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2月15日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吸取深圳市龙岗区“9?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和我市惠东县黄埠镇“8?15”欣盛鞋业作坊等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建筑物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违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娱乐场所严禁采用聚胺脂装修,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必须通过消防审核合格后才能施工,必须经过消防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能开业。
三、必须加强员工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下列人员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取得省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制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义务消防队员;(三)消防工程施工、维修保养、监理、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的管理人员;(五)消防产品检验维修人员。
四、必须落实居住与生产储存经营相分离制度。严禁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五、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电气线路敷设超过五年的,应重新更换。
六、公众聚集场所必须确保营业时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占用和阻塞疏散通道、锁闭和遮挡安全出口。
七、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歌舞娱乐场所和酒店严禁使用火炬、火把、烟花等明火进行娱乐表演。
八、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超员使用。
九、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不得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消防设施。
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档案,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十一、有关单位和场所要对照上述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不执行上述规定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一经查实,能当场整改的,依法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改;有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严惩。
十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落实细化各相关职能部门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工商部门办理“三小”场所新办、补办、年审工商营业执照前应征求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十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公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电话,并督促隐患单位落实整改。
十四、必须按照《惠州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08-2010年)》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十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惠府〔2006〕106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