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穗府规〔2024〕2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4-09生效日期:2024-05-15

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强化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划定

  广州市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

  二、禁燃区管理要求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二)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强化管理: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改用清洁能源前,应当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按照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实施环境管理。

  2.现有尚未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且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改造,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等政策要求,开展改造升级,提升煤电机组的能效水平。

  3.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水泥炉窑及其他工业炉窑,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经论证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暂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高污染燃料。

  (四)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集中供热稳定后3个月内停用。

  (五)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六)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实施。

  三、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推荐使用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 44/T1510—2014)。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推荐使用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 44/T1052—2018)。国家或广东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产品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五)超低排放改造,是指燃煤机组、水泥炉窑等高污染燃料设施升级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行业超低排放水平。

  (六)集中供热覆盖范围,是指满足区域供热规划要求,以热源点为中心覆盖半径15公里区域范围,且具备提供集中供热条件的情况。

  四、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


同地区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黄浦区重点用能和排放单位节能降碳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2018年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管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林业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