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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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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衢政发〔2024〕19号

颁布部门:衢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12-20生效日期:2024-12-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由市美丽衢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系统治理、分类施策、协同控制,深入推进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绿色转型,积极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全链条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为打造浙江大花园核心区提供有力支持。

  到2025年,市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4微克/立方米,开化县、常山县空气质量分别排名全省前10位、前30位,江山市、龙游县空气质量全省排名较2023年进15位;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2026年、2027年市区PM2.5平均浓度完成省下达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行动。

  1.持续优化产业准入环境。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应对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中的要求实施,涉及产能置换的,须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方可投产。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涉气产业绿色转型。依法依规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及国家和省级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大力推动涉气行业落后工艺装备淘汰和限制类工艺装备的改造提升。压减水泥熟料产能,到2025年完成2条2000吨/日及以下熟料生产线整合退出。推动长流程炼钢企业减量置换改造,到2025年衢州元立生产使用废钢比大于25%。积极推动6000万标砖/年以下(不含)的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等限制类产能升级改造和退出。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县(市、区)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产业集聚度,大力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结合本地产业特色,制定实施烧结砖、废橡胶利用、纺织染整、铸造、化纤、包装印刷、钢结构、车辆零部件制造等涉气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方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快提高能源清洁低碳水平。压减非电力行业用煤,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自备燃煤机组淘汰关停,鼓励利用公用电、大型热电联产、清洁能源等替代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4%,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到40%左右,新能源电力装机增至450万千瓦以上,天然气消费量达到8亿立方米左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4.推动实施锅炉炉窑整合提升。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鼓励推动65蒸吨/小时以下的企业备用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一般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摸排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完成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用能设施更新改造任务。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全面实行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交通运输结构绿色清洁行动。

  1.着力提高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水平。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钢铁、水泥、燃煤火电(热电)、有色金属冶炼、石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应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推行安装运输车辆门禁监管系统。到2025年,燃煤火电(热电)、钢铁行业大宗货物运输全部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水泥熟料行业一半以上产能实现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运输。完成省下达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任务。到2027年,水泥熟料、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全部实现大宗货物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运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2.全面推进城市交通绿色高效。城市公交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达到95%;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80%。加快推进城市工程运输车辆新能源化,到2025年各县(市、区)新能源混凝土、渣土运输车保有量明显提升。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在物流园区、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新能源货车充换电设施。2024年底前,市辖区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11月1日起,所有县(市、区)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3.加快实施非道路移动源更新改造。加快内河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加快推进港口、机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推进港口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装置改造,提高岸电使用率。开展全市货运船舶燃油质量抽检工作。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强化编码登记,做到应登尽登。到2025年,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全市民用机场完成省下达机场场内新能源车辆更新任务;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民航局)

  (三)重点行业废气深度治理行动。

  1.扎实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水泥行业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燃烧改造。2024年启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2027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2024年底前,无法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自备燃煤锅炉实施烟气治理升级改造,采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脱硝等高效治理工艺。全面开展燃气输送管道加压站涉气问题排查整治,推动火葬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

  2.持续加强VOCs综合治理。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产品和原辅材料,原则上不得人为添加卤代烃物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钢结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领域全面推广使用非溶剂型VOCs含量产品。大力推进汽车整车、工程机械、车辆零部件、木质家具、船舶制造等行业,以及吸收性承印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纺织品复合、家具胶粘等工序源头替代,实现溶剂型原辅材料应替尽替。2024年底前,智造新城实现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智造新城、江山市建立VOCs治理用活性炭集中再生监管服务平台,提高中小微涉气企业活性炭纳入比例。加强政府引导,推进布局优化,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汽修钣喷中心等“绿岛”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衢州海关)

  (四)低效失效设施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淘汰除恶臭异味治理外的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按要求加强储罐及污水处理场所、集水井(池)等敞开液面的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强化石化、化工、化纤、油品仓储等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的VOCs废气收集处理,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治理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应急管理局)

  (五)企业废气治理绩效提级行动。培育创建一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或引领性企业。到2025年,50%的石化企业达到A级;到2027年,石化企业基本达到A级。综合采取产品结构调整、原辅材料替代和末端高效治理,2024年全面完成漆包线行业氮氧化物治理,其中使用含氮涂料且采用燃烧法处理VOCs废气的,要实施开展源头替代或末端治理,确保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整治,强化工业源烟气治理氨逃逸防控,加强废气治理设施旁路管理,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六)秸秆综合利用与露天禁烧行动。2024年,全市建成6个省级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培育6家规模化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等“五化”离田利用率达到30%,2027年力争达到45%,推广低留茬收割作业模式。建立市县乡三级秸秆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以乡镇(街道)、村(社)为主体落实网格化管理。完善露天焚烧高位瞭望设施和监控平台,落实秸秆露天焚烧“1530”(1分钟发现、5分钟响应、30分钟处置)闭环处置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开展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综合执法局)

  (七)扬尘污染及餐饮油烟管控行动。

  1.严格落实扬尘污染管控机制措施。各类施工场地严格落实“七个百分百”扬尘防控长效机制,开展裸地排查建档和扬尘防控。衢江区和龙游县港口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加强农村道路扬尘管控治理,完善道路养护机制,规范镇村工程运输车辆监管流程,严防“跑冒滴漏”。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6%以上;市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市)建成区达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

  2.持续推进矿山粉尘综合治理监管。新建矿山依法依规履行各项准入手续,新建露天矿山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建设扬尘监测设施。优先采用皮带长廊、水运、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鼓励采用新能源运输车辆和矿山机械。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3.重点推动餐饮油烟等恶臭异味治理。开展工业园区、重点企业、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整治。加快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控制农业源氨排放,研究推广氮肥减量增效技术,加强氮肥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加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广鼓励实施餐饮油烟第三方运维管理和在线监控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八)污染天气精准应对行动。

  1.加强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衢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强化冬季颗粒物污染应对和夏季臭氧污染削峰。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依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协议减排、错峰生产。深化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合作,健全污染天气会商研判、预报预警、污染应对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机制。加强污染天气预报能力建设,市区空气质量24小时、72小时数值预报准确率达到90%、80%以上。进一步完善中、轻度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健全污染天气部门联动、快速处置机制,做到“凡预警、必应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综合执法局等)

  2.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应急联动。优化四省边际交界地区的污染天气联合应对机制,推动跨区域、多部门联合交叉执法,建成联防联控治理体系,提高联防联控治理水平,强化区域应急联动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

  (九)大气执法监管帮扶行动。持续开展“双二十”监督帮扶和蓝天专项执法行动,强化工业源、固定燃烧源、移动源、煤炭质量、含VOCs产品质量、扬尘源、餐饮油烟、露天焚烧等领域多部门联合执法。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用电、用能、视频监控等设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鼓励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精准定位系统和远程排放监控装置。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开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肃查处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加强新生产、在使用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的监督抽查和入户检查,提高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强油品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严厉查处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衢州海关等)

  (十)治理能力夯基提质行动。健全大气环境“天空地一体”监测网络,实现县(市、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完善公路、港口、物流园区、产业集群等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城市主城区道路扬尘监测。提升大气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加强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便携式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检测仪等装备配备,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等装备。2023年PM2.5浓度高于25微克/立方米的县(市、区),开展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市美丽衢州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协同推进、及时出台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政府细化任务、严密组织实施,对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的地区,依法约谈政府主要领导。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健全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省级资金长效管理机制;积极推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技术应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科技支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本行动计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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