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武义县、磐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本通知发布后,《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2021〕26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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