高度1.5倍以上。

 

 

1.5

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油漆(溶剂)仓库应分开设置。喷漆室应设专用调漆室,固定式小型调漆室存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调漆间宜靠近喷漆区域。使用喷漆量较少时(一般不超过20kg),允许在喷漆区内现场配制。喷漆场所存放的油漆、稀释剂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

油漆(溶剂)仓库按危化品仓库要求单独设置。

 

烘道、专用烘箱等设置要求同烘干室,下同。

1.6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的出口不少于两个,设置常闭式防火门并应向外开,且保持畅通;作业人员距离最近安全出口的步行距离不得大于25米。

 

相邻的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1.7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油漆(溶剂)仓库调漆室等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1.8

油漆库有良好的隔热、降温、通风措施,在门口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门槛或围堰,库内设置温湿度计,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1.9

建筑物每年进行防雷检测,并检测合格。

 

 

2、电气防爆

2.1

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内部及其配套的排风系统均为甲类爆炸危险场所,与其敞开面以外水平距离3米,垂直距离1米的空间为乙类爆炸危险场所。凡布置在以上区域的电动机(水帘、风机、转动设备等配套电动机),电器(照明灯具等)和其他电气装置(配电箱、开关柜等)应符合其相应的电气防爆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

 

封闭喷漆室任何方向的开口处1 m范围内的任何电气接线和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敞开式喷漆室(台)任何方向上的开口处3 m范围内的电气接线和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2.2

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场所内布线必须采用镀锌管穿管,接口处采用防爆泥封堵,电气安装满足防爆要求。

 

 

2.3

防爆区域内所有可导电部件、送排风管道、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防爆线路金属护套等必须有可靠的电气接地,防静电检测合格。

 

 

2.4

危险区域内宜采用有色金属(铜、铝等)、木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可发出火花的铁质等工具。禁止使用塑料油抽。

 

采用不发火工具抽取易燃液体时应采取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

2.5

封闭式喷漆室、烘干室调漆室和油漆(溶剂)仓库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报警仪安装应满足防爆要求,镀锌管穿管,接口处采用防爆泥封堵,报警主机在开展喷涂作业场所作业时应有人值守。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定期测试,确保灵敏有效。

 

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头设置一般离地面0.50.6米,每个探头有效探测半径不大于7.5,报警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25%

3、现场管理和作业环境

3.1

喷漆室、调漆室、油漆(溶剂)仓库、烘干室等采用机械通风。

 

 

3.2

为确保喷漆室(喷漆房)内排风效果,在排风量得不到有效补充的情况下,应设置送风系统。室内气流组织采用上送下排或上送侧排的单向气流组织形式。

 

 

3.3

通风设施便于定期清理,防止沉积物(附着物)自燃。

 

 

3.4

危化品仓库内不得分装油漆(溶剂),不得在仓库内调漆。采用防火墙隔断的仓库内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应符合以下规定:除安全通道、堆垛间距、堆垛与墙柱间距外的有效面积每平方米储存量不超过0.5吨,总储存量不超过5吨。仓库内按规定安装防爆型轴流风扇,风扇安装高度以距地面不超过0.6m为宜。仓库按规定配备不少于2具防毒面罩。

 

 

3.5

送风、排风管道应用不燃、难燃材料或组件建造。

送风管道均应设置防火阀,设置的位置应在喷漆室(喷漆房)外。

 

 

3.6

喷漆室(喷漆房)、调漆室、油漆(溶剂)仓库及其他防爆区域内严禁设置非防爆型空调。

 

 

3.7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车行道、人行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路面平坦;车间地面平整,无障碍物和绊脚物,无积油积水。

 

 

3.8

喷漆室、调漆室、烘干室和油漆(溶剂)仓库内应张贴油漆(溶剂)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周知卡。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禁止明火、禁止穿化纤服装等禁止标志,张贴当心中毒、当心火灾、当心爆炸等警告标志,设置消防警铃、火警电话、灭火器等提示标志。油漆(溶剂)仓库地面按照区域划分警示线。

 

 

3.9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内及与之相关联的设备设施严禁热切割等动火作业。

 

 

4、防火安全

4.1

厂房应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占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厂房应设置室内消防栓。

 

灭火器配置:应配置泡沫或干粉灭火器,一般在出入口位置各布置1个点,每个点至少放2个灭火器(单个容量不小于3kg)。对于场所对角线长度超过35米的,则应横向每间隔15米布置1个点。调漆间和油漆(溶剂)仓库宜配置推车式灭火器。仓库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和消防沙,配置的手提式灭火器每个点不应少于2具,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8m。

4.2

无市政供水的,应设置消防池和泵,消火栓设置在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25米范围内,消防池水量按3小时计。

 

 

4.3

厂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严禁有影响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搭建。

 

 

4.4

喷涂作业场所漆作业场所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三合一”(合用场所)现象。

 

 

5、设备管理

5.1

特种设备符合“两有证一检验”的要求(设备有安全使用证,操作人员有特种作业资格证,设备按规定期限检测)。

 

 

5.2

与喷漆室配套的机械传动部位的防护罩、栏应完整、可靠。

 

 

5.3

烘干设备为不燃材料,烘干设备内设置的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联动通风系统,以保证烘干设备内任何部位在任何工作状态下可燃气体的浓度都低于爆炸下限。

 

烘干设备应单独设置安全通风装置。

烘干室宜采用蒸汽加热,采用红外、电加热时应满足防爆要求。

5.4

设备及其附件按规定定期检测,未列入特种设备管理的设备设施应在推荐使用年限使用超期使用的应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安全等级报告

 

 

5.5

禁止使用非防爆的电热装置用作干燥、发热装置。

 

 

5.6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须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要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其它重点内容

6.1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喷漆作业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制度、喷漆作业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喷漆作业(调漆、烘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油漆(溶剂)贮存管理安全操作规程等。

 

 

6.2

加强特殊作业(动火、有限空间、临时用电等)审批管理,加强作业现场的火源控制(严禁吸烟、禁止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6.3

喷涂作业场所作业场所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关规定落实管理。

 

 

6.4

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开展灭火与疏散应急演练。

 

 

说明:1.本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本表可作为喷涂作业场所漆企业使用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涂料、辅料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对照使用,也可作为应急管理部门检查、验收表单使用。

3、喷涂作业场所漆企业使用非危险化学品(如水性涂料)的,不适用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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