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国环规气候〔2024〕1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4-10-15生效日期:2024-10-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我部编制了《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见附件1,以下简称《配额方案》),请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调整、核定、清缴等各项工作。

  一、预分配配额

  (一)审核预分配数据。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配额方案》要求及相关规定,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及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登系统),分机组测算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23、2024年度预分配配额量、配额总调整量、预分配实发配额量,审核后将管理平台生成的相关数据表(2023年度对应附件2中表2-1至表2-6;2024年度对应附件3中表3-1至表3-7)同步至注登系统。

  (二)发放预分配配额。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10月24日、2025年3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相关数据表书面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注登机构在注登系统中创建2023、2024年度配额标的,自收到书面报送数据表的10个工作日内配合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核对和预分配配额发放相关工作。

  二、核定配额

  (一)审核核定配额数据。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后,通过管理平台及注登系统分机组测算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2023、2024年度应发配额量、应清缴配额量、配额调整总量、实发配额量,审核后将管理平台生成的相关数据表(2023年度对应附件2中表2-7至表2-11;2024年度对应附件3中表3-8至表3-12)同步至注登系统。

  (二)发放核定分配配额。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别于2024年10月24日、2025年7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相关数据表书面报送注登机构,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注登机构自收到书面报送数据表的10个工作日内配合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数据核对和核定配额发放相关工作。

  (三)及时开展配额动态调整。对因监督执法等情形调整碳排放核查结果的重点排放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其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平台计算配额调整量并书面报送注登机构,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三、配额清缴

  (一)发放履约通知书。注登机构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放核定配额的同时,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履约通知书。履约通知书载明重点排放单位应清缴配额量、履约截止日期、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要求等相关事项。

  (二)组织配额清缴与抵销。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重点排放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配额清缴,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CCER抵销2023、2024年度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5%。2017年3月14日前已获得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用于抵销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登记的CCER可用于抵销2023、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抵销程序见附件4)。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3年度配额清缴。

  (三)督促限期整改。针对未按时足额清缴2023、2024年度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要求,责令重点排放单位分别于2025年2月28日前、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2023、2024年度整改,并依法依规处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未按时足额清缴2023、2024年度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有关处理情况分别于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5日前报送我部。

  (四)及时公开处罚信息。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处罚信息,由作出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分别于2025年4月30日、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公开本行政区域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罚情况汇总表(附件5)。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配额管理工作,安排专人专岗负责,做好配额发放、配额调整、履约通知书发放、CCER抵销等相关工作。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配额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有序推动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履约和完成配额结转。

  (二)严格数据审核。完善管理平台、注登系统和交易系统等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和运维保障机制,推动提升配额分配、履约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核对,确保配额实际发放清缴数据与信息系统电子数据、正式文件报送数据一致,保障配额发放、调整、清缴、结转工作顺利开展。

  (三)防范履约风险。建立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注登机构、交易机构日常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定期综合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切实防范重点排放单位履约相关风险。

  (四)强化履约服务。注登机构应积极服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做好注册登记及结算相关支撑保障工作。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且在后续年度未完成配额核减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完成证明。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应持续加强配额分配、清缴、结转及交易相关业务的培训宣贯,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重点排放单位碳资产管理水平,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政策咨询)

  牟瑛、曹园树电话:(010)65645635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配额注册登记及结算业务咨询)

  陈婷婷、易欣飞电话:18086083240、16715918736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配额交易业务咨询)

  臧奥乾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注册登记机构(CCER业务咨询)

  邢聪聪、刘海燕电话:(010)82268490

  附件:

  1.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

  2.XX省(区、市)2023年度配额分配相关报送表

  3.XX省(区、市)2024年度配额分配相关报送表

  4.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

  5.XX省(区、市)XXXX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理情况汇总表

  生态环境部
  2024年10月15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救灾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