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机关有关处室、局执法总队,:
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规定:“《基准》施行前,已经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省份,可结合实际继续使用原基准,并要确保本省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使用基准的一致性。”为加强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确保本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一致性,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慎重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管理管理部门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继续统一适用《上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沪应急行规〔2023〕4号)。
二、依法全面、准确把握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和适用,深化落实包容审慎监管,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规范处罚裁量程序,对违法行为各项裁量要素、裁量情节等情况充分调查取证,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予以反映,充分说明裁量理由;行政处罚裁量权是否规范行使应作为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的重要内容;在处罚事先告知、处罚决定等文书中,应对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四、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使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学习培训和指导监督。
五、市应急局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执法实践发展,不断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执行督导,运用工作提示等形式,加强对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