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事故分级
1.5 预案定位与适用范围
1.6 现状及风险分析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5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4.2 经费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人员防护保障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 科技支撑保障
4.12 气象服务保障
4.13 法制保障
4.14 供电保障
4.15 其他应急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5.2 宣传教育
5.3 培训
5.4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实施与解释
6.2 名词术语定义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预防与应急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执法检查,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3)及时反应,协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区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市、区要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联络,提高区域应急合作能力。
(4)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效率。
(5)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结束后,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事故经验教训,充分借鉴学习同类型事故处置好方法,积累经验,查找不足,完善准备,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4 事故分级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危险化学品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5 预案定位与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指导市有关部门、各区相关预案中涉及危险化学品处置条款的编制。危险化学品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行业领域极其广泛,各行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应针对本行业领域内常见、频发、典型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事件风险类型,将相应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机制、处置措施进行明确,编入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有关工作原则与本预案衔接。
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海上、油气长输管道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事件,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例如,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海上溢油突发事件、油气长输管道事故、燃气事故(含城镇燃气管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行车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民用飞行器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口岸突发事件,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优先依照《深圳市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海域污染应急预案》《深圳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深圳市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陆路口岸通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应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既有市级专项预案未覆盖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所属行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可参照本预案执行。例如,电厂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事件,由发展改革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医院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事件,由卫健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食品药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事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养老机构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事件,由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牵头。
1.6 现状及风险分析
截至2023年12月,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33家;有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29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7家;加油站287家;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工贸企业约3万家;市内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62家;在深运行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约2.6万辆。涉及的主要事故风险类别包括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冻伤等,且容易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等次生灾害。
1.6.1 危险化学品生产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分为2类,第1类是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企业,主要从事油漆、油墨、粘合剂、树脂生产及溶剂回收提纯,集中分布于宝安区、龙岗区和坪山区;第2类是工业气体生产企业,主要生产液氧、液氮、氢气、氩气、氧气、氮气等工业气体,集中分布于龙岗区、龙华区、坪山区和光明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目前正在打造高端电子化学品产业园,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的应急能力有着更高要求,需要提前布局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相关基础设施。
油漆、油墨、粘合剂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其原料和产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性,其安全风险主要为火灾、爆炸,其次为中毒和窒息、触电、机械伤害、车辆伤害、物体打击、灼烫、高处坠落等。工业气体生产企业其安全风险主要为可燃易燃气体导致的火灾、高压气体引起的容器爆炸、窒息性气体导致的窒息和有毒气体氨气导致中毒等事故。
1.6.2 危险化学品带有储存设施经营
全市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要涉及加压气体(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含加油站点)、易燃固体、氧化剂、剧毒和腐蚀品等,分布在龙岗区、宝安区、光明区、坪山区、龙华区和大鹏新区。
LNG企业、油库企业、工业气体类带储存经营企业主、加油站涉及的安全风险为火灾、爆炸、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等。其他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主要涉及的安全风险为火灾、爆炸、灼烫、中毒和窒息等。
1.6.3 危险化学品使用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日益广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多业务活动中都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例如工业生产;物业服务进行环境消杀、清洁;医院、学校、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作业;装修装饰工程中的涂料、胶水施工等都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各行业领域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管责任,加强所辖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重点区域、场所、部位、设施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充分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相关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应急准备等工作。
1.6.4 危险化学品运输
深圳市内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较多,且多通过于快速路、城市建成区,通过区域人员相对密集,隧道、桥梁比例高,道路运输风险复杂,需重点防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包装品破损等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2 组织体系
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市应急委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下设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风险研判、预案编制、队伍建设、资源保障等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
应急指挥部原则上设置总指挥1名、副总指挥4名。
总指挥:市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若涉及其他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分管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市领导担任总指挥。
副总指挥:协助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若涉及其他行业领域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协助分管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市委或市政府副秘书长作为副总指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人。
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三管三必须”原则确定。无法确定业务主管部门时,由市应急管理局商编制部门明确业务主管部门。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1。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防范和应对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级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
(3)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级及市级层面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
(4)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5)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2)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3)统筹危险化学品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4)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5)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建设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8)组织开展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9)组织、协调有关应急队伍、专家的建设和管理;
(10)负责开展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和抽查各区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11)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负责所辖行业、领域、场所关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建立本部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指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指导相关舆论引导工作。
(2)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舆情服务保障工作。
(3)市委外办:事故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向有关国家驻华使馆或领事机构通报情况;协调处理事故中的涉外事宜。
(4)市委台办:事故涉及台湾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及时启动深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处理相关事宜。
(5)市港澳办:事故涉及港、澳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协助相关部门向香港和澳门的有关机构通报;协调处理事故中的涉港澳事宜。
(6)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处置油气长输管道事故;负责电力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
(7)市教育局:负责院校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处置;指导、协调校园师生等做好应急疏散和中毒防护工作。
(8)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指导、推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先进技术和处置方法的研发和示范应用。
(9)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通信顺畅;督促指导工业园区在建设阶段同步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应急设施,例如特定功能的避难空间、洗消设施等。
(10)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易制毒化学品转移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11)市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的接运、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将经应急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仍存在基本生活困难并符合我市社会救助政策的群众,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畴。
(12)市司法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13)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14)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15)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事故现场有测绘需求的,按《深圳市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启动相关工作。
(1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监测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相关应急专家、专业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并根据处置需要调集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7)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管理行业企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指导物业管理企业对商住小区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开展先期处置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牵头处置城镇燃气事故;负责建立完善城镇燃气事故所需的应急专家、专业队伍;负责指导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受损房屋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组织、指导事故涉及的在监、在建工程(水务、交通工程除外)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装备参与工程抢险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1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港区内储存(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仓储设施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装卸危险化学品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和事故牵头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完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港区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的应急专家、专业队伍、转输装备及车辆等应急资源,并根据处置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参与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送工作;组织因事故造成受损的交通公用设施的抢修保通工作;组织、指导负责监管的事发周边区域涉及的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置工作;协调民航部门处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民用飞行器事故。
(19)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务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20)市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供应保障。
(21)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
(2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援助。
(23)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非港口)、经营、运输以及工业制造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或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建议;按照权限指挥调度专业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4)市国资委: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现场救援工作。
(25)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26)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事发地管辖范围内相关市政路灯设施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
(27)市口岸办:协调维护口岸公共秩序和安全;牵头组织、协调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等单位参与处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口岸突发事件。
(28)市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29)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和人员搜救;开展洗消和现场清理等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负责火灾现场的指挥工作。
(30)市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服务支持。
(31)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深圳警备区:负责根据最新军地应急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全市民兵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
(33)深圳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与深圳管辖海域内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事故引发的海域污染处置工作,负责海上交通管制工作。
(34)民航深圳安全监管局:经民航上级单位授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民用飞行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5)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对受损的通信设施和线路进行抢修,保障公众通信网络正常运行;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36)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事故影响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37)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深圳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置工作。
(38)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为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事后总结和事故调查技术支持工作。
(39)深圳市环境水务集团:负责组织辖区供排水设施的抢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
(40)深圳市邮政管理局:协助公安部门处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交寄危险化学品或在邮件、快递中夹带危险化学品的事件;调动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发生在深圳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寄递事故。
(41)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事发地的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涉事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42)市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负责处置本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突发事件,配合参与其他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2。
2.4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4.1 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由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机械电气、应急处置、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专业专家组成。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名单见附件5。
2.4.2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专业处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2.5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可协调联动驻深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处置。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立,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军。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组织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及次生灾害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负责火灾现场指挥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管理,各相关部门按照所在行业领域应急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队伍各自特点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完成救援任务,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火灾现场接受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指挥。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加强日常训练与考核,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发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检查、安全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3)军队应急力量是本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突击力量,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组建,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组成,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各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指令后,应立即响应,携带专业救援装备和物资器材,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与现场指挥部做好衔接,服从现场指挥部作出的决定,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应急救援队伍信息表见附件6。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安全及灾害防治的要求,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安全等因素,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各部门(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严格按照我市最新禁限控目录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城市安全风险。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1.2 监测
(1)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单位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控,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3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制度,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健全完善预警信息统一发布平台,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
3.1.3.1 预警级别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四级预警(蓝色):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三级预警(黄色):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二级预警(橙色):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一级预警(红色):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当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突发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发布的信息,按程序向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督促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3.1.3.2 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市、区政府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职能部门网站和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传播媒介和基层信息员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各级信息发布主体:
(1)二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发布。
(2)三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四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各区政府按照区级预警信息发布办法执行,并及时报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定意见后及时报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特殊紧急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1.3.3 预警响应措施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队伍、专业机构、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性措施。
3.1.3.4 预警响应措施的分级实施
(1)四级预警(蓝色)生效期间,由预警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或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采取上述措施。
(2)三级预警(黄色)生效期间,由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采取上述措施。
(3)二级预警(橙色)或一级预警(红色)生效期间,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上位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3.1.3.5 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负责预警发布的相关主体根据突发事件发展形势实时研判更新预警信息。预计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需要预警升级,但超过当前预警发布主体职权时,当前发布主体及时向上级发布主体提出预警提级的建议。例如:预测事故可能扩大或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重大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由本级预警发布主体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当上一级预警取消时,下一级别预警发布主体应当研判是否需要补充发布低级别预警信息或发布预警解除的信息。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信息报送工作贯穿危险化学品事故防范与应对的全过程,信息报送链条中各主体按以下要求进行报告:
(1)获悉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或拨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755-88100100)报告。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事发地的区政府、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获知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信息的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第一时间向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4)市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相关信息后,应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研判为一般或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在接报后60分钟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委值班室报告。研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应急委值班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5)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了解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应急管理局应全面掌握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较大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应及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7)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向上级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8)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3.2.1.1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事故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1.2 应急值班
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2.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的先期处置。
危险化学品事发单位或者受影响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营救遇险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及时通知其他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居(村)民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者按照辖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专项应对工作。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救治。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疏散周边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并开展交通管制,采取可能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事发地人民政府、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优先开展以下4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实施现场控制。
②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隔离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③现场处置。迅速了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根据危险化学品主要事故类型现场处置要点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和危险化学品处置方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④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3.2.3 分级应对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市人民政府提供指导、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区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置。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的较大突发事件,提请省人民政府指导开展应对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3.2.4 市级层面响应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预期影响后果及其发展趋势,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市级层面危险化学品事故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I级)、二级(II级)、三级(III级)和四级(Ⅳ级)。各级响应启动条件如下:
(1)一级(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应急委主任启动市级层面Ⅰ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市应急委主任认为应当启动市级层面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2)二级(I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市级层面Ⅱ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且事态有扩大时趋势;
②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且发生在特殊地点、敏感时期;
③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认为应当启动市级层面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3)三级(III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应急管理局研判后,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启动市级层面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社会影响小,事态发展趋势可控;
②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应急管理局认为应当启动市级层面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四级(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研判后,以应急指挥部名义启动市级层面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但事件本身较敏感;
②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但事态发展有扩大趋势;
③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但区政府申请启动市级层面响应;
④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启动市级层面Ⅳ级的其他情况。
启动响应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典型响应升级、扩大应急情形见3.2.6响应升级和扩大应急。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8。
3.2.5 现场指挥协调
3.2.5.1 各级现场指挥部的成立与协调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区人民政府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急指挥部可成立现场指挥部;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协助省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下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上级工作组到达现场时,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业务指导,并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
3.2.5.2 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现场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现场总指挥负责制。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援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保障组、舆情新闻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环境气象监测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共11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3,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见附件4。
3.2.5.3 市级层面响应下的现场指挥协调相关事项
3.2.5.3.1 事件发展各阶段的现场指挥权设置。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前期,现场总指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人担任。提级响应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现场总指挥,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和辖区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副总指挥。若事件处置工作持续时间较长,且已完成人员疏散、搜救等紧急工作,后续主要为专业性工作时,现场总指挥转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在灾害事故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主要任务基本完成以后,现场指挥部可撤销或降级,现场统筹指挥工作转由辖区负责人负责,直至事件处置结束。
3.2.5.3.2现场指挥权调整的若干情况。
(1)较大及以上或影响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发挥综合优势,统筹现场处置工作;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调度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做好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宣传、网信部门积极发挥舆情引导作用,负责统一口径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事发辖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全面做好先期处置和各项应急保障工作。
(2)存在火灾现场时,增设市消防救援支队现场救援负责人为现场副总指挥,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负责火灾现场救援的指挥工作。
(3)驻深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与救援时,按最新军地应急联动机制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进行指挥。
3.2.5.4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参加事故现场救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
(2)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救援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如环境污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调用和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资源;
(7)及时向市应急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8)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9)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提请应急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深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10)组织现场指挥部其他相关工作等。
3.2.6 响应升级与扩大应急
因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危险化学品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相关应急力量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7 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调用、征用相关资源,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避险、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3.2.8 救援暂停和恢复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紧急情况时,组织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暂停相关应急救援任务,并组织相关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或者就近避险。
紧急情况消除或得到控制后,组织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人民政府或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重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任务。
3.2.9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3.2.9.1 信息发布主体
信息发布由当前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负责,宣传、网信部门牵头指导,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含市级层面四级响应)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级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市级层面三级响应、二级响应),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牵头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据、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态发展的虚假信息。
3.2.9.2 信息发布时限要求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最迟要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发生较大、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信息。
3.2.9.3 信息发布形式和载体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9.4 舆情引导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加强统筹各媒体和政务新媒体,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做好重大决策宣传解读,深入报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好做法。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等敏感问题,应急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稳妥发布权威信息。对有可能引起国际社会、港澳台地区关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港澳办、市委台办协助应急指挥部发布信息,市委台办负责台湾记者来深采访的审批。
3.2.10 响应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收尾情况。最终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者组织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措施。
宣布响应结束后,现场指挥部组织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区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事发地的区政府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①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
②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③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
④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⑤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⑥做好受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和追偿;
⑧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其他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3.3.2 社会救助
经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在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受灾、遇险、受影响的人员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由市、区民政部门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救助工作,保障相关人员的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或者组织处置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市政府或者授权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区政府进行调查评估。
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事发地的区政府组织调查评估。
3.3.3.1 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调查应当包括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
3.3.4 事后恢复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区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立市、区、街道三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运输保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组建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军队应急力量。驻深解放军、武警部队是本市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在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辅助工作。
(5)应急专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4.2 经费保障
(1)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设立应急处置经费,并建立资金快速拨付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效率。市、区财政的预备费应当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规定执行。启动市级层面响应后,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事发地的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市级财政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落实调用、征用补偿或者补助政策。各级有关部门应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加强监督和审计。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4.3 物资保障
(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市不同行业、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区政府应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时,以本级政府的名义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涉及周边城市的物资调用的,由本级政府向周边城市、广东省政府提出物资调用的申请。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4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2)市公安交警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应急车辆的应急通行标志。
(3)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7 人员防护保障
相关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救援任务对救援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确保救援人员的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由市通信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配合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市、区应急委办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有关部门和属地的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应急预案、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其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配备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的环境监测装备和器材,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倒罐槽车及运输车辆。市公安交通警察局负责引导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起吊特种设备安全快速通行;核实执行抢险救援任务发生的交通违章行为,并免除相应处罚。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按要求在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并制定应急预案。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根据人员疏散避险需要,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或特定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4.11 科技支撑保障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配合,加强与危险化学品领域事故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的沟通联系,对相关紧缺技术的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的先进性。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12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3 法制保障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 供电保障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现场指挥部及各类抢险救援工作的临时供电。
4.15 保险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单位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4.16 其他应急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市有关部门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演练制度,至少每2年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3)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开展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到所在地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2 宣传教育
各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危险化学品安全与应急意识,以及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5.3 培训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紧急避险、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2)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4)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4 责任与奖惩
(1)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公民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3)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容错纠错机制,全面激励广大应急战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
6 附则
6.1 预案实施与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深应急〔2019〕229号)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涉及的单位,按本预案有关规定编制和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及支撑性文件。
6.2 名词术语定义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事故。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由危险化学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称。
(5)其他说明: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本数),“以下”不含本级(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