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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冬春季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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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建质安函﹝2022﹞551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12-16生效日期:2022-12-16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现就进一步做好2022-2023年冬春季节我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调度部署。当前正处于重污染天气频发时期,各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建筑施工作业阶段及特点,加强监管、压实责任,推进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再收新实效,为冬春季节空气质量改善贡献力量。

  二、严格落实施工扬尘各项防治措施

  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结合冬季施工特点,督促引导施工企业积极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图册》,确保施工工地现场围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场地硬化、裸露土方及散装物料覆盖、运输车辆出场清洗、施工现场洒水喷淋降尘等扬尘防治措施落实落地。

  工地停工前,组织一次全面督导检查,实行台账式管理,确保主体作业层和临边洞口封闭;工地内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密闭、苫盖等防尘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对于已停工工地进行再排查,全面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等线性工程,要合理降低土方作业范围,实施分段施工;轨道交通施工工地推行封闭化作业。

  充分利用现场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平台,实现远程巡查、监控,精准有效解决工地PM10监测数值超标预警问题,遏制施工现场扬尘超标现象。及时掌握扬尘排放连续超标预警工地情况,严格跟踪督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严肃处理、切实整改,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管控。做好当地监测数据对比分析,找出不同时段和施工阶段产生施工扬尘污染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防控。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严禁未经生态部门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三、加强重点地区督导检查

  “退后十”城市(唐山、石家庄、保定、邢台、邯郸市)、雄安新区、京津冀支撑区城市(张家口、承德)等重点区域要督促各施工项目严格落实《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规定的各项扬尘防治措施,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发现建筑施工扬尘问题,要督促完善措施并及时整改,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见效。石家庄、张家口、廊坊、保定、邢台市,要切实加强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维护,确保视频监控覆盖率和数据对接质量。对频繁出现PM10监测数值超标预警或日常预警次数较多的项目,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创新监管方式重点监管、精准科学防控,加大检查指导力度,有效解决和消除导致超标预警的问题和因素,努力消除PM10监测数据高值,推动达标排放。同时,对于生态环境厅暗访暗查发现的施工扬尘问题,各地要认真对照整改要求抓紧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按要求整改到位。

  四、严格执法监管

  对于多次出现超标预警、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要责令查明原因彻底整改,并依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处罚。对反复发生扬尘污染问题、多日连续超标、现场扬尘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建筑工地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巡查频次,按日连续处罚、约谈企业领导,确保彻底整治、排放达标。对于不按标准安装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视频和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扬尘污染管控及排放情况的,依法责令整改到位并严肃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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