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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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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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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清府函〔2018〕327号

颁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8-08-03生效日期:2018-08-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工作原则 6

  1.5 事件分级 7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7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8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9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9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9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 9

  2.1.2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9

  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9

  2.2 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9

  2.3 现场指挥机构 11

  2.4 环境应急专家库 12

  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2

  3 预防和预警 13

  3.1 信息监控与预防 13

  3.2 预警工作 14

  3.2.1 预警分级 14

  3.3.2预警发布 14

  3.3.3 预警行动 15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16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16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6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7

  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18

  5 应急响应 18

  5.1 分级响应机制 18

  5.2 应急响应程序 20

  5.2.1 先行处置 20

  5.2.2 指挥和协调 21

  5.2.3 响应措施 21

  5.3 响应终止 24

  5.3.1终止条件 - 24 -

  5.3.2终止程序 24

  5.4 后期工作 24

  5.4.1 损害评估 24

  5.4.2 事件调查 25

  5.4.3 善后处置 25

  6 应急保障 25

  6.1 资金保障 25

  6.2 物资保障 25

  6.3 通信保障 26

  6.4 人力资源保障 26

  6.5 技术保障 26

  6.6 环境责任保险 26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27

  6.7.1 宣传 27

  6.7.2 培训 27

  6.7.3 演练 27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27

  7.1 奖励 28

  7.2 责任追究 28

  8 附则 28

  8.1 预案管理 28

  8.2 预案解释 28

  8.3 预案实施时间 28

  附表一、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29

  附表二、清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34

  清远市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37

  清远市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92

  清远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119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维护环境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优先。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过程中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强化环境风险的源头预防,提升预警能力,化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

  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发生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清远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督促各辖区内企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和人才、技术、设备资源,充实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演练,积极培养环境应急社会化救援力量,协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鼓励开展环境应急相关风险管控技术、预警体系及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建立完善市环境应急专家队伍,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

  清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召集人。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铁通清远分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见附件一。

  2.1.2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联席会议下设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全市应急资源信息,负责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综合协调、预防预警、信息收集与上报、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应急管理工作。

  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市环境保护局建议,或者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在必要时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置组等具体工作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下设各工作组主要职责见附件二。

  对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国家或广东省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配合国家或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式建立健全。鼓励相邻、相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响应的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官的统一指挥。

  2.4 环境应急专家库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清远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定期维护和更新。环境应急专家库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监测、化工、生态、水利水文、辐射、防化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 有关类别环境污染事件专业指挥机构

  1.渔业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2.内河船舶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件应急救援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4.陆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林业部门负责。

  5.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由农业部门负责。

  6.其他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应急救援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预防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市以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北江等重要水体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常规环境监测数据,以及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加强对水质监测站、空气监测站的维护,提升土壤环境应急监测能力,查清相关行业土壤污染风险底数,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和研判,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辐射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及时预警、及时报告,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市以及各县(市、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自然灾害预警等各类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实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 预警工作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3.2 预警发布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报请市环境保护局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水体下游及相关地区。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县(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3.3 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根据污染状况、人员伤亡情况、污染趋势等,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同时确定是否需要向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提出污染警告。

  (4)加强监管。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先行处置。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超出厂界范围或超出企业应对能力的情况下,必须提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记录好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物、人员伤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并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省环保厅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并根据事件发展态势,适时续报相关信息,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环保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清远市设立的机构,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协调,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视事件情况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应急响应程序

  



  图1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5.2.1 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协调可能影响到的下游及相关地区政府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 指挥和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相应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5.2.3 响应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污染处置组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污染处置工作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根据污染物质的性质,分别采取必要的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当涉事企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调查处理组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4)开展应急监测。加强对大气、水体、土壤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专业技术支持。组织有关环境应急专家组专家,分析情况,为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队伍提供技术支持、决策咨询;指令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其他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6)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8)加强保障工作。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9)市场监管调控。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3 响应终止

  5.3.1终止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5.3.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4 后期工作

  5.4.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5.4.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5.4.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受污染水体、大气、土壤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级环境应急装备及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

  6.2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各类常规和特殊污染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相关装备和物资的储备,加快建立专业化物资储备仓库,提升应对能力。

  6.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提升环境应急信息化水平;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4 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境应急有关部门及各地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辖区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培训,推动政企共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6.5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加快引进环境保护大数据技术,推进清远市智慧环保建设和环境应急的衔接,实现环境应急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提高环境应急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环境责任保险

  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

  6.7 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 宣传

  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结合每年的世界环境日和环境安全教育月等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发放手册等手段,广泛开展环境事件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预防、处理、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自救、互救能力。

  6.7.2 培训

  市环境保护局要根据职责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以及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加强对环境应急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

  6.7.3 演练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自身职责的要求,针对典型突发环境事件,灵活采用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各种方式,积极组织并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应急演练由市环境保护局制定方案,经应急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奖励

  公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7.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出现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如因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导致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环境保护局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附表一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市三防办、市气象局、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铁通清远分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如下表所示。

  附表1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序号单位名称分工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相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及投资安排。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环境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7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订、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的设立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8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9市住建局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10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因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11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12市农业局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13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为区、县(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4市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急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1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

  1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17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8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外国、港澳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

  19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工作。

  20市三防办负责江河水量应急调度。

  2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相关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条件允许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2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铁通清远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2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负责组织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附表二

  清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清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等具体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表所示。

  附表2 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成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编号应急

  工作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主要职责

  1污染

  处置组市环境

  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林业局等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

  监测组市环境

  保护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

  救援组市卫生

  计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

  保障组市发展

  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

  宣传组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

  稳定组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综合协调组市环境保护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谊会议各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要时申请、接受国家援助。

  8调查处理组市环境

  保护局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清远市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39

  1.1 编制目的 39

  1.2 编制依据 39

  1.3 预案内容 39

  1.4 适用范围 40

  1.5 事件分级 40

  1.5.1 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40

  1.5.2 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40

  1.5.3 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41

  1.5.4 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 4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41

  2.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43

  2.2 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47

  3 预防和预警 51

  3.1 信息监控与预防 51

  3.1.1 信息监控 51

  3.1.2 水质监测预报 51

  3.2 预警工作 52

  3.2.1 预警分级 52

  3.2.2 预警发布 52

  3.2.3 预警行动 53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54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54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54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55

  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55

  5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56

  5.1 分级响应机制 56

  5.2 应急响应程序 57

  5.2.1 先行处置 57

  5.2.2 指挥和协调 58

  5.2.3 响应措施 58

  6 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 62

  6.1 分级响应机制 62

  6.2 应急响应程序 62

  6.2.1 先行处置 62

  6.2.2 指挥和协调 62

  6.2.3 响应措施 62

  7 响应终止 65

  7.1 终止条件 65

  7.2 终止程序 65

  8 后期工作 65

  8.1 损害评估 65

  8.2 事件调查 65

  8.3 善后处置 66

  附件1 清远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 67

  附件2 清远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70

  附件3 典型水环境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 7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下针对突发水环境事件设置专项应急预案,对综合预案进行补充和细化,建立健全清远市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水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水体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预案。

  1.3 预案内容

  本专项预案作为《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补充,为针对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水环境事件而制定的专项操作预案。对于综合预案内已进行阐述且对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应急救援过程相关性较小的“组织指挥体系”、“信息监控与预防”、“应急保障”、“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管理实施”等内容详见综合预案,本专项预案将不作详述。

  1.4 适用范围

  本专项预案适用于企业污水处理设施故障、违法排污、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暴雨等自然灾害造成清远市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水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 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4)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本专项预案作为《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补充,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参照《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清远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召集人。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组织指挥体系详见《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预案)》相应章节内容。

  2.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处理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在处理处置突发水环境事件过程中,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分工职责如下表所示。

  表1 市联席会议关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的

  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序号单位名称分工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突发水环境事件相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展

  改革局牵头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及投资安排。

  3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组织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事发水体上游及沿岸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为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6市环境

  保护局牵头制订、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以及突发水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水环境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负责建立突发水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水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8市住建局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9市交通

  运输局参与因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10市水务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11市农业局指导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派出专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12市卫生

  计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公众身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责令其停止供水;及时为区、县(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流域沿岸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水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6市外事

  侨务局负责外国、港澳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

  17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工作。

  18市三防办负责江河水量应急调度。

  19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相关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必要时对突发水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条件允许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0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铁通清远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21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负责组织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2.2 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市政府根据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经市环境保护局建议,或者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在必要时成立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等具体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表所示。

  表2 清远市突发水环境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

  成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编号工作组参与单位主要职责

  1污染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根据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水文、气象、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水体应急监测,为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等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谊会议各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通报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必要时申请、接受国家援助。

  8调查处理组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预防

  3.1.1 信息监控

  市以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水环境风险源监控、水文水质预报和水环境污染事件监测,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并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和研判,做好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市以及各县(市、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卫生计生、气象等相关部门应统筹协调与突发水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水环境事件。加强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的自然灾害预警等各类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通报,对较大以上事件经核实后应及时上报。

  3.1.2 水质监测预报

  加强水质实时监测和常规监测。以北江流域为重点,推进水质自动站建设和水环境安全预测预警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相关水质监测指标。清远市环境监测站和各县(区、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清远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县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常规监测,及时发现水质环境异常及可能存在的水质安全隐患。

  3.2 预警工作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水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水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2.2 预警发布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及时报请市环境保护局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做好启用备用水源的准备工作。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可能需要的相关物资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强化监管。对可能导致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水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水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先行处置。在突发水环境事件可能超出厂界范围或超出企业应对能力的情况下,必须提前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水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水环境事件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清远市设立的机构,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协调,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5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饮用水水源地(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相关上游水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根据清远市突发水环境事件分级,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或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分别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政府启动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属于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视事件情况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级别的,属于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先行处置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污染处置组根据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命令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污染状况、人员伤亡等情况勘察,分析污染趋势、事故类型,作出是否需要疏散人群、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和预警分级判断。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总体应急预案。

  5.2.2 指挥和协调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水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水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响应的工作组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水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5.2.3 响应措施

  清远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类型包括:

  (1)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化学品或污染物泄漏、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失效或停运、企业违法排污等,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由于危化品运输等交通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由于暴雨等自然灾害,将上游及各支流生活和畜禽养殖等累积性常规污染物冲到下游,造成累积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主要类型,各种情景下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如表3所示。

  表3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一览表

  序号事故情景可能造成的污染物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生产事故或违法排污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苯类、挥发酚、重金属等(1)调查处理组展开调查,查清造成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及相关企业。

  (2)污染处置组组织开展污染源封堵,阻止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源,并及时关停、限排相关排放企业。应急指挥部指挥相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堵漏、截污、消污等应急抢险措施,彻底切断所有污染源。

  (3)应急监测组立即对事故企业排污口、事发地、事发地饮用水源上游水质进行连续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4)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泄漏量,综合考虑降低饮用水源流域内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支流流入量,以降低下游污染物排入量便于应急处置。

  (5)若发现污染物仍有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扩散的趋势,则立即向受影响水体投加吸附剂或化学药剂,对污染物进行“削峰”。

  (6)如采取上述应急措施后,受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水质仍然超标,则迅速从上游水库调水,缓解污染矛盾。具体调水方案、水量、时间等由应急指挥部及应急专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7)在污染物短期内无法消除,且下游自来水厂处理工艺的限制无法保证出厂水质达标情况下,应通知水厂立即关闭当前取水口并临时调用备用水厂供水,直至污染物彻底清除,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2危化品交通运输事故pH、石油类、苯类、挥发酚、硫化物、氯化物等(1)调查处理组展开调查,查清交通事故原因、位置、主要污染物类型、储存量及可能的泄露量。

  (2)立即切断污染源,停止污染物污染物排入饮用水源。由污染处置组进行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控制泄漏物后,即时对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必要时可在下游构筑围油栏等拦截、分流受污染水体。

  (3)应急监测组立即对事故发生地及下游进行连续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4)若污染物仍有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扩散的趋势,则立即向受影响水体投加吸附剂或化学药剂,对污染物进行“削峰”。

  (5)如采取上述应急措施后,受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水质仍然超标,则迅速从上游水库调水,缓解污染矛盾。具体调水方案、水量、时间等由应急指挥部及应急专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6)在污染物短期内无法消除,且下游自来水厂处理工艺的限制无法保证出厂水质达标情况下,应通知水厂立即关闭当前取水口并临时调用备用水厂供水,直至污染物彻底清除,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3汛期导致的累积性水质超标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1)调查处理组展开调查,查清造成饮用水源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以及导致下游水质超标的主要支流。

  (2)应急监测组立即对事发地及其上下游水质进行连续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3)根据应急监测结果,降低流域内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支流流入量,以降低下游饮用水源污染物排入量便于应急处置。

  (4)若污染物仍有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扩散的趋势,则立即向受影响水体投加吸附剂或化学药剂,对污染物进行“削峰”。

  (5)如采取上述应急措施后,受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指标仍然超标,则迅速从上游水库调水,缓解污染矛盾。具体调水方案、水量、时间等由应急指挥部及应急专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确定。

  (6)在污染物短期内无法消除,且下游自来水厂处理工艺的限制无法保证出厂水质达标情况下,应通知水厂立即关闭当前取水口并临时调用备用水厂供水,直至污染物彻底清除,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6 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其他水体(非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河流及其他河涌)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具体响应启动流程参考5.1节内容。

  6.2 应急响应程序

  6.2.1 先行处置

  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先行处置措施具体参考5.2.1节内容。

  6.2.2 指挥和协调

  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指挥和协调具体参考5.2.2节内容。

  6.2.3 响应措施

  清远市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类型具体包括:

  (1)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化学品或污染物泄漏、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失效或停运、企业违法排污等,引发的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2)由于危化品运输等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3)由于暴雨等自然灾害,将上游及各支流生活和畜禽养殖等累积性常规污染物冲到下游,造成累积性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

  结合我市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类型,各种情景下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如表3所示。

  表4 其他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一览表

  序号事故情景可能造成的污染物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生产事故或违法排污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石油类、苯类、挥发酚、重金属等(1)调查处理组展开调查,查清造成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及相关企业。

  (2)污染处置组组织开展污染源封堵,阻止污染物排入水体,并及时关停、限排相关排放企业。应急指挥部指挥相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堵漏、截污、消污等应急抢险措施,彻底切断所有污染源。

  (3)应急监测组立即对事故企业排污口、事发地、事发地河流上游水质进行连续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4)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泄漏量,综合考虑降低流域内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支流流入量,以降低下游污染物排入量便于应急处置。

  (5)若污染物有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扩散的趋势,则立即向受影响水体投加吸附剂或化学药剂,对污染物进行“削峰”。

  2危化品交通运输事故pH、石油类、苯类、挥发酚、硫化物、氯化物等(1)调查处理组展开调查,查清交通事故原因、位置、主要污染物类型、储存量及可能的泄露量。

  (2)立即切断污染源,停止污染物污染物排入水体。由污染处置组进行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控制泄漏物后,即时对现场泄漏物进行覆盖、收容、稀释,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必要时可在下游构筑围油栏等拦截、分流受污染水体。

  (3)应急监测组立即对事故发生地及下游进行连续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4)若污染物有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扩散的趋势,则立即向受影响水体投加吸附剂或化学药剂,对污染物进行“削峰”。

  3汛期导致的累积性水质超标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1)调查处理组展开调查,查清造成水质超标的主要原因以及导致下游水质超标的主要支流。

  (2)应急监测组立即对事发地及其上下游水质进行连续监测,及时掌握水质情况,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3)根据应急监测结果,降低流域内污染情况较为严重的支流流入量,以降低下游污染物排入量便于应急处置。

  (4)若污染物有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含备用水源)扩散的趋势,则立即向受影响水体投加吸附剂或化学药剂,对污染物进行“削峰”。

  7 响应终止

  7.1 终止条件

  突发水环境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研判,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条件已经排除,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分析工作。

  7.2 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后期工作。

  8 后期工作

  8.1 损害评估

  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水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8.2 事件调查

  突发水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8.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水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附件1

  清远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信息

  表1 清远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本信息

  序号名称使用

  状态水源

  类型所属流域所属行政区域供水

  范围服务人口

  (万人)实际取水量(万m3/年)

  1北江七星岗在用河流型北江清城区除源潭镇、龙塘镇外的区域557480.91

  2北江芒洲在用河流型北江清新区清新区9855.00

  3滨江迳口在用河流型北江

  (滨江)清新区清新区太和镇151660.93

  表2 清远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基本信息

  序号水源名称所在行政区水源

  类型设计供水量(万吨/年)实际供水量(万吨/年)服务人口(万人/年)服务

  年限服务

  地区服务

  水厂

  1连江龙潭寺连州河流型2190929.731327连州市区市水厂

  2北江观洲坝英德河流型21902528.873022英城街道、大站镇云山

  水厂

  3放牛洞水库佛冈湖库型196836331218佛冈县城县水厂

  4坝仔坑佛冈河流型7301642.423佛冈县城县水厂

  5鸡爪冲连山河流型2552520.7544连山县城县水厂

  6龙骨冲连山河流型2552520.7544连山县城县水厂

  7西牛塘连山河流型402

  0360

  01044

  0连山县城县水厂

  8旭水连山河流型连山县城/

  9牛路水连南湖库型547.5313.895.56三江镇县水厂

  10茶坑水库阳山湖库型1095949.31227阳山县城南阳供水公司

  11城北水库阳山湖库型0000备用水源/

  12连江黄燕滩阳山河流型0000备用水源/

  附件2

  清远市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表1 清远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序号水源

  名称保护区名称和级别水域保护范围与

  水质保护目标陆域保护范围

  1北江七星岗清远市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北江清远市区附城镇大朗至七星岗水厂下游500米河段的水域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米的陆域范围

  清远市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北江清远市区附城镇白庙墟头上游1500米至清城南门口除一级保护区的河段水域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米的陆域范围

  清远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北江清新区江口汛至清新区回澜镇飞水桥除一、二级保护区的河段水域/

  2滨江

  迳口清新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迳口二级电站引水的东干渠内,从迳口二级电站上溯至迳口一级电站东干渠入口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清新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迳口二级电站引水的东干渠内的太和水厂泵站吸水口至下游500米的干渠水域:迳口一级电站东干渠入口上溯1000米的河段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清新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沙河至珠坑河段,新洲、石坎、南冲、石马、禾云、鱼坝、罗秀河支流,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3北江芒洲水源北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芒洲水源取水口一侧上游1500米与下游100米之间的水域(河道中弘线右岸)以及山塘水源取水口一侧上游2000米与下游100米之间的水域(河道中弘线右岸);取水口一侧自一级水域保护区边界线向陆域至防洪堤的陆域范围;

  北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芒洲及山塘水源一级水域边界上游3000米及下游200米的水域范围;自一级保护区陆域和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向陆域纵深至防洪堤堤顶外侧50m的陆域范围;

  北江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北江芒洲水源与北江山塘水源二级水域之间约1200米的水域范围;自准保护区水域边界线向陆域纵深至防洪堤堤顶外侧50m的陆域范围。

  表2 清远市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序号水源地

  名称保护区名称和级别水域保护范围与

  水质保护目标陆域保护范围

  1连江龙潭寺连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连江连州市自来水厂龙潭寺吸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的河段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连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连江连州市自来水厂龙潭寺吸水点上游1000米上溯3500米的河段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2北江观洲坝英德市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北江云山水厂吸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英德大桥的河段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英德市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北江江湾至何公坑上侧除一级保护区的河段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英德市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北江白沙至江湾的河段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北江何公坑口至英城镇桥下管理区办事处的河段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Ⅲ类。相应准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3放牛洞水库佛冈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放牛洞水库取水点为中心800米范围类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Ⅰ类。放牛洞水库104.5米正常水位向陆纵深1300米的集雨区。

  佛冈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放牛洞水库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4坝仔坑佛冈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石角河人工湖取水点为中心800米范围内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佛冈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石角河段一级保护区往东上溯3000米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佛冈县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石角河段二级保护区往东上溯3000米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5鸡爪冲连山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鸡爪冲连山林场吸水点为中心,上溯4000米(但不超过河流上游起点)至下溯500米的河段,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6龙骨冲连山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龙骨冲吸水点坝头为中心,上溯3000米(但不超过河流上游起点)至下溯1000米的河段,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7西牛塘连山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西牛塘水库吸水点为中心,上溯2000米(但不超过河流上游起点)至下溯1000米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8旭水连山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旭水一级水库坝头吸水点为中心,上溯1000米至下溯200米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连山县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旭水一级水库坝头吸水点上游1000米起上溯5000米,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下游边界300米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不超过分水岭)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9牛路水连南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太平镇牛路水冲供水点为中心,上溯1000米至下溯1500米的河段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连南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以太平镇牛路水冲供水点为中心,上溯3000米至下溯1500米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河段水域,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集雨区陆域范围

  10茶坑水库阳山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茶坑水库大莨库区向县城区供水点为中心15公里范围内的水域

  阳山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茶坑水库40.5米正常水位线内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入库山溪水上溯3000米的河段水域茶坑水库33.8平方公里集雨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阳山县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茶坑水库入库山溪水上溯3000米起至10000米的河段水域

  11城北水库阳山县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城北水库向县城区供水点为中心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

  阳山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城北水库20.3米正常水位线内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入库山溪水上溯1000米的河段水域城北水库4.8平方公里集雨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阳山县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城北水库入库山溪水上溯1000米起至5000米的河段水域

  附件3

  典型水环境污染物应急处置技术

  序号项目水质标准【注1】备选处理技术推荐应急净水工艺条件和参数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mg/L)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体(mg/L)反应条件【注2】药剂基准投加量(mg/L)【注3】最大应对超标倍数【注4】

  1锌1.01.0碱性化沉淀pH>8.5FeCl3>5见备注

  硫化物沉淀中性pHS2>2见备注

  2铅0.010.05碱性化沉淀pH>7.5/

  9.0-9.5FeCl3>10/聚铝>20见备注

  硫化物沉淀中性pHS2>0.5见备注

  3汞0.0010.00005碱性化沉淀pH>9.5FeCl3>5见备注

  硫化物沉淀中性pHS2>0.02见备注

  4铜11.0碱性化沉淀pH>7.5/

  8.0-9.5FeCl3>5/聚铝>10见备注

  硫化物沉淀中性pHS2>1见备注

  5银0.05/碱性化沉淀pH>7.0/

  7.0-9.5FeCl3>10/聚铝>10见备注

  硫化物沉淀中性pHS2>0.02见备注

  6镉0.0050.005碱性化沉淀pH>8.5/

  8.5-9.0FeCl3>5/聚铝>20见备注

  硫化物沉淀中性pHS2>0.02见备注

  7铍0.0020.002碱性化沉淀pH>8.0/

  7.0-9.5FeCl3>5/聚铝>10见备注

  8镍0.020.02碱性化沉淀pH>9.5FeCl3>5见备注

  9铬(六价)0.050.05化沉中性pHFeSO4>5,Cl2=3见备注

  10钡0.70.7化沉中性pH硫酸铝>30mg/L见备注

  11钛/0.1化沉中性pHFeCl3>5/聚铝>20见备注

  12钒/0.05化沉中性pHFeCl3>5见备注

  13锑0.050.005化沉中性pHFeCl3>5,三价锑另需预加氯Cl2=3见备注

  14钴/1.0碱性化沉淀pH>9.5/9.0FeCl3>5/聚铝>10见备注

  15锰0.10.1化沉、氧化pH>9.0FeCl3>5见备注

  16砷0.010.05化沉中性pHFeCl3>20,三价锑另需预加氯Cl2=3见备注

  17硒0.010.01碱性化沉淀中性pHFeCl3>30见备注

  18氰化物0.050.05氧化中性pHCl2>0.8见备注

  19硫化物0.020.1氧化中性pHCl2>0.8见备注

  20亚硝酸盐1.0/氧化///

  21苯0.010.01吸附k=0.0245,1/n=0.5217PAC>3017

  22甲苯0.70.7吸附k=0.2083,1/n=0.763PAC>3418

  23乙苯0.30.3吸附k=0.1331,1/n=0.5179PAC>3021

  24二甲苯0.50.5吸附k=0.2465,1/n=0.8495PAC>2819

  25苯乙烯0.020.02吸附k=0.166,1/n=0.624PAC>1057

  26一氯苯0.3/吸附k=0.1213,1/n=0.5115PAC>3017

  271,2-二氯苯1.01.0吸附k=0.2041,1/n=0.5425PAC>3316

  281,4-二氯苯0.30.3吸附k=0.1401,1/n=0.2623PAC>1627

  29三氯苯(总量)0.20.02吸附k=0.2822,1/n=0.579PAC>4117

  30挥发酚(以苯酚计)0.0020.002吸附k=0.0101,1/n=0.4984PAC>2811

  31五氯酚0.0090.009吸附k=0.0114,1/n=0.2079PAC>1138

  322,4,6-三氯苯酚0.20.2吸附k=0.031,1/n=0.2033PAC>508

  332,4二氯苯酚//吸附k=0.0567,1/n=0.2993PAC>1923

  34四氯苯/0.02混凝沉淀四氯苯难溶于水/>5

  35六氯苯0.0010.05混凝沉淀六氯苯难溶于水/>5

  36异丙苯/0.25混凝沉淀异丙苯难溶于水/>5

  37硝基苯/0.017吸附k=0.12067,1/n=0.6166PAC>1246

  38二硝基苯/0.5吸附k=0.4328,1/n=0.0491PAC>1149

  392,4-二硝基甲苯/0.0003吸附k=0.0022,1/n=0.4072PAC>2321

  402,4,6-三硝基甲苯/0.5吸附k=0.0873,1/n=0.200PAC>3512

  41硝基氯苯/0.05吸附k=0.0694,1/n=0.4206PAC>3931

  422,4-二硝基氯苯/0.5吸附k=0.1407,1/n=0.3394PAC>2617

  43苯胺/0.1吹脱///

  44联苯胺/0.0002吸附k=0.3044,1/n=1.0131PAC>3521

  45多环芳烃//吸附/PAC>10>5

  46苯丙(a)芘0.000010.0000028吸附/PAC>10>5

  47多氯联苯/0.00002吸附/PAC>10>5

  48四氯化碳0.0020.02吸附k=1.0255,1/n=1.4734PAC>1484

  49三氯乙烯0.070.07吸附k=0.1302,1/n=1.4517PAC>2043

  50四氯乙烯0.040.04吸附k=1.1631,1/n=1.6157PAC>5012

  511,1,1-三氯乙烷2/吸附k=63.791,1/n=5.1026PAC>936

  521,1,2-三氯乙烷//吸附k=63.791,1/n=5.1026PAC>936

  53六氯丁二烯0.00060.0006吸附k=0.0449,1/n=0.7456PAC>2623

  54三氯甲烷0.060.06吸附k=0.2994,1/n=1.995PAC>4401

  5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3/吸附k=0.1507,1/n=0.9951PAC>1824

  56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0.0080.008吸附k=0.0403,1/n=0.7981PAC>874

  57邻苯二甲酸二丁酯0.0030.003吸附k=0.0947,1/n=0.2523PAC>1258

  58石油类0.30.05吸附、混凝///

  59环氧氯丙烷0.00040.02吸附k=0.3382,1/n=1.0315PAC>3521

  60藻类//预处理、强化混凝、气浮//1亿个/L

  61微囊藻毒素0.0010.001吸附、氧化/PAC>20>10

  62土嗅素0.00001/吸附k=0.0008,1/n=0.3637PAC>597

  63二甲基异莰醇0.00001/吸附k=0.0001,1/n=0.2876PAC>1629

  64甲硫醇//氧化///

  65乙硫醇//氧化///

  66甲硫醚//氧化///

  67二甲二硫醚//氧化///

  68二甲三硫醚//氧化///

  69细菌总数100 CFU/ml/消毒/应急期保持出水余氯大于0.5 mg/L/

  70总大肠菌群每100 ml水样不得检出/消毒/应急期保持出水余氯大于0.5 mg/L/

  71耐热大肠菌群每100 ml水样不得检出/消毒/应急期保持出水余氯大于0.5 mg/L/

  72粪型链球菌群//消毒/应急期保持出水余氯大于0.5 mg/L/

  73大肠埃希氏菌每100 ml水样不得检出/消毒/应急期保持出水余氯大于0.5 mg/L/

  74肠球菌每100 ml水样不得检出/消毒/应急期保持出水余氯大于0.5 mg/L/

  75产气荚膜梭菌每100 ml水样不得检出/消毒/应急期保持出水余氯大于0.5 mg/L/

  76蓝氏贾第鞭毛虫<1个/10 L/消毒/应急期保持出水余氯大于0.5 mg/L/

  77隐孢子虫<1个/10 L/强化常规工艺/应急期保持出水浊度小于0.1 NTU,余氯大于0.5 mg/L/

  *部分资料及参考数据来源于《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

  【注1】——水质标准:本技术指导手册引用的水质标准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包括正文和附录A)、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水体标准值,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地下水(GB/T14848-93)。

  【注2】——反应条件:对化学沉淀工艺,提供使用铁盐混凝剂或铝盐混凝剂所需调节的pH值;对粉末炭吸附工艺,提供试验得出的水源水条件下的Freundlich吸附等温线方程


=k

1/n中的参数k、1/n,可由此根据污染物的原水浓度C0和处理后的目标浓度Ce求出投炭量C1,方程中污染物浓度和投炭量均为mg/L;对化学氧化工艺提供反应所需的pH等条件。

  【注3】——基准投加量条件:污染水样按标准限制的5倍(超标4倍)配制,处理后浓度低于标准限值的50%。如各标准限值不同,原水浓度以最高者计,处理后浓度以最低者计。粉末炭投加量以l—2小时吸附时间(取水口投加,距水厂一定距离)计,如水厂内投加,应适当增加投加量。混凝剂投加量以正常混凝工艺时间计。曝气吹脱法给出了50%、80%和90%去除污染物所需的气水比。

  【注4】——最大应对超标倍数条件:①对于粉末活性炭吸附法,按粉末炭最大投加量80m/L,吸附时间大于120min,出水达标计;②对于碱性化学沉淀法,只要能满足沉淀所需pH值,理论上可应对任何超标浓度,但是在当前的水处理技术条件下,仍存在一些物质难以去除,包括钼、铊、硼等,因此对于含这些污染物的污染源要特别加强监控,防止污染水源;③对于硫化物沉淀法,可应对的超标浓度取决于硫化物投加量,当硫化物投加量过高时需要在沉后加氯氧化去除硫化物,避免二次污染。

  【注5】——投加药剂二次污染及处理方法:①对于粉末活性炭吸附法,不足之处是部分细炭末被混凝沉淀去除的效果较差,会随水流进入滤池,增加滤池负担,缩短滤池的过滤周期。此时水厂必须采取强化混凝措施,如增加混凝剂的投加量和采用助凝剂等。已吸附有污染物的废弃炭随水厂沉淀池排泥水排出,对此种污泥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②碱性化学沉淀法特别要注意的是铝盐混凝剂在pH值过高(pH>9.5)条件下使用会产生溶于水的偏铝酸根,可能会产生滤后水铝超标问题(饮用水标准铝的限值为0.2mg/L);③硫化物沉淀法中由于硫化物本身是饮用水标准中予以限制的污染物,如果投加量过高还必须加入氧化剂予以去除。混凝剂选择方面为了避免对投加的硫化物产生氧化或沉淀反应,应选用铝盐混凝剂而不用铁盐混凝剂(包括Ⅱ价铁和Ⅲ价铁)。硫化物可以在水厂内和铝盐混凝剂一起投加,经过混凝—沉淀后大部分硫化物和污染物结合成为不溶物而得以去除,在进入滤池前加入一定剂量的氧化剂,将残余的硫化物氧化去除,避免二次污染。需要强调的是,投加硫化物沉淀去除金属污染物的做法在国内外饮用水处理中并没有先例,使用必须十分谨慎,此处仅将其作为一种储备技术进行分析;④氧化技术的主要缺点是通常采用的氧化剂(液氯、次氯酸钠、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的种类和剂量可能不足以将污染物彻底氧化分解,特别是处理有机物时可能会生成次生污染物。因此,在饮用水应急处理中,化学氧化法主要用于无机污染物(氰化物、硫化物、亚硫酸盐等)。对于有机污染物,首选的应急处理方法是活性炭吸附法;⑤应急强化消毒所用消毒剂的首选药剂为液氯。为增加消毒接触时间,建议增大预氯化或前加氯的加氯量。

  清远市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94

  1.1 编制目的 94

  1.2 编制依据 94

  1.3 预案内容 94

  1.4 适用范围 95

  1.5 事件分级 95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95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95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96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96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97

  2.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97

  2.2 环境应急指挥部成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102

  3 预防和预警 105

  3.1 信息监控与预防 105

  3.1.1 信息监控 105

  3.1.2 空气质量预报 105

  3.2 预警工作 105

  3.2.1 预警分级 105

  3.2.2 预警发布 106

  3.2.3 预警行动 106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108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108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08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09

  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110

  5 应急响应 110

  5.1 分级响应机制 110

  5.2 应急响应程序 111

  5.2.1 先行处置 111

  5.2.2 指挥和协调 111

  5.2.3 响应措施 112

  5.3 响应终止 117

  5.3.1终止条件 117

  5.3.2终止程序 117

  5.4 后期工作 117

  5.4.1 损害评估 117

  5.4.2 事件调查 117

  5.4.3 善后处置 11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下针对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设置专项应急预案,对综合预案进行补充,建立健全清远市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防范、应对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远市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预案。

  1.3 预案内容

  本预案作为《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而制定。对于综合预案内已进行阐述且对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救援过程相关性较小的“组织指挥体系”、“信息监控与预防”、“应急保障”、“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管理实施”等内容详见综合预案,本专项预案将不作详述。

  1.4 适用范围

  本专项预案适用于企业废气处理设施故障、违法排污、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引发、大气重污染造成清远市行政区域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大气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大气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因大气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大气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大气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因大气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4)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大气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大气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因大气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4)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度污染以上类别的(AQI≥201);

  (5)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大气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大气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大气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本专项预案作为《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补充,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参照《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清远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召集人。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组织指挥体系详见《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预案)》相应章节内容。

  2.1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分工职责

  清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24个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区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市联席会议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关于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各成员单位分工职责如下表所示。

  表1 市联席会议关于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成员

  单位及分工职责

  序号单位名称分工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环境应急宣传;负责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做好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协调环境应急有关项目建设及投资安排。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

  4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等工作;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办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装备、防护用品的购置、维护费用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运行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6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制订、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以及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甄别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等级,提出预警级别建议;负责建立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按规定报告和通报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有关信息;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的设立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

  8市住建局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协助做好对建设工地泥浆、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全市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的建设与管理。

  9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因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

  10市农业局负责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农业、渔业等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及调查评估;负责对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

  11市卫生计生局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为区、县(市)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12市林业局负责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管理;负责对林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负责林业生态环境的灾后恢复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13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

  14市食品药品

  监管局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15市商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6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外国、港澳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协助现场管理工作。

  17市台办负责台湾地区记者采访申请的受理及现场管理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开展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相关的气象资料收集、报告、处理、分析和预报等工作。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条件允许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中国铁通清远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

  20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远供电局负责组织应急电力保障工作。

  2.2 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市环境应急工作小组关于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下设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调查处理组等具体工作组。各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职责如下表所示。

  表2 清远市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环境应急指挥部

  成下设工作组职责分工

  编号工作组参与单位主要职责

  1污染处置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气象局等根据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应急监测,为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协调军队力量参与应急监测。

  3医学救援组(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等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局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谊会议各相关成员单位协调各部门环境应急工作,根据需要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机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必要时申请、接受国家援助。

  8调查处理组(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及时移送相关案件。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与预防

  3.1.1 信息监控

  完善清远市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监测预报系统、风险源监控系统、气象预报系统,加强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并对可能导致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对较大以上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核实后应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

  3.1.2 空气质量预报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有关规定,清远市内共设置有15个空气质量站点,并实时发布清远市空气质量状况,分别为环保大楼站、凤城街办站、高新区站、大学城站、职业技术学院站、清新区环境保护局站、英德市英城镇政府站、英德市环境保护局站、连州市环境保护局站、工会医院站、佛冈县政府站、佛冈县环境保护局站、县计生服务站、连南监测站、阳山人民防空大楼子站。监测污染物指标包括SO2、NO2、CO、O3-1h、O3-8h、PM10、PM2.5以及AQI。

  3.2 预警工作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对应事件分级),颜色依次为蓝色(Ⅳ级)、黄色(Ⅲ级)、橙色(Ⅱ级)、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2.2 预警发布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报请市环境保护局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县(市、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还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准备工作。

  (4)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5)对可能导致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其中,核与辐射事件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4.3 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中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或境外机构人员在清远市设立的机构,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协调,市政府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应预案。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政府启动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以及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预案),视事件情况启动市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专项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综合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应急响应程序

  5.2.1 先行处置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必要的关闭、停产、封堵、喷淋、转罐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以及总体应急预案。

  5.2.2 指挥和协调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响应的工作组开展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5.2.3 响应措施

  清远市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类型包括:

  (1)由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危险气体泄漏、企业废气处理设施失效或停运、企业违法排污等,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2)由于危险气体运输等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3)由于大气环境质量重污染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

  结合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类型,清远市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联席会议应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加强应急工作,应急指挥部成下设工作组视情制定各类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情景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如表3所示。

  表3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一览表

  序号事故情景可能造成的污染物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生产安全事故或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SO2、NOx、烟尘、甲醛、甲烷、氯化氢、氨、氯等(1)展开调查查清造成突发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及企业。

  (2)立即切断污染源,停止污染物释放。关停、限排不稳定达标排放企业。应急指挥部指挥相关部门及企业进行堵漏、喷淋等应急抢险措施,彻底切断所有污染源。

  (3)立即对事故企业排污口、事发地、事发地周边环境进行特征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物扩散情况,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4)应急指挥部及应急专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划分出隔离区,设置安全警示牌及警戒带,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隔离现场,保证应急救援有序进行。

  (5)若事故产生衍生废水,则核实事故废水的流向并及时采取阻流措施,防止事故废水流入河流导致环境污染物进一步扩大。

  (6)根据事故污染物类型可对受影响区域内大气环境风险受体(包括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重要基础设施、企业等主要功能区域内的人群、保护单位等)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7)必要时对受影响区域内大气环境风险受体进行疏散,在疏散的路线上安排人员维持秩序,引导人员有序安全疏散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若事故发生在夜间,则应开启应急照明灯或使用其他照明设备),保证人员撤离至上风向方位,统计好人数,同时确保应急通道畅通。

  (8)如有人员受伤应送院就医治疗并做好受伤人员的处理以及跟踪照顾工作。

  2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甲烷、乙炔、氯化氢、氨、氯等(1)展开调查查清交通事故原因、位置、主要污染物类型、储存量及可能的泄露量。

  (2)实施封堵、喷淋、转罐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释放。

  (3)立即对事发地、事发地周边环境进行特征大气污染物连续监测,及时掌握污染物扩散情况,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4)应急指挥部及应急专家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划分出隔离区,设置安全警示牌及警戒带,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隔离现场,保证应急救援有序进行,并做好交通导行措施。

  (5)若事故产生衍生废水,则核实事故废水的流向并及时采取阻流、收集措施,防止事故废水流入河流导致环境污染物进一步扩大。

  (6)根据事故污染物类型可对受影响区域内大气环境风险受体(包括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重要基础设施、企业等主要功能区域内的人群、保护单位等)发布健康防护警示。

  (7)必要时对受影响区域内大气环境风险受体进行疏散,在疏散的路线上安排人员维持秩序,引导人员有序安全疏散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若事故发生在夜间,则应开启应急照明灯或使用其他照明设备),保证人员撤离至上风向方位,统计好人数,同时确保应急通道畅通。

  (8)如有人员受伤应送院就医治疗并做好受伤人员的处理以及跟踪照顾工作。

  3大气环境质量重污染引发的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SO2、NOx、PM2.5、CO、O3等(1)健康防护措施:在区域内主要媒体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建议中小学减少甚至停止户外体育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减少举办或做好应急方案。

  (2)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建议性减排措施包括:a.择机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降低大气污染物浓度。b.倡导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主动采取措施,调峰生产,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产减排。若由臭氧超标引起应急响应时,仅倡导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调峰生产,主动减产减排。c.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主动错峰上下班行动。d.向市政府报告相关县(市、区)应对环境空气重污染的应急响应情况,并提请市政府协调相关城市协同减排,减少区域污染。e.企事业单位启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a.视情况停驶部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b全县(市、区)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c.应急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使用优质燃料、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责令不稳定达标污染源停止排污。d.在重度污染以上的区域,除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外,其他建设工程停止土石方开挖、拆除施工、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暂停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喷涂和粉刷等作业。严重污染以上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等重点项目合理调整施工程序,减少扬尘污染。e.增加全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作业的时间、频次;重度污染以上的区实施强化保洁措施,严重污染以上的区在二级措施基础上实施进一步的强化保洁措施;加强施工工地执法检查;全面禁止未加覆盖物运输粉料的机动车上路行驶。f.全面禁止矿山爆破及粉碎作业。g.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h.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i.强化对重点监管餐饮企业的监控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行。j.加强对加油站油气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k. 视情况要求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监管企业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率或者停产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排放不稳定达标或未完成VOC排放控制整改工作的企业进行停产;对石化、化工、表面涂装、电子、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增加巡查频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5.3 响应终止

  5.3.1终止条件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件条件已经排除,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并落实有关单位继续组织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3.2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4 后期工作

  5.4.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5.4.2 事件调查

  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5.4.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清远市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21

  1.1 编制目的 121

  1.2 编制依据 121

  1.3预案内容 121

  1.4适用范围 122

  1.5事故分级 122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22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23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24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25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26

  3 预防和预警 126

  3.1 监测预防 126

  3.1.1 风险源监控 126

  3.1.2危险废物转运监控 127

  3.1.3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管控 127

  3.2 预警工作 127

  3.2.1 预警分级 127

  3.2.2预警发布 128

  3.2.3 预警行动 128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129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129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129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130

  5 应急响应 131

  5.1 分级响应机制 131

  5.2 应急处置程序 132

  5.2.1 先行处置 132

  5.2.2 指挥和协调 132

  5.2.3响应措施 133

  5.3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137

  5.4响应终止 147

  5.4.1终止条件 147

  5.4.2终止程序 147

  5.5后期工作 147

  5.5.1 损害评估 147

  5.5.2 事件调查 147

  5.5.3 善后处置 148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下针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设置专项应急预案,对综合预案进行补充,建立健全清远市境内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处置等过程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能力,维护清远市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预案内容

  本专项预案作为《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补充,为针对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而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专项应急预案,“信息报告与通报”、“应急保障”、“奖励与责任追究”、“预案管理实施”等内容详见《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章节内容,本专项预案将不作详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与固体废物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包括由固体废物在产生、运输、处置过程中因交通运输事故、操作失误、非法处理处置及企业安全事故等因素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于对清远市开展的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以及对各县(市、区)固体废物产生、处置及运输等进行环境风险分析,本预案重点分析的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包括:生活垃圾处置不当、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环境污染;危险废物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危险废物储存过程引发环境污染;危险废物处置不当、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环境污染;企业发生突发事故后衍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围绕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进行制定。

  1.5事故分级

  依据《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结合清远市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或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或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或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或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或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或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放射性物质泄漏,导致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或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导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因突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造成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本预案作为《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下级专项预案,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参照《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内容。清远市人民政府专门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任召集人。市环境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应急指挥部等相关部门组成及分工职责详见《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章节内容。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预防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危险废物转运清单统计、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企业风险评估,加强固体废物运输过程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负责做好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及预警信息监控。

  3.1.1 风险源监控

  清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负责督导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企业等重点环境风险源建成在线监控系统,通过安装现场视频监控、主要污染物指标等在线监控装置强化风险源监管。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定期监控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单位电子运单信息,查验危险废物类别、数量等,根据其理化性质开展风险排查工作。

  3.1.2 危险废物转运监控

  加强对危险废物转运过程的监控措施,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跟踪监控。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处置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单位进行承运,并通过交通部门行业监测平台形成托运人运单记录,防止出现运输危险废物企业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指定处置单位等违法行为。

  3.1.3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管控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开展生活垃圾综合利用、分类收集处置和密闭化运输等各项管理措施,严禁危险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3.2 预警工作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涉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根据事故分级要求,由低到高分为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对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黄色(对应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橙色(对应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红色(对应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橙色及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3.2.2预警发布

  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研判可能发生涉固体废物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报请市环境保护局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预警发布等信息详见《清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章节内容。

  3.2.3 预警行动

  在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发生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做好应急防范。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发布涉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各级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应对措施开展先行处置。在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超出厂界范围或超出企业应对能力的情况下,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环境保护局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境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环保部。

  4.2 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I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事件)、Ⅱ级响应(对应重大事件)、Ⅲ级响应(对应较大事件)、Ⅳ级响应(对应一般事件)四级。

  初判发生固体废物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负责应对,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初判发生固体废物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启动本预案,视事件情况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启动相应的预案,相关部门必须启动相应的部门预案。

  初判发生固体废物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启动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预案视情启动。

  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当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做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应急处置程序

  5.2.1 先行处置

  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查清事故原因、位置、固体废物类别、毒理性、泄露量及环境污染范围。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做好固体废物现场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采取必要的封堵、围挡、防疫消杀、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加强对事件现场的监视、控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情况。

  5.2.2 指挥和协调

  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对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由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保厅提出请求,或由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设立现场指挥部。对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各响应的工作组开展突发固体废物污染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对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织设立现场指挥部。

  5.2.3 响应措施

  5.2.3.1 污染处置

  (1)控制危险源。封堵固体废物泄漏处、查找固体废物泄漏的范围,对固体废物泄漏处进行封锁隔离;消除所有火源;做好固体废物堵漏措施,进行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控制住污染物,避免排入周边水体及农田。

  (2)属性鉴别。对泄漏或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或委托相关的危险废物鉴别专家,确定相关理化性质和危害特征。

  (3)处理处置。

  ①若鉴别结果未具备危险废物特性。在固体废物堆放处周围修筑环形堤进行围堵,用雾状水喷淋减少恶臭气体扩散,盖以塑料膜避免雨淋,防止渗滤液排入周边水体及管网中,通知当地环卫部门或相应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到现场运走处置。固体废物应采取密闭运输,控制运输环节二次污染,处置完毕后用雾状水喷淋,并处置残留物,降低环境污染及减少蚊虫滋生风险。

  ②若鉴别结果具备危险废物特性。根据泄漏的危险废物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理化性质,实施拦截、收集、稀释、中和等措施进行处理,主要分为五类应急处置,分别为:腐蚀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戴防毒面具,穿耐酸碱工作服;用水、砂土扑救,防止危险废物遇水产生飞溅,造成灼伤;用泡沫、雾状水喷淋覆盖抑制挥发性气体的产生。对危险废物进行围堵、收集,并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毒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收集毁损容器或泄漏物;必要时用泡沫、抗醇泡沫喷淋覆盖、抑制有毒气体产生;喷雾状水抑制、改变有毒气体流向;禁止喷水处理泄漏物或将水喷入危险废物容器或堆放处,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易燃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小量泄漏时,进行围堵,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大量泄漏时,进行围堵、收集,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若该类危险废物遇火源发生火灾时,可用泡沫、干粉扑救、砂土扑救。尽量避免用消防水扑救,鉴于部分危险废物(比如废矿物油)密度比水小,当用水扑救时,可能造成易燃性危险废物浮在水面上随水流淌而扩大火灾。若泄漏物是四散而流,则在泄漏点周围挖掘环型沟槽,然后收集、转移、回收。反应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禁止触及毁损容器或泄漏物。小量泄漏时,用干土、干砂或其他不燃材料覆盖后,盖以塑料膜以减少扩散和避免雨淋,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大量泄漏时,用干土、干砂或其它不燃性材料覆盖后,盖塑料膜减少扩散和避免雨淋,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感染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避免皮肤接触漏损的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对泄漏品进行封闭处理,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通知卫生部门或相应应急处置单位运走处置后,对感染性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进行消毒。放射性废物应急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相关防护工具,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对废物进行收集,防止事故继续蔓延和扩大。对于原因较为复杂的事故,应迅速报告指挥中心;对于放射性废物尤其是废密封放射源丢失事故,应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汇同公安、卫生部门追踪询查。

  5.2.3.2 应急监测

  加强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等的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固体废物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主要采样点为固体废物泄漏处可能污染到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等范围。根据固体废物的特性、结合土壤常规监测项目、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制定具体监测因子,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

  5.2.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2.3.4 应急保障

  启用应急储备的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组织开展人员运输和物资保障等。

  5.2.3.5 新闻宣传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2.3.6 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5.2.3.7 综合协调

  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固体废物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2.3.8 调查处理

  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收集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同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事故污染损害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5.3 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于对清远市开展的环境风险排查与评估,及对各县(市、区)固体废物产生、处置及运输等进行环境风险分析,主要的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为:生活垃圾处置不当、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环境污染;危险废物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环境污染;危险废物储存过程引发环境污染;危险废物处置不当、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环境污染;企业发生突发事故后衍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等5种事件情景,5种突发环境事件情景现场处置措施如下表所示。

  表1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序号事故情景主要应急处置措施

  1生活垃圾处置不当、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环境污染(1)接报后,展开调查查清生活垃圾转移、倾倒的位置、倾倒量及环境污染范围。将事件的信息及时通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根据描述情况判定事件级别及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封锁生活垃圾可能污染的农田或水体等区域,实施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控制住生活垃圾,避免其渗滤液排入周边水体及农田,对倾倒的生活垃圾进行查处和管理。

  (3)在固体废物堆放处周围修筑环形堤进行围堵,用雾状水喷淋减少恶臭气体扩散,盖以塑料膜避免雨淋,防止渗滤液排入周边水体及管网中,通知当地环卫部门或相应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到现场运走处置。固体废物应采取密闭运输,控制运输环节二次污染,处置完毕后用雾状水喷淋,并处置残留物,降低环境污染及减少蚊虫滋生风险。

  (4)根据生活垃圾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主要采样点为生活垃圾泄漏处可能污染到的农田、土壤及水体等范围。根据生活垃圾的特性、结合土壤常规监测项目、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制定具体监测因子,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

  (5)依照应急办公室的指示划分出隔离区,设置安全警示牌及警戒带,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隔离。

  (6)在危险区外上风向的洗消区对事故现场人员和防护设备进行清洗,用水、清洗液对事故现场进行冲洗稀释,将清洗废水收集再处理处置;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事故污染损害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2危险废物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环境污染(1)接报后,展开调查查清交通事故原因、位置、危险废物类别、毒理性、泄露量及环境污染范围。将事件信息及时通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根据描述情况判定事件级别、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封堵运输车辆泄漏处、查找危险废物泄漏的范围,对危险废物泄漏处进行封锁隔离;消除所有火源(泄漏区附近禁止吸烟、消除所有明火、火花或火焰);应做好危险废物堵漏措施,进行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漏物到安全地点,控制住污染物,避免排入周边水体及农田。

  (3)对泄漏的危险废物进行鉴别,或委托相关的危险废物鉴别专家,采取现场经验鉴别、或通过便携式检测仪鉴别、或通过采样进行实验分析,鉴别出危险废物的理化性质,确定危险废物是否属于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理化性质。

  (4)根据泄漏的危险废物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化学性质,实施拦截、收集、稀释、中和等措施进行处理,主要分为几类:①腐蚀性危险废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戴防毒面具,穿耐酸碱工作服;用水、砂土扑救,防止危险废物遇水产生飞溅,造成灼伤;用泡沫、雾状水喷淋覆盖抑制挥发性气体的产生。对危险废物进行围堵、收集,并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②毒性危险废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收集毁损容器或泄漏物;必要时用泡沫、抗醇泡沫喷淋覆盖、抑制有毒气体产生;喷雾状水抑制、改变有毒气体流向;禁止喷水处理泄漏物或将水喷入危险废物容器或堆放处,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③易燃性危险废物处置:小量泄漏时,进行围堵,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大量泄漏时,进行围堵、收集,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若该类危险废物遇火源发生火灾时,可用泡沫、干粉扑救、砂土扑救。尽量避免用消防水扑救,鉴于部分危险废物(比如废矿物油)密度比水小,当用水扑救时,可能造成易燃性危险废物浮在水面上随水流淌而扩大火灾。若泄漏物是四散而流,则在泄漏点周围挖掘环型沟槽,然后收集、转移。④反应性危险废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禁止触及毁损容器或泄漏物。小量泄漏时,用干土、干砂或其他不燃材料覆盖后,盖以塑料膜以减少扩散和避免雨淋,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大量泄漏时,用干土、干砂或其它不燃性材料覆盖后,盖塑料膜减少扩散和避免雨淋,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⑤感染性危险废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避免皮肤接触漏损的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对泄漏品进行封闭处理,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通知卫生部门或相应应急处置单位运走处置后,对感染性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进行消毒。

  (5)根据危险废物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主要采样点为危险废物泄漏处可能污染到的农田、土壤及水体等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结合土壤常规监测项目、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制定具体监测因子,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

  (6)依照运输事故现场判定情况,将运输车辆事故路段范围设为危险隔离区,设置安全警示牌及警戒带,严格限制车辆进入事故区;将事故运输车辆相关人员迅速撤离公路至上风处,防止危险废物泄漏扩散,确保人员安全。

  (7)在危险区外上风向的洗消区对事故现场人员和防护设备进行清洗,用水、清洗液对事故现场进行冲洗稀释,将清洗废水收集再处理处置;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事故污染损害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对清远市危险废物运输道路的环境风险管控及应急管理,特别是靠近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

  3危险废物储存过程引发环境污染(1)接报后,展开调查查清危险废物储存过程泄漏原因、位置、危险废物类别、储存量、毒理性及环境污染范围。将事件的信息及时通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根据描述情况判定事件级别及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切断危险废物泄漏区域附近电源、熄灭周围明火设备。储存的危险废物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过程因不相容而发生二次事故污染。该类危险废物主要风险源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或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主要采取围、堵、集等三种危险源控制方式,具体如下:①围: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应急物资,如砂袋、围堰等物理间隔,将储存过程泄漏出来的危险废物控制住,减少危险废物的蔓延扩散,特别是液态危险废物,要求进行收容、稀释,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②堵:将危险废物事故现场的雨水排放口和管道、生活污水排放口和管道、工业废水排放口及管道等排放口和阀门进行切断、堵塞或关闭,防止危险废物通过上述排放口流向外环境。③集:利用企业现场的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车等设施,收集泄漏出的危险废物,做好无毒化处理准备。

  (3)对泄漏的危险废物进行鉴别,或委托相关的危险废物鉴别专家,采取现场经验鉴别、或通过便携式检测仪鉴别、或通过采样进行实验分析,鉴别出危险废物的理化性质,确定危险废物是否属于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理化性质。

  (4)根据泄漏的危险废物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化学性质,实施拦截、收集、稀释、中和等措施进行处理,主要分为几类:①腐蚀性危险废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戴防毒面具,穿耐酸碱工作服;用水、砂土扑救,防止危险废物遇水产生飞溅,造成灼伤;用泡沫、雾状水喷淋覆盖抑制挥发性气体的产生。对危险废物进行围堵、收集,并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②毒性危险废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收集毁损容器或泄漏物;必要时用泡沫、抗醇泡沫喷淋覆盖、抑制有毒气体产生;喷雾状水抑制、改变有毒气体流向;禁止喷水处理泄漏物或将水喷入危险废物容器或堆放处,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③易燃性危险废物处置:小量泄漏时,进行围堵,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大量泄漏时,进行围堵、收集,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若该类危险废物遇火源发生火灾时,可用泡沫、干粉扑救、砂土扑救。尽量避免用消防水扑救,鉴于部分危险废物(比如废矿物油)密度比水小,当用水扑救时,可能造成易燃性危险废物浮在水面上随水流淌而扩大火灾。若泄漏物是四散而流,则在泄漏点周围挖掘环型沟槽,然后收集、转移。④反应性危险废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禁止触及毁损容器或泄漏物。小量泄漏时,用干土、干砂或其他不燃材料覆盖后,盖以塑料膜以减少扩散和避免雨淋,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大量泄漏时,用干土、干砂或其它不燃性材料覆盖后,盖塑料膜减少扩散和避免雨淋,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⑤感染性危险废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避免皮肤接触漏损的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对泄漏品进行封闭处理,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通知卫生部门或相应应急处置单位运走处置后,对感染性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进行消毒。

  (5)根据危险废物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主要采样点为危险废物泄漏处可能污染到的农田、土壤及水体等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结合土壤常规监测项目、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制定具体监测因子,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

  (6)在危险区外上风向的洗消区对事故现场人员和防护设备进行清洗,用水、清洗液对事故现场进行冲洗稀释,将清洗废水收集再处理处置;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事故污染损害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4危险废物处置不当、非法转移、倾倒引发环境污染(1)接报后,调查查清危险废物转移及倾倒的位置、危险废物类别、毒理性、倾倒量及环境污染范围。将事件的信息及时通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根据描述情况判定事件级别及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到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封锁危险废物可能污染的农田或水体等区域,实施防渗漏、防流失措施;控制住污染物,避免排入周边水体及农田,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查处和管理。

  (3)对泄漏的危险废物进行鉴别,或委托相关的危险废物鉴别专家,采取现场经验鉴别、或通过便携式检测仪鉴别、或通过采样进行实验分析,鉴别出危险废物的理化性质,确定危险废物是否属于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及感染性等一种或多种理化性质。

  (4)若涉事的危险废物性质不明时,可根据危险废物的存在形态进行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①固态危险废物处置:主要措施为围堵、收集、防止渗滤液泄漏等,并通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到现场运走处置。②液态危险废物处置:进行清理、防渗、吸附等,进行收容、稀释,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并通知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到现场运走处置。对于陆地上液体泄漏物,常用的围堤有环型、直线型、V型等。如果泄漏发生在平地上,则在泄漏点的周围修筑环形堤。泄漏发生在斜坡上,则在泄漏物流动的下方修筑V型堤。泄漏物沿一个方向流动,则在其流动的下方挖掘沟槽。如果泄漏物是四散而流,则在泄漏点周围挖掘环型沟槽。③对于疑似腐蚀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人员应戴防毒面具,穿耐酸碱工作服;用水、砂土扑救,防止危险废物遇水产生飞溅,造成灼伤;用泡沫、雾状水喷淋覆盖抑制挥发性气体的产生。④对于疑似毒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收集毁损容器或泄漏物;必要时用泡沫、抗醇泡沫喷淋覆盖、抑制有毒气体产生;喷雾状水抑制、改变有毒气体流向;禁止喷水处理泄漏物或将水喷入危险废物容器或堆放处,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⑤对于疑似易燃性危险废物:若该类危险废物遇火源发生火灾时,可用泡沫、干粉扑救、砂土扑救。尽量避免用消防水扑救,鉴于部分危险废物(比如废矿物油)密度比水小,当用水扑救时,可能造成易燃性危险废物浮在水面上随水流淌而扩大火灾。⑥对于疑似反应性危险废物: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禁止触及毁损容器或泄漏物,用干土、干砂或其他不燃材料覆盖后,盖以塑料膜以减少扩散和避免雨淋,通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到现场收集处置,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⑦对于疑似感染性危险废物处置:应急处置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避免皮肤接触漏损的物质、或吸入有毒气体,对泄漏品进行封闭处理,防止泄漏物进入水体、周边农田。通知卫生部门或相应应急处置单位运走处置后,对感染性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消毒。

  (5)根据危险废物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主要采样点为危险废物泄漏处可能污染到的农田、土壤及水体等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结合土壤常规监测项目、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制定具体监测因子,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

  (6)依照应急办公室的指示划分出隔离区,设置安全警示牌及警戒带,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隔离。

  (7)在危险区外上风向的洗消区对事故现场人员和防护设备进行清洗,用水、清洗液对事故现场进行冲洗稀释,将清洗废水收集再处理处置;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事故污染损害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5企业发生突发事故后衍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件情景(1)接报后,展开调查查清企业突发环境事故的原因、位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泄露量及环境污染范围。将事件的信息及时通知专家咨询组,由专家咨询组根据描述情况判定事件级别及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同时上报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通知现场工作小组前往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切断危险废物泄漏区域附近电源、熄灭周围明火设备;储存的危险废物按照其特性进行分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过程因不相容而发生二次事故污染。该类危险废物主要风险源为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企业、或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主要采取围、堵、集等三种危险源控制方式,具体如下:①围: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应急物资,如砂袋、围堰等物理间隔,将储存过程泄漏出来的危险废物控制住,减少危险废物的蔓延扩散,特别是液态危险废物,要求进行围堵、收集,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②堵:将危险废物事故现场的雨水排放口和管道、生活污水排放口和管道、工业废水排放口及管道等排放口和阀门进行切断、堵塞或关闭,防止危险废物通过上述排放口流向外环境。③集:利用企业现场的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车等设施,收集泄漏出的危险废物,做好无毒化处理准备。

  (3)对于危险废物的泄漏物,常用的围堤有环型、直线型、V型等。如果泄漏发生在平地上,则在泄漏点的周围修筑环形堤。泄漏发生在斜坡上,则在泄漏物流动的下方修筑V型堤。泄漏物沿一个方向流动,则在其流动的下方挖掘沟槽。如果泄漏物是四散而流,则在泄漏点周围挖掘环型沟槽,然后收集、转移、回收,确认危险废物泄漏的部位及泄漏量,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对附近的废水排放口及沿路下水道进行围堵,防止危险废物流入。

  (4)根据危险废物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主要采样点为危险废物泄漏处可能污染到的农田、土壤及水体等范围。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结合土壤常规监测项目、水质常规监测项目制定具体监测因子,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

  (5)依照应急办公室的指示划分出隔离区,设置安全警示牌及警戒带,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隔离,严格限制车辆进入事故区;对隔离区内外交通秩序进行维护,保证应急车辆有序进行,止无关车辆进入。

  (6)在危险区外上风向的洗消区对事故现场人员和防护设备进行清洗,用水、清洗液对事故现场进行冲洗稀释,将清洗废水收集再处理处置;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同时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开展事故污染损害评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5.4 响应终止

  5.4.1 终止条件

  当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终止应急响应。

  5.4.2 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机构批准;

  (2)现场指挥机构向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提出响应终止建议;

  (3)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下达响应终止命令;

  (4)应急状态终止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后期工作。

  5.5 后期工作

  5.5.1 损害评估

  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环保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政府报告,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等提供依据。

  5.5.2 事件调查

  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检察机关参加调查工作。

  5.5.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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