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2013年3月修订)(粤安监〔2013〕60号)等有关规定,并受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委托,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内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修订了《汕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2012年7月9日《关于印发〈汕头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试行)〉的通知》(汕安监管〔2012〕9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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