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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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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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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市经贸〔2009〕49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经济贸易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9-02-06生效日期:2009-02-06

各县(区)经贸局(工业办),各有关单位,市重点用能单位:
  为加强我市能源管理工作,提高企业节能管理水平,规范企业能源管理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广东省节能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经济贸易局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能源管理员管理,规范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提高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能源管理员(以下简称能管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能管员应当接受节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并取得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惠州市能源管理员证》(以下简称《能管证》)。

  第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在获得《能管证》的能管员中聘用。

  第五条 能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节能专业知识,通过能管员培训考核;

  (二)具有从事能源管理工作实际经验;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 能管员担任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和督促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的能源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计划、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能源消耗定额、节能奖惩办法的拟定与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的合理用能评价,参与本单位增购用能设备的审查;

  (四)参加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节能培训;

  (五)组织用能分析、节能测试,协助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完成能源监测、监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六)开展本单位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进行节能信息交流,积极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按照要求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统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七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能管员培训。对通过考核、条件具备的颁发《能管证》并进行登记备案。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能管员条件进行一次审核。

  第八条 能管员登记备案中需提供的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应当提交《台港澳身份证》;

  (二)中级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三)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四)能管员培训合格证;

  (五)用能单位聘用证书。

  以上材料需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第九条 能管员的聘用单位发生变更后,需到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能管证》有效期为5年。能管员应在《能管证》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对能管员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能管证》。

  第十一条 能管员遗失《能管证》的,应当及时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能管证》:

  (一)违反《节能法》,不履行职责,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二)有弄虚作假,未如实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统计报表等行为的;

  (三)不配合能源监测、监察工作的。

  第十三条 能管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能单位工作;

  (二)将《能管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能管证》工作;

  (三)涂改《能管证》。

  第十四条 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能管员的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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