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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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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办〔2024〕5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3-28生效日期:2024-03-2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8日

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6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工作组和现场指挥机构

  2.4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后期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通信保障

  4.6 技术保障

  4.7 保险制度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5.2 应急演练

  5.3 宣传培训

  5.4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6.3 预案实施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2 市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的意见》《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重污染天气、突发水污染事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船舶污染水域事故、核事故及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以及生态破坏事件的应对工作,适用相应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预案体系。

  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和事故灾害类其他涉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和环境应急综合预案,属于《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专项预案。《广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广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广州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等预案属于特定区域、特定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当与《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

  (2)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他涉环境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环境应急行动方案等。其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各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是区政府的一项专项应急预案。

  (3)基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是指由机关、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制定和实施的应急预案或应急行动方案。

  (4)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或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要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1.6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级别一般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根据本预案7.1的相应分级标准确定,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最新规定执行。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统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林业园林局,市气象局,广铁集团,市消防救援支队,广州海事局,广州警备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1)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统一对外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口径与途径,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新闻工作,组织发布准确、权威信息;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信息和社会公众动态收集分析、研判和预警,做好媒体舆论的引导工作。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协调应对和处置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市委网信办: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网络宣传管理、网络舆情监控、舆论引导和信息报送工作;协调处置属地网络平台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协助查处有关违法违规的属地网络平台。

  (4)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负责冻猪肉、食糖和药品等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电力保障,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使用、运输等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助妥善处置由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置。

  (7)市民政局:参与涉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事发地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市司法局: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普法宣传,为市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进行法律研究。

  (9)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对应急资金使用进行财政监督。

  (1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的调查与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海洋和矿产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开展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做好建筑废弃物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应急运输工作;参与因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指导水文监测,组织协调水利应急调度和生活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区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事故企业现场周边下水管网资料;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督促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供给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农用地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16)市商务局: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八大类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7)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配合市委宣传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委: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保障,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19)市应急管理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评估工作;依职责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灾害救助工作,依职责做好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

  (20)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制定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环境污染控制方案;依法查处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不合格食品;参与处理因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2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建筑废弃物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林业园林局: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有毒有害气体可能影响的区域等信息;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4)广铁集团: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铁路运输保障。

  (25)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灭火、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及事故救援工作;参与火灾等事故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6)广州海事局:在管辖水域内,组织开展船舶污染事故的水上污染控制、清除作业;负责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27)广州警备区:根据上级指令和事件的需要,负责协调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8)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责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和处置相关工作;汇总、上报应急处置情况;编制和修订本预案;组织开展本预案演练;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市工作组和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或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市工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或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组织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并建立与上级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联通机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市现场指挥机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现场指挥机构运行的后勤保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机构可设立综合协调、污染处置、专家咨询、应急监测、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社会稳定等工作组。

  2.4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协调指挥等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区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

  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应对。

  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区域特点,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形成部门之间、区域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应急联动,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安排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与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 运行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工作等工作机制。

  3.1 风险防控。

  市、区人民政府应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环境风险早期识别能力,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环境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对不同类别的环境风险实现差异化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加强与相关各方的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措施;对重大环境风险点和危险源,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人民政府加强与毗邻的市级人民政府在应急管理方面的区域合作,不断完善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鼓励相邻地区建立健全区域环境应急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共享、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区域应急管理能力。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机制,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科学研判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日常检查,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气象、消防救援、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2.2 预警。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市、区两级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3.2.2.1 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2.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制度。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

  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可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

  (2)发布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

  根据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和不熟悉本地情况的外来务工人员、危险房屋使用人等特殊人群以及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走街串巷、进村入户、人紧盯人”等传统方式作为必要补充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广覆盖。

  3.2.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分级原则,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

  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部署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

  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2.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海事等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敏感信息和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要求边核实边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

  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要全面掌握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

  3.3.2 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等,突发环境事件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I级)、二级(II级)、三级(III级)、四级(IV级)四个等级。

  (1)一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及专家组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第一主任决定。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2)二级响应。

  符合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及专家组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二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开展前期处置,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3)三级响应。

  符合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情形之一,或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及专家组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三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4)四级响应。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且事件本身敏感,或超出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能力的,经市生态环境局及专家组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组织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或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时期,或者涉及重点人群,或者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事件发生发展情况、敏感程度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3.3.3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前,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街)园区专职环保员队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协助开展应急处置。

  3.3.4 指挥协调。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后,下级现场指挥机构应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及时与现场指挥机构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3.3.5 处置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监测、污染源监控、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疏散群众,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

  3.3.5.1 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收集、储存、转移等措施防止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环境风险物质产生二次污染;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降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依法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应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适时调整与完善应急处置措施。

  3.3.5.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经专家组分析研判认为需要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3.5.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辅导。

  3.3.5.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3.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调控。依法对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3.3.5.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与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要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3.5.7 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1)信息发布机制。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通过政府授权发布事件信息、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布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应对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3)舆情应对。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环境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或舆情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避免群众恐慌和带来社会不稳定。

  3.3.6 社会动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3.7 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力量和工作人员,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3.4 后期工作。

  3.4.1 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效,总结事件经验教训,完善环境应急长效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将评估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应作为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的相关规定执行。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办法执行。

  3.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经验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调查报告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调查结论相关信息。在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

  3.4.3 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保险机构要及时按规定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救援队伍保障。

  依托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性救援队伍;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建立完善专家库并定期更新,优化相关咨询机制和管理程序,及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与决策支持。加强应急队伍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强化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区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

  4.3 物资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粮油应急保障以及救灾物资、化肥、食盐、药品、冻猪肉、食糖等物资储备,生态环境部门归口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等专业应急物资储备。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4.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运输保障机制,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运输保障。

  公安机关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4.5 通信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4.6 技术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和装备的研发。

  4.7 保险制度。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 应急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5.3 宣传培训。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5.4 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各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年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穗环〔2019〕132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7.1.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1.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2 市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组。

  市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7.2.1 综合协调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广铁集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7.2.2 污染处置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林业园林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广州海事局,广州警备区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溯源及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7.2.3 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广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7.2.4 应急监测组。

  (1)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广州海事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和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提供决策依据。

  7.2.5 医学救援组。

  (1)组成: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7.2.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广电旅游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制定信息及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上报信息;统一突发环境事件对外发布的口径与途径;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做好现场媒体记者接待服务;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2.7 社会稳定组。

  (1)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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