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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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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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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市环函〔2024〕289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6-06生效日期:2024-06-0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要求,提升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同时,按照《惠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利用处置指引》《惠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关于通报2023年度惠州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的函》相关要求,进一步压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处理单位(即收集和利用处置单位)主体责任,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我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制度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

  污染环境防治主体责任,仔细学习并落实《惠州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手册》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严格按照《固废法》《固废条例》,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细化工作职责,加强岗位培训,熟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详见附件“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二、规范建立台账,依法开展申报

  产废单位应从原辅材料与产品、生产工艺等方面,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证等文件载明信息,确定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对台账记录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做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详见附件“台账记录制度”)。

  上一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实际产生量100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完成上一年度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度申报登记,上一年度10吨及以上至100吨以下产废单位应于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其他产废单位应于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申报数据及信息应与企业台账中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及转移情况一致(详见附件“申报登记制度”),此前有关申报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开展源头减量,鼓励自建设施

  产废单位应依法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对环境危害性。

  鼓励废物产生量大且有条件的单位配套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优先资源化循环利用,其次无害化安全处置,尽可能减少填埋。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自身利用处置能力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可以提供社会化服务。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等规定。

  四、强化贮存管理,确保环境安全

  产废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容积应满足实际产废需求;按照废物种类分区存放,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详见附件“贮存设施管理”和“标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和填埋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鼓励100吨及以上产废单位在产生、贮存场所及磅秤位置等关键点位设置视频监控,配备智能称重设备,提高台账记录信息的准确性。暂时不利用或无法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废单位应将其转入贮存场所安全存放,贮存容积应满足实际产废需求。落实源头分类管理,严格区分综合利用类废物和不可利用类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硝化棉、电池、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

  五、规范利用处置,手续合法合规

  产废单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必须认真核实受委托发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应核实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工艺设施、环评文件、技术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鼓励每年不少于一次派员全过程跟班运输及查核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并做好档案记录,纳入规范化台账管理。

  产废单位委托运输的,符合前款规定外,依法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价格标准、污染防治要求等;运输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告知委托的产废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处置、接收企业等。

  受托方为收集单位的,应进一步核实该单位收集废物的最终利用处置去向,向产废单位提供最终利用处置单位资质能力相关材料并实时报告利用处置情况,确保废物安全转移利用处置。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利用的,应在转移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备案。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取得批准方可实施转移。(详见附件“转移审批、备案制度”)

  鼓励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给本市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减少运输环境风险。

  六、加强监督管理,严查违法行为

  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单位环境监管,一是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环境管理制度规定要求;二是强化监督执法联动,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日常监督执法等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现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未如实申报、非法丢弃倾倒、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给无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查实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三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适时公开正反面典型,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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