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已由2025年2月25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4月8日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2025年2月25日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6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抚顺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节约用水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