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相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1号公告发布的《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我局制定四川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方法并明确相关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纳税人。
二、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其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三、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能够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用水量(吨/月)×行业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无法确定用水量的,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四、施工扬尘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计算公式为:
扬尘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扬尘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五、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六、纳税人在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时应在“是否采用抽样测算法计算”一栏中填写“是”,主管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对纳税人采用核定计算方法有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
七、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并依需要附报佐证材料。
八、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材料,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九、兼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应按照每一行业对应的污水排放系数分别计算应税水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污水排放系数。
十、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1.小型三产污水排放系数
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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