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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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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府科〔2024〕21号

颁布部门: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01-22生效日期:2024-02-22

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华侨试验区科技主管部门,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汕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汕头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22日

  汕头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规范汕头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汕头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的精神,参照《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推进高水平学术交流、产出原创性科技成果的重要载体;是研究前沿与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是在人事、财务和科研组织等方面赋有相应自主权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根据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不同,市重点实验室主要分为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
  (一)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以提升汕头市源头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发展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创造并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推动学科和领域发展;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支撑产业技术创新。
  (二)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引领行业科技进步为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先进工程技术及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与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的协同与衔接,实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负责保障。相关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保障实验室科研活动开展、人才队伍建设与设施设备运维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批准市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考核评估等。
  (二)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第七条 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或市有关单位、中央或省驻汕单位等)是市重点实验室的主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本单位)市重点实验室的配套支持措施,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提供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实际问题。
  (二)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管理、评估、材料审核等工作。
  (四)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建主体责任,推动党建工作与市重点实验室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攻克共性、关键技术,不断向科学技术广度和深度发展。
  (二)引进培养一批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科研团队,建设高素质科研人才队伍。
  (三)科学配置科技资源,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实现开放共享,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
  (四)组织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
  (五)严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实验室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汕头市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在广东省设立登记、住所地在汕头市的事业法人单位。其中,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法人单位建设,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好、科技创新实力强的企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领域、内容明确,近中远期建设目标清晰。
  (二)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成员近3年以依托单位名义主持承担新立项的与市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且各类项目总经费不少于300万元;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近3年中每年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且每年不低于1500万元(研发经费超过2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
  (三)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实验场地。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250万元)。
  (四)实验室主任、学术带头人科研、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民主,注重团结协作,实验室主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
  (五)科研人员队伍素质优良、规模适中、结构优化、能力突出,且保持相对稳定。固定人员应当在10人以上,其中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不少于4人,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副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不少于2人。
  (六)科研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比较完善,创新文化氛围良好。
  (七)企业类重点实验室近3年取得科研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立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及以上,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及以上;
  2.获省级以上科技奖1项及以上;
  3.获得新药证书1项及以上;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PCT专利3项及以上;
  5.获得授权实用新型或软件著作权等15项及以上;
  6.主导或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1项及以上。
  (八)近3年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
  (二)汕头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三)申报单位的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四)申报学科类市重点实验室,需提供近3年获得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的科研项目下达文件、合同书(任务书)。
  (五)申报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需提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近3年研发经费投入材料:申报单位年度审计报告(需披露研发经费数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审计报告、高企认定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任意一项即可。
  (六)申报企业类市重点实验室,需提供近3年获批准立项的市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下达文件,省级以上科技奖获奖文件,新药证书,知识产权证书,主导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标准等相关材料。
  (七)实验室专职人员在职材料(近三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或社保缴纳记录)、学历及职称等材料。
  (八)实验室场地及面积的相关材料。
  (九)研发仪器设备清单及相应的发票。
  (十)开展科研活动材料:科技项目立项文件或合同书、任务书、企业自立研发项目等(提供项目立项合同(报告)或结题验收报告的项目名称页、项目组成员页和盖章页)。
  (十一)采取产学研合作方式联合共建的,需提供联合共建协议并附上实质性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材料。

  第十三条 主管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如有一票否决的情况,则反馈给相关单位,如有异议,可进行一次申诉复审,最后确定拟认定重点实验室名单,并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经核实没有问题的,与公示无异议的一并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汕头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ntou Key Laboratory of ××”,其中“×× ”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任期内须全职全时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因调离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依托单位应在6个月内新聘实验室主任。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与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生等。设立实验室专职秘书岗位,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及对外联系协调等。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坚持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为目标,不断完善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吸引高端人才、培养青年人才、用好现有人才,打造高水平科研人才队伍。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方向、内容和任务等基本要素设置研究单元,自主设立研究课题、开放课题,合理配置创新资源,高效组织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统筹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科学仪器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秉持开放合作理念,积极吸引和对接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通过访问学者、开放课题、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等多种方式开展科技合作交流。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市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须标注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各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明确重大决策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监督和责任机制,规范人事、财务、资产等重要事项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名称、主任、研究方向、内容等重大事项调整变更,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准;依托单位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调整情况等须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恪守法规规范,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潜心研究、追求卓越、勇于探索的良好科研氛围。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定期评估,原则上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和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建立以创新质量、学术贡献和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的评价制度。主要指标包括研究水平、成果贡献、人才队伍、基础条件、经费开支、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内容。评估考核流程为:
  (一)材料填报。市重点实验室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部门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信息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议。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在市重点实验室基础上建设并获批成为省重点实验室的,可自愿参与评估;不参与评估的,需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其评估等级采用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等级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评估为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鼓励有关单位将其纳入人才激励、融资贷款等政策扶持范围;鼓励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市重点实验室给予支持。基本合格等级的市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立项申报或考核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拒不接受检查验收、考核评估等监督管理的;
  (五)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
  (六)被评估为基本合格等级后不参加整改后评估或整改不合格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的;
  (八)存在其他应予以取消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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