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态环境分局: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为深化环评审批“放管服”改革,有效提升我市环评审批服务效能,依据《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1年本)的通知》(辽环发﹝2021﹞1号)要求,我局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生态环境部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以外,列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除生态环境部、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由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批。
二、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已经赋予省级审批权限的开发区、自贸区等按省政府文件执行。
三、各分局应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环评审批程序,严格集体审议制度,严格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前置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有机衔接,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环评文件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规定,杜绝越权违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 按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五、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应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创新管理方法,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高效率服务沈阳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沈环保﹝2018﹞423号)和其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
2.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
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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