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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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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4-12-09生效日期:2024-12-09

北京市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

  2.2 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

  3 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

  4.1 自然灾害灾情

  4.2 事故灾难信息

  5 应急救助响应

  5.1 先期救助

  5.2 分级响应

  5.3 启动条件调整

  5.4 响应联动

  5.5 信息发布

  5.6 响应终止

  6 自然灾害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外省(区、市)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有关工作

  7.1 天津市、河北省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协同保障工作

  7.2 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援助工作

  7.3 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本市开展的救灾捐赠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装备和设施保障

  8.4 通信和信息保障

  8.5 人力资源保障

  8.6 社会动员保障

  8.7 宣传和培训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9.2 责任与奖惩

  9.3 预案管理

  9.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突出首都城市功能定位,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明晰、保障有力、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充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和事故灾难应急救助,以及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市开展的相关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优先保障受灾老人、儿童、孕妇、残疾人、伤病人员的救助需要,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5 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分市、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两级管理。市级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以及市有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的配套预案、方案等。各区负责本级预案体系管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市应急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的领导下,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协同保障”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救助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时,市委、市政府可启动专项工作机制,协调相关国家部委等方面,统一指挥本市突发事件救助工作。

  2.1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

  2.1.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本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项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协助总指挥做好应急救助具体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外办、市国资委、市广电局、市文物局、市体育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动办、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药监局、市地震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公安局交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民航北京监管局、北京海关、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市税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金融管理局、国铁北京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本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或协助区政府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市自然灾害的灾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灾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灾难应急救助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市开展的协同保障、应急援助和救灾捐赠工作;

  (6)分析、总结本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8)承担市应急委(防灾减灾救灾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2.1.2 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局长担任。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市自然灾害救助、事故灾难应急救助工作;负责外省(区、市)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本市开展的应急援助、协同保障等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预案,指导各区、各相关单位制定、修订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助相关的预案,综合协调预案衔接工作;

  (3)负责收集分析本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灾情形势分析和灾区需求评估,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4)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指导协调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5)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和技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7)负责接受自然灾害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和物资、资金发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对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后的救灾捐赠工作;

  (8)承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1.3 专家顾问组及职责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设立专家顾问组,对全市应急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中长期工作规划及救助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和建议,为灾情管理、应急救助、救灾捐赠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2.2 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的领导下,各区成立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机构(下称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和事故灾难应急救助等相关救助工作。

3 救助准备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预警和重要提示性信息,分析评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的情况,需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相关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通报情况,提出突发事件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市粮食和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配合做好救灾物资前置,紧急情况下按指令提前调拨;市商务局做好相关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准备工作;市应急局通知应急救助队伍做好救助准备工作。

  (4)派出救助准备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特殊群体帮扶、救灾物资保障等救助准备工作。

  (5)指导相关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疏散转移人员,并保障其基本生活。

  (6)根据工作需要,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7)根据需要,做好其他各项救助准备工作。

4 信息报告

  4.1 自然灾害灾情

  市、区应急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会商核定、综合评估等工作。

  4.1.1 灾情报告

  (1)市、区应急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市、区应急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各区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部门。对于重特大灾情报告,市、区应急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涉及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的死亡和失踪人员统计报送工作,各区应急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开展,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受灾区应急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部门、跨地区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部门。

  (6)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区应急部门应及时统计更新上报灾情。对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灾害,应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组织开展灾情核查评估,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及时核报灾情。

  (7)对于干旱灾害,市、区应急部门应在灾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本市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害损失程度达到国家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一级响应标准或者国务院、本市作出特殊要求时,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组织报送灾害损失情况。

  4.1.2 灾情会商

  市、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针对自然灾害过程、重要灾情指标或年度灾情等,按照灾情会商制度,组织本级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民政、园林绿化、公安、气象等有关成员单位、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核定灾情,确保灾情数据口径一致。会商后,及时将灾情数据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1.3 灾情核查评估

  根据灾情管理或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办公室成立工作专班,由专家顾问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灾区灾情核查评估工作。工作专班包括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应急、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园林绿化、商务、邮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监管等成员单位、部门。

  灾情核查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灾害的特殊性和属地社会、经济和自然生态环境、地质基础等条件,参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综合评估灾区范围、人员受灾情况、住房及居民家庭财产、农林牧渔业、工矿商贸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直接经济损失。

  4.2 事故灾难信息

  当发生事故灾难涉及群众紧急转移安置、需紧急生活救助时,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救助有关需求。

5 应急救助响应

  5.1 先期救助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区作为应急救助“第一响应人”,应履行属地责任,组织乡镇(街道)、社区(村)做好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水喝、有病能医。

  5.2 分级响应

  根据本市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需救助人数等情况,市应急救助响应级别由低到高设定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2.1 四级响应

  5.2.1.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四级响应:

  a.因自然灾害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b.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7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d.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当涉及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时,可启动四级响应。

  5.2.1.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时,报请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时下发工作通知,发布工作动态。

  5.2.1.3 响应措施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协调全市救助应急工作。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实时会商灾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助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视情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市应急局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必要时,启动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就近为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5)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建立自行安置、集中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台账,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开展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灾区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7)指导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灾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上报。

  (8)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2 三级响应

  5.2.2.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三级响应:

  a.因自然灾害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b.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d.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当涉及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时,可启动三级响应。

  5.2.2.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时,报请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时下发工作通知,发布工作动态。

  5.2.2.3 响应措施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协调全市救助应急工作。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实时会商灾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政策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及时为救助工作提供咨询。

  (4)下拨救助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市应急局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协调指导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通行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统筹救灾资源。根据救灾需求,市应急局迅速调派救助保障队伍、装备投入救灾工作。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根据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物资装卸和发放、维护公共秩序等灾害救助工作。启动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就近为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建立自行安置、集中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台账,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保障社会秩序。市公安局指导灾区和集中安置区域社会治安工作,协助转移安置群众等有关救灾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动员社会力量。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开展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灾区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0)组织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对灾区灾情开展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3 二级响应

  5.2.3.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二级响应:

  a.因自然灾害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b.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c.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d.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当涉及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二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时,可启动二级响应。

  5.2.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时,向市应急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请市应急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时下发工作通知,发布工作动态。

  5.2.3.3 响应措施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总指挥组织协调全市救助应急工作。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实时会商灾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助政策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时掌握灾情和救助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助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专家顾问组开展灾情趋势及救助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市应急局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等部门协调指导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通行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统筹救灾资源。根据救助需要,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物资。市应急局迅速调派救助保障队伍、装备投入救灾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开展应急测绘和空间分析,提供灾情监测保障服务。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根据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物资装卸和发放、维护公共秩序等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建立自行安置、集中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台账,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保障社会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做好灾区和集中安置区域治安工作,协助转移安置群众等有关救灾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动员社会力量。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市应急局指导灾区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9)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灾区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10)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应急管理部指导下,对灾区灾情开展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一级响应

  5.2.4.1 启动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启动一级响应:

  a.因自然灾害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b.因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风险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

  c.因自然灾害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

  d.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

  (2)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当涉及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情况,且与自然灾害一级响应启动条件相当,需要开展应急救助工作时,可启动一级响应。

  (3)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经分析评估,认定达到启动条件时,向市应急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启动响应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时下发工作通知,发布工作动态。

  5.2.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常务副市长)组织指挥全市救助应急工作,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实时会商灾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分析灾情形势,对指导支持受灾区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市应急委(市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有关人员,赴受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救助需求。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市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趋势及救助需求评估。

  (4)下拨救助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市级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灾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市应急局指导、监督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交管局、国铁北京局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统筹救灾资源。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向财政部、应急管理部申请中央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救灾物资。市应急局迅速调派救助保障队伍、装备投入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根据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做好灾害救助有关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建立自行安置、集中安置和紧急生活救助人员台账,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社会秩序。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交管局指导灾区加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转移安置群众等有关救灾工作。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消杀用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城市管理委组织协调灾区应急供电保障工作。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做好灾区公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及时开展应急测绘和空间分析,提供灾情监测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根据需要,市应急局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组织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北京海关、市外办等部门和单位办理国际援助、捐赠事宜。市应急局向社会发布救灾物资需求,统一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及其他慈善组织根据需要,代表市政府接受捐赠。市民政局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灾区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电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应急管理部指导下,组织开展灾区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

  一次自然灾害过程涉及以下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级别可酌情调整:

  (1)涉及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的。

  (2)涉及两个以上区,需统筹协调的。

  (3)涉及本市周边省市,需统筹协调的。

  (4)总体灾情不重,但造成局部灾损或影响较大的。

  事故灾难的应急救助响应级别调整,根据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的响应级别及其救助需求进行相应调整。

  5.4 响应联动

  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对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级别救助应急响应。

  各区启动突发事件救助应急响应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级突发事件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所涉及的区要立即启动区级突发事件救助应急响应,加强会商研判,并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展趋势和救助需求及时作出调整。

  5.5 信息发布

  5.5.1 自然灾害灾情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主要有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

  对于启动市级突发事件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在灾情稳定前,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5.2 事故灾难信息

  事故灾难的应急救助信息发布工作,在相关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统筹下开展。

  5.6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助工作结束后,根据“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救助应急响应,并发布工作动态。

6 自然灾害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灾区主责部门及时通过集中安置和发放自行安置救助金两种方式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

  6.1.2 对启动市级突发事件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区主责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区财政、区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根据救助需求,由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中央救助资金支持。

  6.1.4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核定、资金发放和集中安置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

  6.1.5 过渡期生活救助之后,市民政局及时指导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本市有关救助政策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6.2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6.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建房质量安全管理。灾情稳定后,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指导灾区住建等部门按户开展倒损农房安全评估。

  6.2.2 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参考本级住建部门房屋安全评估结论,按照规定程序调查统计倒损农房需重建、修缮补助对象,及时建立台账。视情组织评估组,对灾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需求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灾区做好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6.2.3 根据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及全市资金需求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拨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根据救助资金需求,由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中央救灾资金支持。

  6.2.4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

  6.2.5 灾区政府负责辖区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重点关注基本住房倒损的家庭,制定完善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6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7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8 因灾造成城市居民住房倒塌、损坏,需要恢复重建救助的,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

  6.3 冬春救助

  6.3.1 灾区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统筹指导灾区主责部门抓好工作落实。

  6.3.2 灾区主责部门每年从9月开始,按照规定程序核实需救助人员,统计、评估本区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10月底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3 根据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及全市需求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会同市粮食和储备局视情调拨救灾物资,市应急局指导做好发放工作。

  6.3.4 根据救助需求,由市财政局、市应急局申请中央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支持。

  
  7.1 天津市、河北省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协同保障工作

  针对天津市、河北省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协同保障需求,按照协同保障有关协议方案,启动京津冀市(直辖市的区)和省(直辖市)两级救灾物资协同保障应急响应,分别由本级应急、粮食和储备等部门组织做好救灾物资调拨、装卸、运输、通行、交接等协同保障工作。

  7.2 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需要本市开展的援助工作

  根据北京市应急援助外省(区、市)有关规定,由市应急局牵头负责应急援助响应工作。应急援助以资金援助为主,确需援助物资的,优先调用市级应急物资予以保障。涉及物资紧急采购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3 外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要本市开展的救灾捐赠工作

  当外省(区、市)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部启动全国性救灾捐赠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救灾捐赠规定和有关预案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市应急局根据需要会同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局与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对接,明确救灾物资需求,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有序捐赠。市红十字会根据需要,代表市政府接受捐赠。市民政局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协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

  针对外省(区、市)重特大自然灾害的救灾捐赠活动募得款物由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统一转交受援助地省级应急部门或其指定的有关部门用于救灾工作。必要时,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协调做好救灾款物的使用和重点项目建设。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1.1 市、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救助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 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救助工作分级负责、救助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按照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等制度规定,合理安排市级救助资金预算,支持各区履行自然灾害救助责任,执行直达资金监管要求,确保救助资金落实。

  8.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根据灾害情况和救助工作进展,本着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快速预拨救助资金,满足灾区救助资金急需;指导灾区应急部门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开展救助工作。救助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下拨资金进行清算,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救助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8.1.4 市、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救助成本及救助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8.1.5 市金融管理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运用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参与防灾减损工作。

  8.2 物资保障

  8.2.1 市应急局合理规划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以市级储备库为核心、区级储备库为基础、乡镇(街道)储备点为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同时,积极引导居民家庭储备自救互救应急物资。

  8.2.2 市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区和乡镇(街道)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区域灾害事故特点,通过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模式配置救灾物资,全市储备满足市级启动两场、各区储备满足本级启动一场二级响应需求的规模,并留有安全冗余。健全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灾害应对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建立应急状态下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综合保障能力。

  8.2.3 市应急局会同市商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救灾物资调拨和运输机制,调配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会同市交通部门建立健全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提高救灾物资装卸、通行效率。进一步完善京津冀救灾物资协同保障机制。

  8.2.4 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按照救灾物资有关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市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8.2.5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救灾捐赠物资监管机制,提高社会救灾物资紧急动员能力。

  8.3 装备和设施保障

  8.3.1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8.3.2 区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城市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8.3.3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8.4 通信和信息保障

  8.4.1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加强有线政务专网、800兆无线政务专网和公用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建设,提升灾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8.4.2 市、区、乡镇(街道)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加强灾情管理,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掌握灾情。

  8.4.3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建立共享平台,强化共享时效。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8.4.4 市、区应急部门会同地质灾害、交通、防汛抗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

  8.4.5 市广电局负责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驻京部队、武警、消防等专业队伍的协同联动机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加强与在京高校合作,培养灾害救助人才队伍。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5.2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地质灾害、交通、防汛抗旱、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队伍建设,为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8.5.3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队伍管理制度和业务培训机制,形成覆盖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每个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至少有1-2名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8.6 社会动员保障

  8.6.1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8.6.2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6.3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过政策保障、资金支持、完善服务、宣传表彰等方式,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6.4 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依托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规范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8.7 宣传和培训

  8.7.1 市应急救助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应急科普宣教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8.7.2 市、区应急部门,每年面向灾情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适时开展对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关志愿者进行培训。

9 附则

  9.1 术语解释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事件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应急救助:是指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应急期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灾后救助:是指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灾区政府根据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所开展的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和冬春救助等救助工作。

  过渡期生活救助:是指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人员,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是指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重建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基本农房,帮助受灾的农村居民维修因灾造成一般性损坏的基本农房。

  冬春救助:是指帮助受灾人员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基本住房:是指受灾群众主要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客厅、卧室等,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

  9.2 责任与奖惩

  各区、各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 预案管理

  9.3.1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制定,由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结合自然灾害救助、事故灾难应急救助实际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9.3.2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预案、方案等,并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3.3 各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各区动态完善预案。

  9.3.4 市、区应急救助指挥机构及其各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预案学习培训,并围绕灾情统计、物资调拨、救助组织、装备使用、设施运行等内容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实战化水平。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救助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京应急委发〔2023〕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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