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为进一步筑牢特种设备安全防线,防范和化解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部署要求,省局决定开展热电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
二、治理范围
使用电站锅炉的热电企业,包括:大型发电企业、自备额定工作压力≥3.8Mpa发电锅炉的生产企业、热电联产企业、生物质发电企业、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等。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管理制度
1.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书面任命安全总监、安全员;是否开展安全总监、安全员的培训、考核。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身份信息是否录入到“特种设备综合监管系统”。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项目符合要求并办理聘用手续。
4.是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5.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二)电站锅炉及其范围内管道
6.电站锅炉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和化学清洗是否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规定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7.是否按照《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11-2020)第8.9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工作。
8.锅炉及其系统安装完毕后,是否按照《锅炉环保技术规程》(TSG91-2021)、《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T10184-2015)规定要求进行电站锅炉性能试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是否达标。
9.是否按照《锅炉环保技术规程》(TSG91-2021)第5.4.1的要求进行锅炉定期能效测试。
(三)其它特种设备
10.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叉车、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并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拟长期停用的设备是否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设置停用标志;已报废的特种设备是否办理注销手续。
11.设计图纸、安装竣工资料、监督检验报告中的压力管道信息,是否与实际使用的压力管道数量和信息保持一致。尤其是汽机侧管道,如抽气管道、疏水管道、中低压给水管道、辅助蒸汽管道,以及氨区液/气氨管道及液氨改尿素项目中的液/气氨管道和蒸汽管道是否纳入《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并实施安全管理。
12.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结构、布置、部件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是否存在私自改动、更换选材的情况。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及仪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配置,且在校验、检定有效期内,并保持完好、灵敏、可靠。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
热电企业要针对机构及制度管理、设备及人员管理,设备运行和维护等方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制定自查自纠工作台账,问题隐患实行清单管理,及时落实整改并消除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现场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动态掌握本地区热电企业自查自纠进度,在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基础上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并重点对“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中热电企业特种设备数量、参数、使用管理等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保准确、完整。省特检院、特检中心要积极配合当地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热电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要掌握辖区内热电企业底数,细化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并建立安全隐患查处、整改、验收的闭环台账,及时研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监督检查发现不落实主体责任、自查自纠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隐患的热电企业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警示约谈。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拒不整改、一时难以整改或者久拖不改的要及时报送当地政府或者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及时报送信息。省局将热电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请各市局于11月30日前将《热电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见附件)报至省局特种设备局。
附件:热电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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