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91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1-25生效日期:2023-03-01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5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22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本市充分发挥水价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将第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市水务部门对备案的区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全市区域综合规划的,送区人民政府依法修改。”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市采取有效措施,对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镇地区和人口集中的农村地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水管线。”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鼓励使用再生水;使用再生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八、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水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九、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的水量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十、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利用总量控制指标、经济技术条件等,制定年度生产生活用水计划及水资源配置方案,对全市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十一、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十二、删去第六章。

  十三、删去第七章中的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此外,将有关条款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务部门”,并对章节条款顺序、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量抵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餐饮油烟废气高效净化装置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工程等领域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有偿竞价发放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清洁取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仓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襄阳市沮漳河流域保护条例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清远市“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方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4年度清远市属、清远高新区、清城区、广清产业园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