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义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义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义政办发〔2024〕23号

颁布部门: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07-07生效日期:2024-07-0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函》《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7部门关于开展减少污染天气攻坚行动的通知》《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提前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引导公众加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协作联动。落实各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响应、评估等工作机制,提高预警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绿色低碳生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义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一)市指挥部及职责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体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气象局、环境集团、供电公司、各镇街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根据应对工作的需要,必要时可增加相关市级单位有关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指挥、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为市指挥部日常办公机构,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组织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市指挥部授权,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服从市指挥部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宣传部:负责做好本预案的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不良信息。

  2.发改局:负责督促指导用煤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协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用工作;负责指导优化市内电力运行调度。

  3.经信局:负责制(修)订工业企业产能限制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检查工业企业污染工序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4.教育局:负责制(修)订中小学和幼儿园重污染天气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中小学和幼儿园做好防范教育工作,落实减少(停止)户外教学活动、停课等应急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5.公安局:负责制(修)订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执行机动车限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控措施;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6.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经费保障,监督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

  7.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牵头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业废气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制性污染物减排方案;加大对工业堆场的监管力度,督促相关单位采取防尘措施。

  8.建设局:负责制(修)订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应急响应等级,督促建设责任单位落实洒水降尘、停止施工等减排防尘措施;督促各镇街、园区、国企强化建设项目扬尘治理;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在应急状态下全力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9.交通运输局:负责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公共交通运力,方便公众出行;落实公路清扫保洁和扬尘管控措施;落实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落实营运车辆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汽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0.农业农村局:负责制(修)订秸秆综合利用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检查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1.文广旅体局:负责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单位和个人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12.卫健局:负责制(修)订医疗救治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相关救治工作;负责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3.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各镇街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降低生产负荷)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4.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的监管;负责依法查处工地扬尘、渣土运输、露天烧烤、餐饮油烟、秸秆焚烧等方面违法行为;及时汇总报告相关工作信息。

  15.气象局:负责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气象干预行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6.环境集团:负责制(修)订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检查落实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雾炮作业频次。

  17.供电公司:会同发改局做好电力调度及有序用电等工作,对拒不执行应急强制减排的企业依法实施限制供电等措施。

  18.各镇街:配合各相关部门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有关应急措施;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级预警,及时将相关预警信息、健康防护措施和污染减排措施传递至市民;协助指导有关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落实和实施本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其他相关单位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应对工作。

  三、应急准备

  (一)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排查全市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污染排放实际情况,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按要求将清单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二)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应急减排清单涉及的工业企业要按照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方案须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污染物排放情况及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车辆运输等措施。企业应当制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

  (三)核算减排基数及应急减排比例

  减排基数应当每年核算一次,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应当不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服务指导,将应急减排措施切实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综合考虑重污染天气的可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二)预警启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收到上级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经市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三)预警发布

  预警由市指挥部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Ⅱ级预警(橙色预警)和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指挥部指挥长签发。市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以下方式发布预警信息:

  1.建立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以工作群专题信息、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2.通过生态环境分局门户网站、气象局门户网站和短信、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3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响应措施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要求,落实具体、可行、有效的应急响应措施,应对重污染天气。

  1.Ⅲ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②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③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③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④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纳入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②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措施。

  ③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④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

  ⑤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

  ⑥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⑦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2.Ⅱ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停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适时减少或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

  ③一般人群应减少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③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纳入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②施工工地采取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措施。

  ③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④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⑤矿山、陆港、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⑥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⑦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Ⅰ级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必要时可临时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议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③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户外活动时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④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具体措施包括:

  ①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

  ②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和尾气排放;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③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④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⑤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纳入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②进一步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停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措施。

  ③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④进一步增加道路机械清扫保洁和洒水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⑤矿山、陆港、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⑥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⑦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严禁垃圾、秸秆露天焚烧。

  ⑧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三)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四)响应终止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总结评估

  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报上级报指挥部。

  六、应急保障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及联络员,确保应急处置指令畅通。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保证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能迅速启动并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二)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物资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气象部门要主动与上级沟通、对接,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体系,提高预警准确度。

  (五)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提供医疗保障。

  (六)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七、预案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责任落实

  市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对各相关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考核;对未按照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单位进行通报、约谈;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追责。涉气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本预案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严处。

  (三)预案管理和修订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管理和日常解释,根据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义政办发〔2019〕70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金华市租赁厂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金华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审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于印发《金华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流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年修订)
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无废城市”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流程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