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长江武汉段等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7日
长江武汉段等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办法
为加强长江武汉段等跨区河流生态保护,促进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健全跨区河流生态补偿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水体为长江武汉段、汉江武汉段、府澴河武汉段、通顺河武汉段。
第二条 科学合理设置各区(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下同)跨区河流考核断面与上游对照断面,并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水质监测。
跨区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根据以上4项主要污染物浓度计算综合污染指数,作为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生态补偿的依据。
第三条 综合污染指数计算过程如下:
计算单项污染指数。用单项污染物浓度值除以该项污染物《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值,得数即为该项污染物的单项污染指数。
计算综合污染指数。分别计算出某河流断面的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的单项污染指数,4个单项污染指数的总和即为该河流断面的综合污染指数。
第四条 通过比较跨区河流考核断面与上游对照断面水质的综合污染指数,确定跨区河流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或者下降比例,实行水质“改善奖励”“下降扣缴”的生态补偿措施。
第五条 “改善奖励”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跨区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与上游对照断面水质相比,综合污染指数持平或者下降比例不超过10%的,奖励基准为50万元。
跨区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与上游对照断面水质相比,综合污染指数下降比例超过10%的,奖励基准为100万元。
同比水质改善的上浮50万元,同比水质下降的下调50万元。
第六条 “下降扣缴”按照以下原则计算:
跨区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与上游对照断面水质相比,综合污染指数上升比例不超过10%的,扣缴基准为50万元。
跨区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与上游对照断面水质相比,综合污染指数上升比例超过10%的,扣缴基准为100万元。
同比水质改善的下调50万元,同比水质下降的上浮50万元。
第七条 跨区河流考核断面水质和上游对照断面水质每单月监测1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水质监测,确保数据质量,并将年终核算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监测和生态补偿结果上报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抄送各相关区、市直各相关部门。
第八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生态环境局的年度核算结果,按年度对各区实行生态补偿。
第九条 生态补偿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小流域综合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促进跨区河流断面水质持续改善。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奖励资金的跟踪问效。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生态补偿奖励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对违反使用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