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金华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节水行动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全社会节水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金华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
二、奖励对象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励。
居民小区、酒店、学校、医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节水先进单位奖励(财政全额或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除外)。
1. 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且已取得相关命名文件。
2. 获得 “金华市节水型小区”“金华市节水型单位”称号,且已取得相关命名文件。
(二)节水先进项目奖励。
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六个月以上的再生水回用、雨水集蓄利用等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可申请节水先进项目奖励。
(三)节水企业奖励。
工业企业的节水奖励政策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规定执行。
三、奖励标准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励。
1. 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学校、医院,奖励100万元。获得“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居民小区、酒店、学校,奖励20万元。
2. 获得“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酒店、学校、医院,奖励5万元。获得“金华市节水型单位”“金华市节水型小区”称号的,奖励1万元。
(二)节水先进项目奖励。
对符合节水先进项目奖励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所在单位2万元奖励。
四、奖励申请
1. 申请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的,由上述称号的创建单位填报《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申请表》。
2. 申请节水先进项目奖励的,由项目所在单位填报《节水先进项目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金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与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纸;(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五、申报流程
1.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6月底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中获得“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金华市节水型小区”称号的小区,获得“浙江省节水型单位”“金华市节水型单位”称号的酒店、学校、医院,以及节水先进项目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学校和医院,获得“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酒店和学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奖励名单并予以公布。
3.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奖励名单于次年发放奖励资金。
六、资金管理
1. 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直及各区财政承担。
2. 以上享受奖励资金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已获上级或同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3. 奖励资金仅限用于节水改造、节水宣传等节水相关经费开支。
七、奖励监督
1.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
2. 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八、其他
1.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节约用水奖励政策。
2. 2021年度获评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节水先进单位可参照执行。
3.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附件:1.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申请表
2.节水先进项目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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