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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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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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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安发〔2025〕1号

颁布部门: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1-08生效日期:2025-01-08

各县市区安委会、宜昌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已报市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政府(管委会)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宜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1月8日

  宜昌市危险作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作业是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的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也称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临近输油(气)管道作业、爆破作业、建(构)筑物拆除作业、装卸作业,以及其他危险作业。
  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对建设领域重大危险源施工作业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业、特种设备承压施工作业、高压电力带电作业等其他危险作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危险作业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实施作业单位),分别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危险作业许可作业票管理,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建设项目)危险作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建设项目)进行的危险作业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委会应当加强对属地内危险作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危险作业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危险作业宣传、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谁审批谁监管、谁投资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内的危险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领域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指导手册,开展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宣传和培训教育;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落实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危险作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危险作业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危险作业管理措施、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危险作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参与、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
  (五)组织行业、领域开展危险作业专项整治,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六)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开展以下情形之一的危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乡镇(街道)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当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现场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一)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不停车进行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的;
  (二)盛装过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和管道实施首次打开作业的;
  (三)在具有易燃易爆或中毒风险的储罐内进行受限空间作业的;
  (四)矿山基建施工期间,平硐、斜坡道、斜井等开拓工程爆破作业的(距地表井口15米范围内),以及由井下向地表反向贯穿爆破作业的(距地表井口15米范围内);
  (五)矿山基建施工期间,主水仓主排水泵、风井主通风机安装作业的;
  (六)矿山竖井基建施工期间,井架安装作业的;
  (七)地下矿山闭坑期间,爆破作业炸毁井筒进行封闭的;
  (八)同一作业区域内涉及2个及以上作业队伍交叉作业,并涉及3种以上危险作业的;
  (九)因危险作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改,未完成整改验收再次进行危险作业的;
  (十)可能造成重大险情和事故的危险作业;
  (十一)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明确的需要主动报告,提请监督管理的其他危险作业。

  第七条进行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开展现场安全管理,涉及多方参与的作业项目,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实施作业单位)均应当落实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二)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组织落实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向作业人员书面说明危险因素、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
  (三)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要求;
  (四)确认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确定统一指挥和管理人员;
  (五)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
  对依法依规不需要专业资质的危险作业,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组织作业。委托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进行危险作业:
  (一)未办理危险作业许可作业票审批手续,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未对危险作业许可作业票签字审批的;
  (二)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未依法依规取得危险作业资质的;
  (三)作业前,作业单位未组织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开展作业危害分析,未制定相应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措施的;
  (四)作业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的;
  (五)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明确应该到危险作业现场旁站管理的人员未到位的;
  (六)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明确的其他不得进行危险作业的情形。

  第九条进行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含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实施作业单位)均要严格落实以下限制性规定:
  (一)必须严格控制危险作业现场的作业人数,对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作业核心风险区域内(如罐体和有限空间顶部动火作业区域,受限空间内部作业区域,动土作业坑槽内作业区域,高空作业吊篮内部等),作业人数原则上不允许超过2人;
  (二)法定节假日,以及特殊时段,原则上严禁进行危险作业,确需作业的,应提级管控,由公司(项目部)级负责人或负责签字审批作业票的上一级责任人到现场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
  (三)进行可能造成重大险情和事故的危险作业,需提级管控,由公司(项目部)级负责人或负责签字审批作业票的上一级责任人到现场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
  (四)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进行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规范》(GB30871-2022),并严格按照特殊作业九步工作法管控;
  (五)同一作业区域涉及不同作业队伍交叉作业和2种及以上危险作业的,应当由公司(项目部)级负责人或负责签字审批作业票的上一级责任人到现场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
  (六)当危险作业现场环境和条件发生不利变化,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时,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危险作业,完善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后,方可再重新组织作业;
  (七)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明确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职工隐患报告奖励机制,对主动报告危险作业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职工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鼓励职工和群众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危险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针对危险作业中发生的事故,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既调查追究发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实施作业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责任,也要调查属地党委、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依纪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地、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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