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管理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管理措施》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08-19生效日期:2024-09-18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19日

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管理措施

  为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等生产安全管理职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风险,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就我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有关事项做如下规范。

  一、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和警示教育

  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事故简要信息,同时责令事故项目暂停施工,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问题隐患未整改到位一律不得复工,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按规定扣除信用分。项目整改期间,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事故项目整改情况,留档有关影像和文书等资料,一般事故报请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较大事故报请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合格后方可正常复工。事故企业应配合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召开本地区警示教育分析会、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二、暂扣、吊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调查核实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经确认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机关提出暂扣建议;省外进青企业,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5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含有关违法违规事实、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依法查处。

  一般事故暂扣期限为30日至60日,较大事故暂扣期限为60日至90日,重大事故暂扣期限为90日至120日。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应再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三、暂扣、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安管人员,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向安管人员证书颁发机关提出暂扣建议;省外进青人员,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5日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含有关违法违规事实、询问笔录及其他证据),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移交安管人员证书颁发机关依法查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以上至1年以下,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安管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外省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违法违规线索应移交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依法查处。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违规事实和责任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四、更换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安管人员,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活动,其所在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调整发生事故项目的安管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未办理变更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事故调查期间,事故涉及的安管人员离职或者调动的,安管人员应主动告知新用人单位前期事故情况。

  五、严格资质申请及评优评先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自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存在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项目及单位,自发生事故起1年内不得参评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相关评优评先活动。

  本文件自2024年9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9月17日。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0年修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