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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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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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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22〕26号

颁布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16生效日期:2022-06-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金华市区节约用水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节水行动的部署要求,充分调动全社会节水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金华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区范围。

  二、奖励对象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励。

  居民小区、酒店、学校、医院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节水先进单位奖励(财政全额或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除外)。

  1. 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且已取得相关命名文件。

  2. 获得 “金华市节水型小区”“金华市节水型单位”称号,且已取得相关命名文件。

  (二)节水先进项目奖励。

  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六个月以上的再生水回用、雨水集蓄利用等非常规水利用项目,可申请节水先进项目奖励。

  (三)节水企业奖励。

  工业企业的节水奖励政策按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18号)规定执行。

  三、奖励标准

  (一)节水先进单位奖励。

  1. 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学校、医院,奖励100万元。获得“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居民小区、酒店、学校,奖励20万元。

  2. 获得“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居民小区、酒店、学校、医院,奖励5万元。获得“金华市节水型单位”“金华市节水型小区”称号的,奖励1万元。

  (二)节水先进项目奖励。

  对符合节水先进项目奖励的,一次性给予项目所在单位2万元奖励。

  四、奖励申请

  1. 申请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的,由上述称号的创建单位填报《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申请表》。

  2. 申请节水先进项目奖励的,由项目所在单位填报《节水先进项目奖励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包括《金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表》,与节水设施有关的竣工图纸;(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五、申报流程

  1.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每年6月底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中获得“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金华市节水型小区”称号的小区,获得“浙江省节水型单位”“金华市节水型单位”称号的酒店、学校、医院,以及节水先进项目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获得全国“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学校和医院,获得“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称号的酒店和学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2.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确定奖励名单并予以公布。

  3.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奖励名单于次年发放奖励资金。

  六、资金管理

  1. 所涉及的奖励资金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直及各区财政承担。

  2. 以上享受奖励资金不等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次,已兑现的补足差额。已获上级或同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3. 奖励资金仅限用于节水改造、节水宣传等节水相关经费开支。

  七、奖励监督

  1.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奖项并收回所发奖金。

  2. 有私采地下水等违法用水行为的,不得给予节约用水奖励。

  八、其他

  1.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节约用水奖励政策。

  2. 2021年度获评全国“水效领跑者”“浙江省节水标杆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单位”“浙江省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节水先进单位可参照执行。

  3.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附件:1.节水先进单位奖励申请表

           2.节水先进项目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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