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改革任务, 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突出过程监管和体制机制创新,为我市持续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持续营造“三大生态”、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的排头兵,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强化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建立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强化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政府分管行业的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听取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行业安全生产实际问题。
(二)强化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健全完善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其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职责定位和范围,把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落实到部门职责规定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其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组织落实部门行业监管(管理)责任。
(三)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保障责任。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财政、法制、税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要建立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四)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理顺条块管理关系,按照属地原则明晰管理边界;按照“权责对等”原则,组织梳理归集“放管服”改革后的地方管理权限,明确属地管理责任。各属地党委、政府要强化区域安全风险管控,统筹谋划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科学规划各类园区和功能区,严格项目安全准入;整合调度应急救援资源,配套完善安全生产公共设施。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对象,严格监管措施。对落户本地的中央、自治区和市直企业,要在事权范围内建立完善检查督促和执法配合衔接机制,管好企业周边安全生产环境。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企业员工对岗位职责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强化落实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明确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鼓励企业设立安全总监行使企业副职领导职权。在国有企业逐步推行安全生产绩效与员工薪酬挂钩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的权重,并将事故控制情况与年度绩效薪金挂钩。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跨地、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落实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做到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中央和自治区驻邕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和重大项目业主单位要自觉接受县(区)属地安全生产监管,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六)健全责任落实监督考核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和备案制度,县(区)党委、政府和市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同时抄送市安委办备案。改进安全生产督查,把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督查统一部署,把各级党政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重点工作督查进行同步监督。建立与首府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年度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强化事故等关键性指标的硬性约束。改进安全生产考核,推进考核对县(区)、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全覆盖,坚持专项检查与综合督查、过程监督与结果考核并重。进一步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档次,严格过程通报记档,年末累计扣分。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隐患反复屡令不改、事故集中多发和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的县(区)和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的处理力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权责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实施监管执法效能督查,将不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或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等情况,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追溯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二、深化安全监管体制改革
(八)改革协调指导体制。把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整成为党委、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并按照“1+X”模式进行改组,即在保留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同时,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强化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综合指导和各专业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和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行业协调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同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九)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明确具体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依法承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其它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行政执法机构,进一步优化内设机构设置,根据有利于工作的原则调整内设机构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强市安监支队及县(区)安监大队主要负责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人员;加强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监管信息统计分析和信息化技术服务等工作。
(十)理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体制。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放至市级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承接工作。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厘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职责,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废弃处置等环节的法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确定县(区)油气输送管道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建立重大隐患协调整治机制,强化落实南宁市事权范围之外,包括民航、铁路、电力、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在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农村建房、房屋装修和农村成品油等领域安全监管责任。
(十一)完善各类功能区安全监管体制。理顺五象新区与所在城区安全监管职责边界,消除监管空白。授权或委托青秀山、大明山、昆仑关等管委会在管辖区域内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明确具体承担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各县(区)授权或委托县(区)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权,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其它各类风景区安全监管体制。
(十二)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强“四所合一”机构改革后乡镇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站的建设。采取委托乡镇执法等方式完善监管执法主体资格;编制安全监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操作规范和执法检查要点,规范乡镇安全监管执法。配齐配强与乡镇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管执法人员,保持基层安全监管队伍稳定。
(十三)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体制改革,成立市、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承担本级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协调工作。加强危化、矿山、建筑施工、轨道交通运营和消防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偿承担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政府补偿机制;建设市、县两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推广应急预案简明化、专业化、实战化和应急处置卡“三化一卡”,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官”制度。
三、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十四)健全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地方性法规的一致性审查。制定安全生产地方立法中长期规划,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职业病防治等相关制度性文件。
(十五)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负面清单体系,将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安全生产事项编制成清单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强化依法监管。
(十六)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大力实施安全监管能力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执法机构标准落实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足额核定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车辆编制,配备执法装备。将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建立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与国有企业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双向交流任职机制。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定人员录用标准,提高矿山、危险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领域监管机构中的专业监管人员比例。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管执法建设,开发安全监管移动执法APP,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十七)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监管执法制度,严格实施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要健全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把每个生产经营单位逐一落实到市、县、乡三级,明确监督和管理两个责任主体。要加强部门沟通与联系,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之间的行政执法配合衔接制度,健全线索移送、工作会商、联合查处、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协调配合,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健全违法犯罪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按照“谁管合法谁就管非法”的原则,明确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主体,严厉打击取缔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净化市场安全环境。
(十八)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开展专题咨询。各县(区)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健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督,建立行政执法行为审议、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和执法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民主评议、执法案卷评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纠错和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决定。建立实施安全生产执法社会监督员制度。
(十九)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建立完善事故查处推动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调整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对较大级别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实行“一案三查”(即在启动事故调查的同时,同步启动企业相关责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的审查和相关监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审查)。健全典型事故提级调查、跨地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机制。严格规范事故调查报告,建立事故调查分析技术支撑体系,所有事故调查报告要设立技术和管理问题专篇,详细分析事故原因,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和事故结案一年内评估制度,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建立健全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二十)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建立重大项目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在重大项目落地前充分论证项目选址和布局安全条件、项目整体风险及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决不以牺牲安全为代价允许项目落地。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及其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和产业政策,对达不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和最低生产经营规模标准的企业,一律不予许可。建立完善涉及公共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实行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前公示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的“禁、限、控”目录。对限制类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对淘汰类项目不予立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改扩建项目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
(二十一)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编制行业安全风险分级评定标准,组织评定企业整体风险等级。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城市人员密集场所、各类工业园区和开发区、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落实不同风险等级企业和区域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建立完善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地区和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预防预警、联防联控和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数据库,突出重点区域、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落实属地、部门、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
(二十二)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应用,推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政企联网互通,完善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推行“线上巡查督促、线下检查执法、实施行政处罚、落实整改复查”闭环管理。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第三方评估机制。强化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执法,对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导致安全风险升级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治,降低安全风险,不按期完成整治或整治不到位的,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落实部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主体责任,对工作推进不力或不按规定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的,纳入履职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三)强化企业预防措施。企业要建立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定期开展内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分级工作,强化高风险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健全完善风险告知、劳动防护、设备维护、工艺升级、应急处置等针对性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和排查、登记、治理、监督、评估、销号等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闭环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企业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四)建立高危行业退出机制。规划设立化工园区,全面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现状普查和综合治理,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转产、搬迁、关闭、退出和“进区入园”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政府资金奖补、兼并重组等途径,鼓励和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小型矿山、小型化工等高危企业主动退出。2018年全部整顿关闭无主尾矿库;2019年整合关闭年产不达最低开采规模的露天采石场;2020年全部退出烟花爆竹生产。
(二十五)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编制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定期排查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绘制城市安全风险电子分布图,对接企业风险管控数据库,落实管控措施,构建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配置标准,重点加强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地下空间、交通枢纽、玻璃幕墙、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电梯及游乐设施等的检测维护。开展城市地下管网普查,加强管网建设规划,整治乱挖乱建和挤压地下管道行为。完善城市建设发展过程突出问题协调处理机制,重点加强建设弃土及其消纳场、泥头车、混凝土搅拌车、电动车和违章违规建筑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城市安全管理效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情况。推进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二十六)加强重点领域工程治理。大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实施重点领域重大隐患专项治理。继续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完善临校、临水、临崖、临铁、急弯、陡坡等路段道路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避险车道等安全防护设施。鼓励“两客一危”车辆(长途客运车辆、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安装使用防碰撞技术装备,升级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加强渡口、码头和客运船舶的监控。实施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和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治理工程,完善危险化学品监测报警、自动联锁和视频监控系统。推进地下矿山采空区、尾矿库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整治,推进矿山大型排土场、三等以上尾矿库实施在线监测监控。推广智慧用电技术,重点整治工业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线路火灾隐患。推进涉爆粉尘企业降尘技术改造与高粉尘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综合治理工程,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事故。
(二十七)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将职业病防治纳入为民办实事计划,制定职业病防治中长期规划。制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和评定标准,实施分类指导和差异化监督。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加强高危粉尘、高毒物品等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深入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职业健康体检机构建设,强化职业病危害基础研究、预防控制、诊断鉴定、综合治疗能力。扩大职业病患者救治范围,将职业病失能人员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落实医疗与生活救助措施。
五、加强安全基层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二十八)推行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加强基层安全生产检查员队伍建设,依托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推动基层安全生产队伍与综治队伍、村(社区)安全文化与基层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实现共建共享共用。建立网格安全生产日常工作、培训、评价考核制度,做到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经费保障。网格员采取巡查、劝导、制止、报告等方式,协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督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惩治违法行为。
(二十九)完善安全投入长效机制。设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相适应的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技术改造、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基础能力保障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地方经济政策研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安全产业的投入和支持,引导企业集聚发展灾害防治、预测预警、检测监控、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安全文化等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新业态。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十)建立安全科技支撑体系。优化整合市级科技计划,统筹支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领域科研项目,推进安全生产领域关键工艺、装备和技术研发,加快成果转化和应用。依托南宁学院、广西安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院校培养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人才。完善安全生产专家库建设,充实矿山、危化、交通、岩土、轨道、电气、消防等专业的高级技术人才,建立专家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履约考评机制。鼓励综合专业服务能力高、业绩突出、职业道德良好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企业安全管理顾问。深化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技术,提升安全监管人防、物防、技防能力。
(三十一)实施标准化带动。完善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一、二级抓巩固,三级抓提升”的工作思路,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轻工、商贸、电力、水利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提升行动。建立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与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挂钩机制,实行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浮动费率。健全完善标准化持续运行评估考核机制,对安全管理水平严重下降或存在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撤销达标证书并记录安全生产失信信息。
(三十二)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列入全市鼓励创业指导性目录,鼓励社会组织依法参与安全生产服务,加快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技术服务品牌机构。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以及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和“会诊”制度,鼓励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协议。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制度。实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公开发布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严厉查处租借资质、违法挂靠、弄虚作假、垄断收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十三)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其他非高危行业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作用。继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诚信考评机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严格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落实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企业经营、项目核准、投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出让、荣誉表彰、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进出口、境外投资、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
(三十四)健全安全宣传教育体系。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列入党政领导干部主体班培训课程。各中小学校要把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养安全技能型人才和管理型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严格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学质量,规范安全培训考试。组织开展“百万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再教育再培训活动”。建设安全生产公众教育馆。加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拓宽安全生产新闻宣传渠道,利用新媒体扩展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文明素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投诉处置和奖励办法,完善“12350”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投诉机制。
六、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根据部门职能,将改革发展各项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指导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
(三十六)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细化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限,逐项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坚持整体推进与分步实施相结合,按照逐步调整、不断完善的方法,协同有序推进各项改革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各项配套制度措施,加快形成制度化成果。
(三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解读有关政策,大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区)、各部门出台的制度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十八)严格监督考核。把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列入重点改革任务,按照责任清单和时间表,定期检查、全程跟踪。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严肃问责。把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加强督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促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