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沪环综〔2022〕70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05生效日期:2022-05-05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力有序有效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环保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一)继续推行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制度。一是豁免抗疫保供项目环评手续。对列入市、区政府抗疫保供名单的医疗卫生、研究试验和物资生产等临时性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可免于办理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以及排污许可申领和变更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上述临时性项目,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或先开工后补办环评和排污许可手续。二是扩大环评告知承诺实施范围。扩大对医药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汽车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行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告知承诺的范围。扩大环评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范围另行制定。

  (二)全力保障市、区重大项目及支柱产业发展。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属于防疫急需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国家战略布局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本市支柱产业的部分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环评文件公示、技术评估和环评审批并联开展,技术评估提前介入,环评受理材料“容缺后补”机制等支持措施,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

  (三)拓宽“两证合一”试点实施范围。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闵行区、青浦区、奉贤区和上海化工区范围内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衔接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市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以及市、区重大项目,实现两项行政许可事项“一套材料、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助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两证合一”试点的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

  (四)延长部分行政许可和证书期限。在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可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延续、换发等手续,期间排污许可证仍然有效。对因疫情到期无法延续的辐射类建设项目、辐射安全许可等事项,许可有效期延长至本市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对未能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准许延缓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1个月内办理。

  二、创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方式

  (五)创新监管执法机制。按照“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执法”监管模式,合理选择适宜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方式,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线索,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将列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的医疗机构逐步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指导督促其对总余氯等指标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优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安全执法检查方式,在确保环境安全底线和群众利益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执法检查频次和时间节点,积极落实轻微免罚相关政策规定,服务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将与短缺药品相关的企业优先纳入2022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六)“多效合一”开展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因疫情管控导致无法按期在2022年上半年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验收完成期限可顺延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的3个月内完成。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视情况将2022年上半年因疫情防控原因尚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合并至2022年下半年一并开展。三是纳入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一并实施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通过在线监测、视频连线等方式对企业的自行监测过程和资料台账开展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可能产生的影响。

  (七)沿用辐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落实《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辐射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通知》,督促企业落实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发布核技术利用单位复工复产期间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提示,推进企业各类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运行,督促企业开展辐射安全隐患自查,切实保障本市辐射安全。

  (八)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修复机制。编制《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修复管理规定》,规范指导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便利企事业单位申请生态环境信用修复,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绩效,优化营商环境。

  三、强化政府服务和保障

  (九)优化“一网通办”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推进环评与排污许可、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一般工业固废跨省转移利用备案、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办事全程网上办理,加强疫情期间业务受理窗口的快递、预约、容缺受理等服务,强化便捷办事,最大限度避免聚集。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环评与排污许可审批受理材料可递交电子材料,技术评估实施线上评审。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总量申请可提供电子材料(纸质材料待疫情缓解后补报),我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流程并给予临时电子复函。

  (十)优化环评公参方式。在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前,暂停实施基层张贴公告的公参方式,登报公示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版公示方式开展。

  (十一)畅通企业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开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环保专业领域免费咨询服务,提高政策知晓率、通达率,做好生态环境事务的“店小二”。对因疫情到期的辐射安全防护培训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本轮疫情社会面解控后3个月,更新“上海市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自测平台”,为企业自测提供便利。充分发挥“E小二”网上宣传和咨询平台功能,加大环评、排污许可线上培训和咨询力度,并邀请专家对企事业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答疑解惑。加强疫情期间值班值守,畅通信访热线渠道,对于涉及复工复产的来信来电事项立即办、马上办,及时解决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十二)落实帮扶指导措施。全力保障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稳定运行,统筹企业复工复产与碳排放现场核查安排,助力本市碳市场纳管企业新一轮履约周期按时履约。结合云培训、线上帮扶等路径,组织推进VOCs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有序治理,并及时开展VOCs减排量核算核查。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的帮扶指导,在年度信用评级基础上推优服优,动态调度机构复工复产进度,做好机构供给和企业需求的双向交流,为企业正常开展自行监测提供备选机构,为机构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市场信息。指导各区和土地使用权人,科学精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一步提高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用地开发时效。各类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用地,如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可优先根据污染识别,历史用地溯源等方式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对历史用地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无重大污染风险的可不进行土壤采样。

  (十三)实施惠企便捷服务。一是简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受疫情防控影响,未正常生产或无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取得相关数据的,可在季度或月度执行报告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暂不填报相应信息,待后续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后,在年度执行报告中统一填报。二是简化企业自行监测要求。监督监测稳定达标、且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企业,可降低检查频次,疫情防控期间可免于检查;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按年度计划开展自行监测的,可在全年计划中统筹落实;对未正常复工复产且有相关台账记录的企业,不要求其在正式复产前对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企业未执行自行监测的规定但未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鼓励采用线上方式开展土壤污染相关调查评估报告评审流转工作,对因防疫管控无法加盖公章的,可使用未签章材料先行线上申请;无法现场踏勘核实的,可利用视频、遥感、无人机等方式代替;各区组织相关报告评审会可采用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开展。

  (十四)规范环境管理秩序。持续加强VOCs精细化管理,在试点工作中依靠远程线上数据,及时辅判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复工过渡期间末端治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有效期止在2022年3月1日至5月30日期间的,2022年6月30日前仍可正常开展办理排放检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5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上海市绿色项目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上海市用水权交易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餐饮油烟净化设备运行状态在线监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本市碳排放交易2023年度履约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要点》《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口诀》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手册》的通知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深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更新版)的通知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9年修订)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许可与监督办法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
贵阳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修订)
无锡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