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月11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政办函〔2017〕4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7月31日
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工作,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省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跨省交流与合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省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省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专家委员会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我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我省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地震等部门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市(州)、县(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有关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灾情信息报告
4.1.1省、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省、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省、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省、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对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灾情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3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省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区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省委、省政府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省应急管理厅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定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积极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5)调拨救灾物资。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物资;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青海局做好中央救灾物资调运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
(6)投入救灾力量。省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省国资委督促省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军区、驻青部队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等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安置受灾群众。省应急管理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8)恢复受灾地区秩序。省公安厅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青海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9)抢修基础设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省水利厅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保障工作。省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10)提供技术支撑。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省科技厅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11)启动救灾捐赠。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2)加强新闻宣传。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3)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5)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5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区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省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5.2.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积极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物资;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青海局做好中央救灾物资调运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省自然资源厅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省国资委督促省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青海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民政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省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区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2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区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积极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省应急管理厅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物资;国家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时,会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青海局做好中央救灾物资调运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青海金融监管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省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0)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有关要求上报。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受灾地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省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迅速启动省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省应急管理厅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省消防救援总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省卫生健康委、省疾控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灾情稳定后,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8)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9)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有关要求上报。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市(州)、县(市、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5.6.1对已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5.6.2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向相关市(州)通报,所涉及市(州)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6.3省级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市(州)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对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帐,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管理厅指导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4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2冬春救助
6.2.1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生活困难。
6.2.2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9月下旬对受灾人员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6.2.3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救助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4根据受灾市(州)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2对启动省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受灾市(州)应急管理部门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省应急管理厅收到受灾市(州)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
6.3.4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适时组成工作组开展实地抽查,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实施绩效评价。
6.3.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重建工作。保险机构及时对参与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因灾倒损住房进行查勘、定损,并根据保险合同进行理赔。
7保障措施
7.1.1省财政厅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
7.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7.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物资保障
7.2.1省、市州、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和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结合本地区灾害特点,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省、市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应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并留有安全冗余。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应用,科学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结合我省防灾减灾的实际需要,加大防灾减灾的基础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多领域、多灾种、多学科的防灾减灾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和理论创新。
7.7.2开展应急灾害监测预警、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防灾减灾、避险救援新材料、新产品和新装备研究与应用。
7.7.3开展防灾减灾领域科技合作与交流,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防灾减灾理念、经验和做法,引进国内外先进的防灾减灾技术,着力提升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科技含量,大力推进防灾减灾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
7.8宣传和培训
7.8.1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防震减灾宣传周”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县(市、区)、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附则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沙尘暴、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盘、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组织修订完善。
8.3.2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3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4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
8.3.5本预案由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