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南府规〔2024〕7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5-15生效日期:2024-05-15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决定划定南宁市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划定范围

  (一)Ⅱ类禁燃区:吴圩镇行政区域、明阳工业园区和南宁市伊岭工业集中区。

  (二)III类禁燃区:

  1.南宁市绕城高速公路(即G7201南宁绕城高速公路环线)围合的区域;

  2.武鸣区壮武路、骆越大道、武缘大道、红岭大道等四条大道围合的区域。

  二、高污染燃料类型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Ⅱ类禁燃区、III类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分别为《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的Ⅱ类(较严)、III类(严格)燃料组合,具体为:

  (一)Ⅱ类(较严)。

  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III类(严格)。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专用锅炉指符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NB/T 47062-2017标准的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高效除尘设施指至少包括袋式除尘器且除尘效率达到99%以上的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4.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在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工业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现有燃用其他燃料的上述设施不得改用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通告划定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有关城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本通告规定的是常规燃料燃用,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燃烧工业废弃物、园林绿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生活垃圾等可燃废物的,应依法依规处理。

  七、为保护和改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各县(市)和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提出在本通告划定的禁燃区范围之外划定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建议,报请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公告实施。

  八、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同地区相关
南宁市城市内河湖泊保护管理规定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市区内涝抢险工作预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高考中考期间加强噪声管控的通告(已失效)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壮族三月三”假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南宁市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专班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