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升,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暂行办法》、《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金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二)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市优良工地)的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是本市施工安全管理最高奖。
(三)市优良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创建项目县级过程评价工作。
(四)市优良工地评审分项目申报、过程评价、评审三个阶段。
(五)市优良工地每年评审一次。申报省优良工地的项目应先获得市优良工地。
二、评审依据、申报条件和规模
(一)市优良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5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指南》以及金华市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市优良工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规定评审周期内完成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智慧工地管理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项目部已按规定落实安责险、工伤保险等。
(三)申报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市优良工地评审资格:
1.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项目施工单位受到市建设局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理;或项目经理因该项目施工中的不良行为被列入黑名单记录的;或受到红牌警示一次,或黄牌警示两次的;
3.恶意拖欠民工工资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4.市建设局明确要求设置的设施、落实的措施(如实名制考勤系统、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架等)未设置或未落实的;
5.发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的;
6.施工企业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1年内(按评审周期计算)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申报市优良工地规模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房屋建筑工程
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1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群体建筑或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单体建筑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综合管廊及管网、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城市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市政民防等特殊工程。
3.城际轨道交通工程
长度500米以上隧道工程或盾构施工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地下工程;长度1000米以上桥梁工程;施工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场站类工程;施工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铺轨工程、供电工程等专业工程。
三、过程评价
(一)申报市优良工地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一个月内,进入“金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企业维护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制作匾牌张挂于参评工程项目部的主出入口处,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基础、主体和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在工程量完成30%、60%、90%),对申报工程进行三阶段施工安全文明评价,现场打分,并将评价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申报系统。
(三)市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监督抽查,并实施网络抽查。专家从市级建设工程综合专家库中,采用网络随机抽签方式产生。
四、评审
(一)申报市优良工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1.《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附件二)和经属地主管部门审核的《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相关资料审查表》(附件三);
2.反映创建市优良工地情况的影像资料(PPT或视频,如用PPT彩色照片形式需在底部注明时间和部位,如为视频时长5分钟以内),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项目从开工到竣工过程中主管部门要求应用的设施设置、部署的安全工作和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四个立面的影像,有缺项的须说明理由;
3.加分内容的证明材料;
4.工程获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良工地证明材料;
5.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量监督报告(系统关联,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6.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基础、主体和装饰装修三个阶段的分项评分情况(系统关联,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证(系统关联,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二)评审标准
1.县级评审得分。县(市、区)级主管部门三阶段检查分项的评分按照30%、40%、30%计分,合计占总分值的70%。
2.市级评审得分。该部分评审分值占总分值的27%。其中由市建设局组织专家不定期开展现场过程检查,现场打分,占总分值的20%。阶段性任务和网络管理评审分值占总分值的7%(详见附件四)。抽查到的项目按实际打分,未抽查到的项目基础分按90%比例得分,加分项单独计算。
3.资料评审得分。根据各个项目反映创建优良工地情况的影像资料,按照资料的真实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量化打分,该部分评审分值占总分值的3%。
4.施工过程市级评审结果运用。一次评审得分率低于85%的项目,终止参评省优良工地资格;一次评审得分率低于80%的项目,终止参评市优良工地资格。
(三)评审程序
1.资料审查。由市建设局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结合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得分情况,形成审查初步意见。相关业务处室、质安监机构结合日常监管和企业信用情况,对申报项目提出审核建议,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参评市优良工地得分=县(市、区)评审得分的权重分值×70%×本轮评选周期县(市、区)修正系数+市级评审得分×27%+资料评审得分×3%
修正系数=县域内全部参评项目获得市级评审的得分值÷该县域全部参评项目县级评审得分值
2.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市建设局相关局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人,并从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的负责人员中,抽取若干评委,组成评审委员会。
3.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听取业务处室评审组织工作情况、申报项目日常监管审核情况、专家组审查汇总情况汇报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超过票数半数者通过),初步确定获市优良工地的工程。
4.网上公示。市优良工地实行公示制,对评审委员会初定的获奖工程并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在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确定为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四)对获得市优良工地的,由市建设局发文公布。获奖工地、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等信息在市建设局网站公布,作为企业和执业人员良好信用信息。
五、监督与管理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市优良工地工作的指导,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检查中要执行高标准,规范推荐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严格推荐程序,提升创建工地的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申报项目存在较大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应当向市建设局报告有关情况和处理措施,市建设局审查后确有较大质量安全问题的,终止市优良工地参选资格。
六、评审纪律
(一)申报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检查时,不得停工待检。
(二)检查、审查、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市建设局将加强评审人员纪律监管,加强评审人员廉洁教育。
(三)市优良工地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市建设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评审工作。除本办法规定检查、评审等程序外,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协会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暗示、引导通过评审为目的,擅自到参评企业或项目进行咨询、培训、调研、指导等活动。
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不得互通评审信息,泄露评审意见,擅自与申报企业联系、核实、补充申报材料中的有关事项。
七、附则
(一)省优良工地在获得金华市优良工地项目中择优推荐。
(二)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从事优良工地现场检查、审查、评审的专家和辅助人员,应当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对参与工作过程中行为的安全负责,保证履职安全。
(三)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2020年9月1日发布的《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同时废止,按照原办法已经参选的项目,参选项目市级现场评审时间在2024年7月1日前的,不受本办法限制。
附件:1.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价用表
2.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申报表
3.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相关资料审查表
4.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阶段性任务和网络管理评审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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