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的意见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22〕20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25生效日期:2022-03-2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天然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以下简称河湖)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区域,是河湖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河湖健康的生命线。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对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推进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助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战略实施,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全省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和考察青海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持续深化河长制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推动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战略实施,切实担负起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保障民族永续发展的政治责任和重大使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管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涉河湖水域岸线行政审批监管,强化生态空间管控。

  ———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全面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理念,把保护河湖生态环境摆在优先位置,在实行最严格保护的前提下,统筹生态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科学有序、节约集约开发利用水域岸线资源。

  ———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布局。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岸线自然条件,综合防洪安全、生态安全、河势稳定、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等要求,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分区,最大限度发挥河湖水域岸线资源综合效益。

  ———坚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依据三江源、柴达木、环青海湖、河湟、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等区域特点,科学研判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河湖精准施策。

  (三)管控目标。到2025年,各地全面建立与地区生态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责任体系、规划体系、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省重要河湖水域岸线监管率达到90%以上。到2035年,全省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长效机制更加健全,管控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形成人水和谐共生新格局。

  二、实行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

  (四)强化规划约束。坚持规划先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修订等工作,严格执行规划对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开发利用区等功能分区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规划编制、实施要与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三线一单”等相衔接、相协调。

  (五)从严保护河源。统筹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南麓青海片区等区域管理体制机制,对长江、黄河、澜沧江、雅砻江、大通河、黑河、湟水等重要河流源头,以河源区域为管控单元,强化流域统筹,重点监管,系统保护好冰川雪山、河流湖泊,保持岸线自然形态,维护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的完整性、原真性,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六)实行分区管理。严格落实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管控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河湖水域岸线项目可利用、控制利用、禁止利用区域。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利风景区、饮用水源地等,依据其有关规定,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保护。

  (七)加强用途管制。河湖水域岸线用途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原申报途径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河湖岸线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河湖水域岸线分区管控要求相衔接。完善各级河湖管理法规制度,对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按持续深化河湖“清四乱”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有关要求进行整治。

  三、规范岸线利用项目审查

  (八)明确审查范围。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涉河湖建设项目须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得以涉河湖建设项目名义批准建设尾矿库、永久渣场;不得以涉河湖桥梁、道路、码头等为名审查批准房屋建筑、风雨廊桥、景观工程、别墅等建设项目。禁止进行围垦湖泊、围垦河道。

  (九)明晰审查权限。省境内黄河、湟水、大通河干流大中型建设项目,黄河流域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内河段的所有建设项目,须经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长江干流大型建设项目,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省界湖泊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其他省界河流边界河段,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内河段所有建设项目,须经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

  黄河、湟水、大通河干流小型建设项目,长江干流中、小型建设项目,澜沧江、黑河、隆务河、柴达木河、那棱格勒河、格尔木河、巴音河、布哈河干流,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苏干湖,市州界河河流边界河段,市州界河上、下游各10公里内河段,市州界湖泊上的所有建设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市州管理的河湖,县市界河河流边界河段,县市界河上、下游各10公里内河段,县市界湖泊上所有建设项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其他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十)依法依规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工程建设方案、非防洪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查手续。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时,应征求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要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涉及占用林、草、湿地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需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十一)提高审查效率。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精简便民高效的原则,规范河湖岸线利用项目审查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审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项目建设单位在桥梁、码头、铁路、公路等重大涉河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立项审批等环节须同步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规定。

  四、加强岸线利用项目监督管理

  (十二)落实监管责任。压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林业草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共同做好河湖水域岸线监管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查、谁监管”及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在审查时,明确建设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并提出监管要求。

  (十三)加强过程监管。河湖岸线利用项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位置界限、防洪应急规定等实施。对需要采取防洪补救措施的建设项目,要跟踪监管,确保防洪补救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水域管理,在靠近乡镇、村镇的河段完善危险标识牌设置和安全防护措施。

  (十四)强化日常巡查。充分利用河湖长制工作平台,加强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巡查,督促协调解决违法违规利用河湖岸线等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巡护、防汛检查等工作,加强对河湖岸线利用项目检查。

  (十五)强化执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审查、建设、使用等环节的执法监督,杜绝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协同规范河湖水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秩序。

  五、推进历史遗留河湖岸线利用项目治理修复

  (十六)分类治理修复。各地《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印发实施前、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确定前,已建成的河湖岸线利用项目,要结合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等工作,科学评估论证,因地制宜治理修复。

  整改规范类。经过技术论证,基本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河势稳定,河湖水域岸线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的建设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综合项目使用年限、功能定位、效益发挥等情况,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后,予以保留。

  补救消缺类。经过技术论证,对河道行洪、生态安全有一定影响,但通过工程补救措施可消除不利影响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组织制定专项补救设计,经技术论证通过后,及时实施工程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验通过后,予以保留。

  拆除腾退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规审批,且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生态安全的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督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项目责任单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稳妥拆除腾退,恢复河湖岸线。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总河湖长要亲自谋划推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责任河湖长要靠前指挥、一线督导。河湖长制办公室要强化工作督查、考核,协调督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各有关地区、部门压实责任,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十八)强化部门联动。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河湖水域岸线利用项目的监管指导,优化项目设计,严格落实管控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共享信息,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完善全链条监管,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十九)严格动态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排查辖区涉河湖建设项目,健全项目台帐,动态采集河湖水域岸线保护与利用信息,常态化跟踪管理。依托全省河湖长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将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岸线利用项目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实现信息化、智慧化管理。

  (二十)严格考核问责。将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表扬。对存在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弄虚作假等问题,造成河湖面积萎缩、阻滞行洪、水质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的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民政府、河湖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广泛宣传河湖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工作,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管控河湖岸线的浓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25日

同地区相关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理管理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4年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0年修订)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