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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执法监察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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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沈阳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6-07-11生效日期:2006-07-11

为规范执法监察支队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保证行政处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我局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行政执法案件的办理
  (一)对执法人员通过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由执法人员直接实施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由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填写《案件处理单》,提出处理建议,报支队领导审批,属于支队职责范围内的批转有关监察大队办理,需要给举报、投诉、来访人答复的,由承办人员负责答复;不属于支队职责范围内由支队办公室答复或转有关单位办理。
  (三)对局领导批转的案件,由支队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监察大队调查办理。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或不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及时书面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经支队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需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承办人员应填写《案件移送书》,办理移交手续;对政府或监察部门督办的案件,应在要求期限内将办理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经支队和局领导审批后报督办部门。
  (四)对媒体报道及其他渠道发现属于支队职责范围内的案件,有关监察大队和执法人员应迅速了解情况,写出情况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支队领导审批后办理。
  (五)各监察大队和执法人员受理案件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各监察大队应按照支队的分工制定检查计划,经支队领导批准后自行组织实施。
  (一)进行执法检查时,应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人员到达被检单位后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告知检查内容、程序、方法。
  (二)检查结束后,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应制作《整改指令书》并进行现场取证。《现场检查记录》和《整改指令书》要写明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和整改情况报告时间、报告方法。
  (三)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在纠正、排除前或在纠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调查取证,并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当场制作《强制措施决定书》。
  《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交被检单位有关负责人签收。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上注明,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后留置。

  三、简易行政处罚程序

  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后,当场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交纳通知书》交付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执法人员应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并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后留置。

  (一)当场处罚必须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二)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实事、理由和依据予以复核,成立时应当采纳。
  (三)《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和执行决定的时限和方式,并告知不服行政处罚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和期限。
  (四)备案
执法人员做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应及时向本大队大队长及支队分管领导报告,最迟在五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和《罚款交纳通知书》的留存备案联及有关证据材料制成案卷,报审核员审核备案;有整改和强制措施事项的,整改完毕后,将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情况报告》和执法人员的《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交支队办公室汇总存档。

  四、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本程序适用于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
  (一)立案
  1、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应于接案后三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提供《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立案建议,由本大队大队长签字后,经审核员审核,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批立案。批准之日为案件的起始时间。
  2、立案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及违法行为;
  (2)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
  (3)属于监察支队管辖范围;
  (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应予立案,到期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整改完毕的办理结案手续;未整改完毕的进入调查取证程序。
  (二)调查取证
  1、调查取证应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前应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并说明调查内容。
  2、调查人员应当对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及时、客观、公正的全面调查取证,经审定采用的证据,要注明来源、日期、证明意义并载入案卷。
  3、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及有关规定:
  (1)进行现场勘察,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勘查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应邀请见证人到场。勘验人应按规范当场如实填写《勘验检查笔录》。笔录应当由勘验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纳印),当事人、见证人认为笔录有误,应当允许修改。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名(纳印)的,由见证人或2名以上勘验人在笔录上注明并签名(纳印)。
  (2)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人员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证人时,应当按规范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逐页核对签名(纳印)。被询问人认为记录有误,应当允许更正。调查询问结束后,2名调查人员要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名。
  (3)进行现场录像和拍照,如需录音应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
  (4)收集有关书证。各种书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纳印)。调查中要索取被调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及有关材料的复印件。被调查人代表单位参加现场勘察或接受调查询问的,调查人员应当索取被调查人与单位的关系证明材料,如《法人委托书》或《身份证明书》等,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单位盖章。
  (5)收集有关物证。调查人员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办法进行证据收集。如需鉴定或检测检验的,可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对抽取的样本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填写《鉴定意见书》。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共同点验后,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一式二份,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名(纳印)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调查人员留存。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及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况,邀请现场见证人到场,并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签名(纳印)。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调查人员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制发《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保存的,归还物品,并请当事人签收。
  (6)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发《扣押(查封)物品通知书》,填写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日期、地点和扣押(查封)依据等,经执法人员及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名(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及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扣押(查封)物品通知书》上注明情况,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扣押(查封)物品通知书》上签名(纳印)。
对扣押(查封)物品,承办人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在十五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制发《扣押(查封)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扣押、查封的,归还被扣押、查封物品,由当事人签收。
  (7)如需聘用专家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的,必须请2名以上与当事人或单位无利害关系的本专业专家,专家应出具有其签名的《专家意见》。
  (三)案件审查
  1、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按规范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处理建议,经本大队大队长签字后将案卷材料交由审核员审核。
  2、审核员要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准确、量罚是否得当、有关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报支队分管领导。
  3、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符合规范要求的案件召开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有关大队继续办理。
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由支队长主持,副支队长、监察大队大队长和审核员及案件承办人参加。审核员负责记录并制作《案件审查记录》,《案件审查记录》经支队长签字后存档。经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案件,支队主要领导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签字。
  其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罚超过1000元、对单位处罚超过3万元) 的,经支队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支队办公室负责承办局案件审查委员会的有关事务,负责记录并制作《案件审查记录》,《案件审查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经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案件,会议主持人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签署意见。
  4、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规范正确、处罚适当的批准执行。
  (2)违法行为轻微或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批准撤案。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自退还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仍不符合行政处罚规定的批准撤案。
  (4)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建议由有处理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5)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处罚告知
  经支队、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的案件(以支队、局领导在《案件调查报告》上的签字日期为准),承办人员要在三日内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罚1000元以上、对单位处罚3万元以上),承办人员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应自接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或口头提出。
  有整改和强制措施事项的,承办人员要同时下达《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并监督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整改;接到责任单位的《整改报告》或整改期限到期后,承办人员要及时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承办人员应将被处罚单位的整改情况汇总后写入《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作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参考资料。
  (五)听取陈述、申辩和参加听证
  1、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陈述或申辩,口头提出陈述、申辩的,承办人员要认真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交由当事人签字(纳印)。承办人员要认真考虑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对案件进行复核和补充调查。复核结束后应制作《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表》附有关证据材料,提出处理建议,由本大队大队长签字,经审核员审核后,报支队分管领导。
  2、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后,承办人员应立即转报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于二日内提交案卷材料,并认真做好参加听证的准备。
 (六)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送达后,当事人在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在三日内未要求听证的,或陈述、申辩复核工作完毕的,或已按局领导批准的听证主持人意见办理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并附案件的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由本大队大队长签字,经审核员审核后,报支队分管领导,支队分管领导审查后报支队主要领导,主要领导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审批。
  其中,对支队、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原审定的处罚意见有较大调整的,由支队长决定再次提请案件审查委员会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以局领导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签字日期为准),承办人员要在二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交纳通知书》,经局办公室盖章后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局统一编号,编号工作由支队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五份,送交当事人一份,承办大队、支队办公室各存一份,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各一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实事、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内,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七)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自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一般应由2名以上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达,当面交付当事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由送达人和受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⑴当事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交其收发部门签收;当事人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交其本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实行留置送达,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纳印),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⑵当事人不在场,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写明与当事人的关系; 
  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⑷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并附邮局送达票据; 
⑸无法采取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七)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与被处罚人联系,提示其在十五日内予以履行,并索取已执行的证明材料存档。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承办人员要做好应诉准备。
承办人员要监督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需要复查的及时组织复查,对逾期未交款的单位或个人,承办人员要制发《催缴罚款通知书》予以催缴,并告知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维持并超过起诉、上诉期经催促尚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办人员要填写《申请强制执行登记表》,本大队大队长签字,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后转支队办公室,支队办公室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完整的案件卷宗复印件等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工作由支队办公室统一负责协调和办理,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监察大队。执行完毕的案件承办人员要及时归档结案;因故无法强制执行的由支队办公室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
  当事人因经济困难,要求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承办人员应要求当事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承办人员要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填写《延期(分期)缴款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建议,经本大队大队长、支队领导审查,局领导批准后,承办人员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
  (八)结案归档
  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及时填写《结案审批表》,监察大队大队长签字,经审核员审核后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批结案,并自结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整理案卷交支队办公室归档。
案件的结案条件规定如下:
  1、当事人已缴纳罚款或经批准暂缓、分期缴纳罚款的。
  2、整改已完成,经复查合格的。
  3、责任单位已按处罚决定关闭、停产的案件。
  4、已申请强制执行的。
  5、已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6、当事人构成犯罪,已移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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