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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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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府办规〔2024〕16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1-28生效日期:2024-11-28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28日

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我市氢能产业体系,支持氢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加快氢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全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每年一定规模安排氢能产业发展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提升氢气供应能力

  鼓励氢能企业积极探索集中采购、带量采购及与氢气供应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形式,有效降低氢气采购成本。(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加快推进全市氢气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制氢企业以有竞争力的氢气资源参与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加氢站内电解水制氢、生物质气化与裂解制氢、天然气重整制氢。支持发电企业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在厂区建设可中断电力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富余蒸汽热解制氢项目。(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

  市级财政对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站的,每站补贴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省、市、区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加氢站运营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4年底前低于30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7年底前低于25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补贴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氢能产业企业承担科技部组织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通过广州市申报进入最后一轮答辩环节但未获国家立项的项目予以“递补支持”,每个项目定额支持100万元。支持氢能产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产业发展痛点,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联动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用力量开展跨领域协作,攻克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推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

  对为广州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获得中央、省级、市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七、推动规模化应用

  对满足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要求的前1万辆车辆(2021年8月13日后在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内登记上牌的车辆,2021年8月13日前登记上牌的车辆按此前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已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不少于5项关键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内制造,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补贴3000元/千瓦(单车补贴最大功率不超过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级、市级奖励资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对完成全省推广目标后的补贴标准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八、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鼓励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或整车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燃料电池国产关键零部件工程化验证应用。对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的项目评审的创新联合体,每个补助资金2000万元,并支持创新联合体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九、支持制造业项目落地

  对氢能产业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氢能产业立项投资额或总投资1亿—10亿元的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启动建设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动首台(套)应用

  定期修订《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市级财政对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比例按“免申即享”方式给予配套奖励,省、市两级奖励总额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的50%。经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在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按不超过销售额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支持车辆示范运营

  按照对于数据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的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上述三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补贴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10万元。本政策有效期内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亿元,每年根据年度申报数量、当年剩余额度动态调整每公里补贴标准。如需调整补贴标准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实施交通绿色替代

  鼓励本市新增和更新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环卫作业车、物流运输车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各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企业在环卫、混凝土、渣土、冷链物流、综合货运等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市、区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或物流项目应积极使用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物流运输车辆参与运输作业。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汽车租赁等形式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使用比例。(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广州环投集团)

  十三、优化车辆通行环境

  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应用于非重点工程时,经各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纳入重点工程余泥运输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可在10:00至16:00按规定线路实施建筑余泥排放与运输,由交警部门对相关车辆予以登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各区政府)

  十四、开展多元化示范应用

  鼓励结合新建和改造通讯基站工程开展燃料电池通信基站备用电源示范应用,探索开展氢能动力船舶应用。因地制宜布局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设施,建设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等发电系统,市级财政按照1000元/千瓦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五、鼓励标准制订

  对主导氢能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按照广州市质量发展与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六、推行碳减排激励

  鼓励氢能产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碳普惠方法学,科学开展碳减排效应核算和计算,用于清洁低碳制氢认证和其他相关认证。探索将清洁低碳氢能相关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科学路径。研究支持将清洁低碳氢能终端应用相关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七、强化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氢能产业和项目的支持,对符合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充分发挥广州市“信易贷”平台作用,为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企业提供融资信用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氢能产业科技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八、加强人才引领驱动

  将氢能产业领域人才作为重点人才纳入“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统筹安排。对入选“广聚英才”工程的氢能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加大氢能产业相关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开展氢能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发挥新型储能与氢能人才联合会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专家智力支撑、产业环境和人才高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在广州市的氢能产业相关项目。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配套政策出台工作。有效期间,若国家、省对氢能产业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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