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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沈阳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沈阳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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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04-08生效日期:2024-04-0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市直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碳达峰综合战略,强化我市减污降碳行动举措,有效推进减污降碳措施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辽宁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辽环发〔2023〕39号)精神,结合沈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面临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但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爬坡的关键期。污染物和碳排放总量仍居高位,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以及产业结构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生态环境质量向好的基础还不稳固,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高质量实现美丽沈阳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任重道远。面对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基于环境污染物和碳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的特征,必须立足沈阳实际,遵循减污降碳内在规律,强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切实发挥好降碳行动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源头牵引作用,协同促进低碳发展,创新政策措施,优化治理路线,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关于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的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统筹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锚定美丽沈阳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把握污染防治和气候治理的整体性,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为关键,以优化治理路径为重点,以政策协同、机制创新为手段,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科技支撑,全面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实现环境效益、气候效益、经济效益多赢,为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突出协同增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碳达峰碳中和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强化目标协同、区域协同、领域协同、任务协同、政策协同、监管协同,增强生态环境政策与能源产业政策协同性,以碳达峰行动进一步深化环境治理,以环境治理助推高质量达峰。

  强化源头防控。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严格落实环境污染物和碳排放管控,强化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稳步形成有助于减污降碳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加强技术支撑。遵循客观规律,统筹水、气、土、固体废物、温室气体等领域减排要求,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阶段,围绕减少源头消耗、过程排放、末端处置全周期路径展开技术研发应用,支撑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增强污染防治和碳排放治理的协调性。

  注重机制创新。充分利用现有法规、标准、政策体系和统计、监测、监管能力,完善管理制度、基础能力和市场机制,一体推进减污降碳,加快形成有利于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以上,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5%。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控制,为实现碳达峰目标奠定基础,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显著提高,绿色成为沈阳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能力显著提升,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取得显著成效,助力实现碳达峰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单位GDP能源消耗、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持续下降,生态环境质量大幅改善,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提升,打造美丽中国建设沈阳实践样本。

  四、加强源头防控,优化绿色发展整体布局

  (三)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识别碳排放重点区域,将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应用。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碳达峰目标为导向,逐步建立产业准入及退出清单制度。持续压减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依法加快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以下均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配合,不再列出)

  (四)严守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对“两高一低”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精准管控。对不符合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或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两高一低”项目予以停批、停建。持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治理,明确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高起点设定项目准入类别,引导产业向“专精特新”转型。严格按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要求,对新建高耗能项目进行能效评价,推动能效水平提升。(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持续推进国家清洁取暖城市建设,采用“替、引、扩、并、改”5项工作措施,逐步淘汰落后小型燃煤锅炉房,优化供热结构和空间布局,着力构建沈阳市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供热体系,到2025年,实现城区和县城地区清洁取暖率100%,具备条件的平原农村地区基本完成散煤替代。优先保障农村清洁取暖能源供应,具备条件的农村平原地区实施空气源热泵、光热+辅助热源、燃气壁挂炉、生物质等煤改清洁能源,应改尽改。严格合理控制“十四五”时期煤炭消费增长,实现“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到2025年,煤炭消费比重降至40%以下。在保证能源安全供应的基础上,科学有序推动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快建设康平、新民、法库、辽中等多个新增风电项目。到2025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430万千瓦以上。鼓励平价和低价风电、光伏发电量通过参与绿电交易进入市场,推动煤电由基础性电源向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用转型。(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房产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引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充分利用环境日、低碳日和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绿色低碳意识。大力推行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加强绿色产品认证推广,培育本土绿色产品认证机构。推行绿色办公方式,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发挥公共机构特别是党政机关节能减排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减污降碳管理机制。在机关、学校、商场、医院、酒店等场所全面推广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充分依托碳中汇及国际自愿减排服务平台,探索建立“碳普惠”等公众参与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文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突出重点领域,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七)推进工业领域协同增效。推动落实绿色制造,逐步建立绿色制造体系,持续创建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到2025年,省级绿色制造企业达到200家。对电力、热力、建材等重点行业存在“双超、双有”和高耗能的重点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到2025年,全市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达到30%。支持水泥行业实施原燃料替代,石化行业加快推动减油增化,建材行业推动地聚合物混凝土材料应用。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在工业领域应用,探索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新扩建项目同步建设二氧化碳捕集矿化等试点。支持开展石油化工行业碳驱油封存技术试验工程及高凝油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交通运输协同增效。高标准建设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推进形成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快推进“公转铁”,提高铁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例。大力发展智慧物流,积极构建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创新低碳集约配送模式。强化“轨道+公交+慢行”网络融合发展,推动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带动周边中小城镇参与,加强城市自行车专用道、行人步道等慢行交通系统建设。加快新能源车发展,优先推动公共领域用车、专业运输车辆电动化,有序推动老旧车辆替换为新能源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动力。支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桥电系统用电接入。到2025年,新增城市公交、出租车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基本达到100%,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5%。(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城乡建设协同增效。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绿色建设、绿色运行管理,多措并举提高绿色建筑比例,推广绿色低碳建材和绿色建造方式,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试点示范发展,围绕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超低能耗+健康住宅”绿色建筑体系。鼓励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等过程中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优先支持利用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满足建筑供热、制冷及生活热水等用能需求。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更新和微改造,推进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合理控制城市照明能耗,持续推进城市照明节能改造,积极推广建筑光伏一体化技术应用。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占比达到100%,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60%。(市城乡建设局、市房产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农业领域协同增效。大力发展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进农光互补、光伏+设施农业等低碳农业模式。深入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技术,提高氮肥利用效率。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和基料化作用。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鼓励利用畜禽粪便生产有机肥,持续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到2025年,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基本配套。落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推进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发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引领作用,推广先进适用的低碳节能农机装备,购置“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农业机械产品不再享受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推动农产品加工副产物高效回收利用。(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生态建设协同增效。构建“一屏一带、两山七水多廊”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科学开展国土绿化行动,聚焦防风固沙、水源涵养等重点生态空间实施造林,加快荒山造林绿化,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深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加强乡村零星闲置土地绿化。继续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实行分区施策,精准提升天然林质量。强化生态保护监管,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落实不同生态功能区分级分区保护、修复、监管要求。持续开展国家级“两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工作和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打好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合理配备林草植被类型,有度提高植被综合盖度。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大工程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开展湿地恢复修复、利用示范和能力建设三大工程,全面增强湿地生态碳汇能力。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完善城市绿色生态网络,依托辽河、浑河等河流水系及铁路沿线建设区域绿道网。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与净化功能。到2025年,实施人工造林1万亩、退化林修复20万亩、森林抚育2万亩,森林蓄积量达到1100万立方米。(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执法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环境治理,推进多要素协同控制

  (十二)大气污染与碳排放协同治理。对大型燃煤锅炉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装置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加大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力度。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车整车、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等行业为重点,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电力、陶瓷行业为突破口探索开展高耗能行业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试点。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备节能降耗,提高设备自动化智能化运行水平。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工程,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水污染与碳排放协同治理。以海绵城市建设为契机,推动雨污分流改造,提高雨水回收利用能力,提高城市中水回用比重,加强城市再生水循环利用,广泛应用于生态绿地浇灌、景观用水等方面。推动污水处理厂节能降耗,优化工艺流程,鼓励采用高效低能耗设备,推广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开展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碳足迹测算,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创建污水处理厂零排放试点。提高工业用水效率,优先开展工业园区水资源循环利用改造,加快建设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强化串联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或分散式治理及就近回用。在居住分散、暂不具备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村庄,大力推广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治理模式,实施生活杂排水资源化处理回收。到2025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以上,COD、BOD达到省级要求的下降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土壤污染与碳排放协同治理。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鼓励绿色低碳修复,探索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方案中增加节能降碳等内容。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防止二次污染。对于农产品超标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加快推进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改种纤维作物、花卉苗木、能源作物等作物品种。探索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等受损土地、已封场垃圾填埋场、污染地块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固体废物污染与碳排放协同治理。积极推动“无废城市”试点建设工作,推动具备条件的区县积极参与省级“无废城市”建设。加大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推动粉煤灰、尾矿、冶炼渣、煤矸石、废石等工业固废在建材生产、筑路回填和采空区填充等方面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鼓励应用于替代原生非金属矿、砂石等资源,有序减少大宗固废存量。提前谋划布局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推进新型废弃物回收利用。开展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大力推进垃圾分类,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加快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恶臭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推动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收集和利用设施建设。全面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提升污泥利用处置能力,鼓励垃圾焚烧发电厂、燃煤电厂等采用焚烧、生物利用方式协同处理处置污泥,探索共建污泥与厨余垃圾处理处置设施。推动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提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比例。禁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添汞产品的非法生产,从源头减少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到2025年,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量达到850万吨左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左右,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保持在100%。(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执法局、市政公用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注重模式创新,推动示范统筹融合

  (十六)推动城市试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紧紧围绕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建设,着重推动碳达峰试点建设、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城市更新试点、清洁取暖试点、海绵城市及“无废城市”建设,加快探索减污降碳有效模式,率先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低碳转型。健全沈阳现代都市圈一体化发展机制,打造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加快推进沈阳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发挥示范、突破、引领作用。支持鼓励各区县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类型减污降碳推进机制,在城市建设、生产生活等各领域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动产业园区试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浑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为核心,围绕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排污许可与二氧化碳联动管理等方面,鼓励铁西、浑南、大东欧盟汽车产业园区等开展减碳降碳创新试点创建工作。积极采用节能减碳新技术,创新低碳管理模式和体系,促进园区产业、能源、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全方位低碳化。支持沈北新区环保静脉产业园建设,积极推广建设模式。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从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循环、推动节能降碳增效、推进资源高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等方面实现园区废水、废渣、废气等综合利用。提高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打造专业化、特色化、绿色化的高质量化工园区。探索建立“近零排放”工业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企业试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以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企业为重点,通过政策激励、提升标准、鼓励先进等手段,积极推动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行动。鼓励企业采取工艺改进、能源替代、节能提效、综合治理等措施,实现生产过程中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多种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大幅减排,支持企业进一步探索深度减污降碳路径,打造“双近零”排放标杆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强化支撑保障,夯实基础能力建设

  (十九)加强协同技术研发应用。围绕碳达峰碳中和、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减污降碳评价、生态系统修复等绿色低碳重点领域,开展产、学、研、用协同攻关和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强化非电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研究,突破氢能开发利用技术,注重储能技术发展。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推广新一代智能电网技术。设立绿色低碳章节纳入沈阳市重点节能减排技术目录,推广一批电力、建筑、石化、环保等行业绿色低碳技术。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基础科学和机理研究,在大气污染防治、碳达峰碳中和等市级科技研发项目中设置研究任务。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培育减污降碳绿色产业相关领域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为产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积极搭建“双碳”科技创新平台,部署实施一批重点创新项目。在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中强化减污降碳相关科技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指导。着重开展烟气超低排放与碳减排协同技术创新,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VOCs源头替代、低温脱硝等技术和装备。支持具有条件的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应用示范。(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减污降碳法规标准。执行碳捕集及利用、碳排放核算、碳排放限额、碳排放监测、碳交易及碳资产管理等政策标准,开展石化、建材等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等相关地方标准落实工作。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燃煤、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VOCs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积极探索协同控制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的创新举措和有效机制。(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减污降碳协同管理。统筹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衔接减污降碳管理要求。开展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探索实施以碳排放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管控制度。分阶段建立健全符合沈阳实际的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增效评估体系及应用,重点考虑减污降碳政策措施成效分析及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开展中德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等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评价。开展重点企业碳核查数据年度报送工作,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要求,建立市级重点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队伍,规范碳排放核查及碳资产管理。推动污染物和碳排放量大的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减污降碳经济政策。加大对绿色低碳投资项目和协同技术应用的财政政策支持,完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奖补措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和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积极构建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推动实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建立健全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建设和运营补助政策,构建政府、企业、居民共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上市或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融资,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支持能源、化工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探索开展气候投融资,适时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建立完善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管理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要求,拓展完善天地一体监测网络,重点加强VOCs监测站、温室气体监测站、大气颗粒物组分监测站、典型生态地面监测站、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提升减污降碳协同监测能力,逐步建立碳排放监测体系。强化环境质量预测预警、污染溯源分析能力,提升PM2.5和O3协同监测能力。按照国家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有关要求,做好能源消费统计监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提升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加强碳排放数据管理。力争创建碳足迹、碳中和认证试点,培育沈阳本地涉碳类认证机构。按要求编制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夯实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基础。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统计调查、评价管理、监测体系、监管执法等工作统筹融合。依托移动源环保信息公开、达标监管、检测与维修等制度,探索实施移动源碳排放核查、核算与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保障措施,全面推动减污降碳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扛起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系统推进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减污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署推进。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要结合实际,牵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目标,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各项重点举措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将生态文明纳入全市教育体系。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加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内容的学习贯彻力度,提升相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加强宣传引导,选树减污降碳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利用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和全国低碳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绿色低碳意识。推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例行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提高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水平。(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督查考核。统筹减污降碳工作要求,将减污降碳目标任务有关落实情况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内容。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相关考核,逐步形成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的生态环境考核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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