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青政办〔2023〕61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3-08-16生效日期:2023-08-16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6日

青海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和规范对突发生物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应对生物灾害的能力,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有效控制农(林草)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最大限度减轻突发生物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颁布,自2013年01月0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1月17日通过,1989年12月18日施行)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正)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1月25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通过,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6年1月8日发布并实施)

  《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林造发〔2005〕100号)

  《突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4日修改)

  《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政〔2021〕24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生物灾害(含外来物种入侵)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并具体响应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在突发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要把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生物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要坚持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加大综合防治,认真做好应对突发生物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点防治区实行统防统治,一般防治区实行专业化防治和群众防治结合,科学防治。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体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工作。

  1.4.4  依法行政,果断处置

  发生有害生物灾害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和本应急预案,本着快速反应、部门协调、科学引导的防控原则,积极做好防治、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1.4.5  快速反应,科学控灾

  建立、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监测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准确监测,及时预报,快速反应,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控制有害生物疫情的蔓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及时应对。

  1.4.6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工作中,要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有关设施、重复购置应急处置物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省突发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

  由省重大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鼠害防治指挥部作为省级突发生物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省级指挥部)统一领导。省政府分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农村厅厅长、省林草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各地也参照省级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省级指挥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应急状态启动和解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由省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负责全省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事项的决策,部署应急防控工作;负责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协调;负责发布相关的新闻信息;对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控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解决各行政区域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农(林草)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分管副厅(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突发生物灾害防控成员单位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新闻办、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西宁海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省军区、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青海监管局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草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制定有害生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检查、指导防控工作开展;提出省本级是否进入或者结束预警、应急状态的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并向毗邻省、自治区通报疫情;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根据需要紧急组织调拨应急物资,并指导应急防控物资的使用;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省政府新闻办:统筹新闻发布和对外报道工作,配合做好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和相关防治知识、技术的宣传普及。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落实所需财政承担的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及防治经费,监督防控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省应急厅:协调应急力量协助省农业农村厅做好突发生物灾害疫情的处置工作,做好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及过渡期生活救助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突发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有关生态环境制度,负责防治生物灾害中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以及环境污染的监管等工作。

  省公安厅: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搞好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灾害发生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特殊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发生区的封锁。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保障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物资的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运输监管,防止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我省或在本辖区内流动。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有害生物灾害科技攻关。

  省卫生健康委:在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危及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时,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资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流通领域违规违法经营生产资料,以及违规违法经营有疫情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及其他相关商品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和疫情疫苗商品的行为,依法查扣查封不合格和假冒伪劣农资商品并协助相关部门处理。

  省气象局:负责有害生物发生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有害生物发生区域的气象变化实况及趋势预测信息。组织各地气象台(站)参与灾害发生趋势的会商并提供气象信息。

  西宁海关:配合动植物检疫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制度,实行资源共享。及时了解、通报周边省疫情情况。负责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进出境检疫监管及无害化处理,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传出。

  邮政、通信、民航部门:负责协助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对青海出入境的疫木及包装箱等可能携带疫情的材料,严格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协助检疫人员对货物进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负责监督、协调有关保险机构、企业,对加入保险的对象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省军区:在做好管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地方开展防治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民航青海监管局: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省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省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与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农业、林业、牧业、草原、渔业、动物、植物保护、有害生物监测防治、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律、气象、科研及推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开展生物灾害的调查、分析和评估,提供技术咨询,提出防控、处置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处置。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有害生物事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并对有害生物进行鉴定、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技术;

  (2)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响应及其终止和损失评估工作提出建议;

  (4)对突发有害生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5)省应急指挥部和省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加强各级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建设,各级农业农村、林草、动植物出入境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为有害生物监测的实施单位,负责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充分发挥国家级、省级有害生物监测点和基层有关站点的监测作用,实行专业测报和群众报告相结合,对辖区内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分析预测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发现有害生物危害,要及时调查、取样,安排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对所发现的有害生物种类,由省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进行鉴定和确认,省级主管部门无法确认和鉴定的,送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预防预警

  3.2.1  预防措施

  (1)根据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生物灾害的地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预防生物灾害发生;对一般预防区,要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抓好小面积防治。

  (2)加强预警预防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全省建立健全有害生物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专业监测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防灾体系和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应急机动防治队伍,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

  (3)加强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掌握有害生物的信息,广泛收集整理与有害生物灾害预测、预报、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有害生物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有害生物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行部门共享。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有害生物灾害进行风险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和控制技术。

  (4)加强检疫监管。事发地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动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2.2  预警级别及发布

  生物灾害预警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3.3  信息报告

  各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负责有害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管理,设立并公开生物灾害接警电话,接受公众的信息报告和举报。各级各类监测站点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如实报告突发有害生物事件的信息,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建档工作。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有害生物或疑似情况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林草等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逐级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应急防控指挥部。严禁误报、瞒报和漏报,对拖延不报的要追究责任。在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关键季节,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做到三天一查,七天一报,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应急响应

  4.1  灾害分级

  依据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发生量、疫情传播速度、造成的生产损失和对社会、生态危害、威胁程度等,将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I级)四级。

  4.1.1  一般(IV级)生物灾害

  本土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1个市(州),或4个以上、6个以下县(市、区),或10个以上、20个以下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下,农作物减产或死亡率10%以下。

  4.1.2  较大(Ⅲ级)生物灾害

  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2个以上、3个以下市(州),或10个以上、20个以下县(市、区),或30个以上、60个以下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5%以上、10%以下;农作物减产或死亡率10%以上、20%以下。

  4.1.3  重大(Ⅱ级)生物灾害

  本土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3个以上、5个以下市(州),或20个以上、30个以下县(市、区),或100个以上、200个以下乡(镇)暴发;某种其它省级检疫性有害生物迅速在3个以上市区突发;新发农(林草)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集中连片、突发成灾、面积达50公顷以上,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0%以上、15%以下,农作物减产或死亡率20%以上、30%以下,或者省内从未发生的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首次传入我省有零星发生的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疫(灾)情的。

  4.1.4  特别重大(I级)生物灾害

  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有害生物;从国外新传入我省的有害生物,且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首次发生国家农(林、草)业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受害面积大于50公顷的。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有害生物集中在5个以上市州,或30个以上县(市、区),或200个以上乡(镇)暴发;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5%以上,农作物减产或死亡率30%以上。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危害的有害生物入侵事件。

  4.2  分级响应

  较大(Ⅲ级)、一般(IV级)生物灾害由省级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并派员现场指挥,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指挥机构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生物灾害由省级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  响应措施

  4.3.1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I级)

  I级突发生物灾害发生后,省级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组到达现场,了解灾害发生情况,确定灾害严重程度,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应急处置或联防联治,同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疫情确认及防控处置指导。灾害确认后,向省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建议。

  经省级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省级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灾害的彻底处置需要。跨区发生灾情的,由灾情发生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联合统防统治。

  灾情严重并有可能由人为因素造成扩散蔓延时,省级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划定封锁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检疫检查站,实施区域封锁,严禁寄主动植物流出,以防疫情扩散。

  有关市(州)、县(市、区)相关指挥部要做好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检验和技术分析,实施跟踪监测。加强对处置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处置质量。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省级指挥部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灾害处置情况。

  4.3.2  重大生物灾害(Ⅱ级)

  Ⅱ级突发重大生物灾害发生后,省级指挥部迅速组织专家组赴发生现场,了解灾害发生情况,确定灾害严重程度,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灾害确认后,立即报告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建议。

  经省级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Ⅱ级。省级指挥部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具体部署,按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和灾害的彻底处置需要。

  根据灾情需要或省级指挥部要求,省级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相关市(州)、县(市、区)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措施。发生区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或联防联治。加强处置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责任人,保证处置质量,严禁寄主动植物流出,防止灾害扩散蔓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当地群众对防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省级指挥部须密切关注灾害的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生物灾害处置情况。

  4.3.3  较大生物灾害(Ⅲ级)

  Ⅲ级突发生物灾害发生后,省级指挥部重点关注,派出专家或工作人员按有关程序确认灾情,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必要的情况下给予物资支援,市(州)级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进行防控。灾情处置结束后,市(州)级指挥部将生物灾情及防治情况抄报省级指挥部备案。

  4.3.4  一般生物灾害(IV级)

  IV级突发生物灾害发生后,经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IV级应急响应,省级指挥部重点关注,派出专家或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市(州)级或县(市、区)级指挥部按突发生物防治预案相关程序确认灾情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灾情处置结束后,发生地县(市、区)突发生物灾害防治指挥部将生物灾情及防治情况抄报市(州)指挥部和省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4  应急处置

  4.4.1  先期处置

  生物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相关基层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4.4.2  处置措施

  省级应急响应视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启动,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党委、政府为主,市(州)、县(市、区)突发生物灾害防治指挥机构接报信息后,同级政府为相应等级事件的应对处置主体,负责应急响应启动、终止等相关工作,对生物灾害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并实施跟踪监测、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动植物流出,防止突发性有害生物扩散蔓延。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突发性有害生物的监测工作。

  发生区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必要的封闭隔离措施,切断突发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做出应急响应决定的,禁止携带有害生物的寄主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疫区。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发生区突发生物的扑灭工作。

  (3)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突发性有害生物发生区。

  (4)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应当于每日16时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性有害生物灾害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5)事发地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动植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突发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

  (6)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应当选派专家赶赴灾害发生区,具体指导突发性有害生物扑灭工作。

  4.5  扩大应急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后,仍不能有效控制灾害发生,应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请求增援,扩大应急,全力控制突发生物灾害的进一步扩大。

  4.6  指挥协调

  省级指挥部统一领导全省突发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以属地政府为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的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在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应对灾害的强大合力。根据突发生物灾害规模,启动相应预案并严格执行灾情监测、预警、报告、防治、处置制度。应急状态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根据需要,各地政府可紧急协调、调动、落实应急防控所需的人员、物资及资金,紧急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必要时,可按相关规定,请求军队、武警予以支援,充分发挥军队、武警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4.7  应急状态调整及解除

  当突发生物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灾害发生趋势明显减缓,省级指挥部负责组织专家对突发生物灾害的处置效果和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按照灾害分级的具体情况,进行应急状态的级别调整,认为应当解除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终结应急状态的建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在开展突发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时,对人民群众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失及劳务、物资征用等,各地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评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给予补助,同时积极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和灾后生产的技术指导。

  5.2  社会救助

  突发生物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社会救助,在应急防控工作中,造成应急防控人员伤亡的,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并进行救助。

  5.3  保险理赔

  对加入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保险的对象,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后的保险理赔工作。

  5.4  评估和总结

  突发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结束后,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灾害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应急防治行动开展情况、控制效果、灾害损失、经验教训等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和总结,建立相应的档案。调查评估结果由各级相关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5.5  灾后恢复

  应急响应结束后,突发生物灾害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生物监测和灾后恢复等工作。

6.通报与信息发布

  突发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省级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突发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具体按青海省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I级突发生物灾害的有关信息,由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按照规定发布。Ⅱ级林业突发生物灾害的有关信息,省指挥部必须在5日内向邻省林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邻省疫情通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市(州)、县(市、区)级农业农村、林草及其他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突发农(林草)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经国家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同意,省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突发农(林草)业有害生物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关信息。

  涉及对外报道时,未经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单位有关报道应事前经国家或省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审核。

7.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各地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要指定应急响应的联络人和联系电话。应急响应启动后,及时向同级突发生物灾害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灾情及防控情况。突发生物灾害信息的传输,要选择可靠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快速、准确到达。

  7.2  队伍保障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突发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处置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生物灾害的技术水平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有专人,负责灾、疫情监测和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

  7.3  经费保障

  需财政负担的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各地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监督和审查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应急响应时,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预算及使用计划,核实后划拨,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必要时向上级直至中央财政部门申请紧急援助。

  7.4  物资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生物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拨、采购和运输制度,组织相关部门签订应急防控物资紧急购销协议,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7.5  技术保障

  省级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各地开展辖区内突发生物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分析和预报发布。制定本省突发生物灾害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各地进行防治技术指导,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组织全省各地进行突发生物灾害防治药物、器械筛选、防治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以及综合防治技术集成。

  7.6  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突发生物灾害防控重要性和防控技术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突发生物灾害预报,提高社会各界对突发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参与突发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开展防护知识教育。各地农业农村、林草主管部门加强对广大农牧民进行突发生物灾害发生基本知识与防治技术的培训。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突发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7.7  监督与演练

  根据专家的意见和不同时期突发生物灾害的发生、危害情况及其潜在的威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防治专业队伍进行技术培训,省农业农村厅或省林草局组织本预案演练,市州县结合实际工作进行防治实战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生物灾害的能力。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生物灾害:指对农业、林业和草原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病、虫、草、鼠和检疫性有害生物(不包含农业转基因生物和重大动物疫情)。

  外来生物入侵:指对生态系统、栖境、物种、人类健康带来威胁的任何非本地的生物,这些生物离开其原生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传播到另一环境,能在当地自然或人为生态系统中定居、自行繁殖和扩散,最终明显影响当地生态环境,损害当地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健康的过程。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的修订、完善和评估,由省级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宣传教育。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造成生物灾害扩散或损失,以及贪污、截留或者挪用应急资金、物资的人员,视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侧重农业突发生物灾害应急处置,由省农业农村厅、林草局负责解释,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青海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

  8.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附录

  9.1  信息呈报格式

  突发灾害事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事件

  发生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发生地点:青海省____市(州)______县(市、区)

  情况描述: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市(州)_____县(市、区)发生_________,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或在_____县(市、区)新发现_____等_____例外来有害生物,已对当地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管理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0年修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